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解釋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項所稱「樓地板面積」,係指「總樓地板面積」。 二、第十一條所稱「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在同一建築物包含 二類以上用途時,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類建築物」 使用面積予以認定。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解釋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項所稱「樓地板面積」,係指「總樓地板面積」。 二、第十一條所稱「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在同一建築物包含 二類以上用途時,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類建築物」 使用面積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