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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市區與公路汽車及計程車客運業油價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
    業。
二、補貼期間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前項補貼期間得由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逕為調整,並另行公
    告之。
三、本補貼委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以購油售價
    折讓方式辦理,公路局於行政院核定年度預算內支應補貼金額。
四、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補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貼里程數上限:
          1.以核定總行駛里程數(營運天數×核定班次×核定里程)為上
            限,倘業者所報實際行駛里程大於核定總行駛里程,將以核
            定總行駛里程數作為補貼里程上限值。
          2.若有臨時性加班疏運需求(如連續假期等),事先經主管機
            關同意以臨時加班車營運者,或為因應突發狀況(如:臺鐵
            、高鐵等服務中斷不可預期事由)加班因應,於支援任務完
            畢後,三日內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3.前目加班疏運工作,於本要點發布前已執行者,應於本要點
            發布後一個月內,補正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每公里補貼用油數:
          1.市區客運:依下表所列每公升柴油油耗基準,並依實際行駛
            情形換算油耗數予以補貼。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2.公路客運:每公升柴油一般公路以行駛二點七公里計算;高
            速公路以行駛三點六公里計算,依實際行駛情形換算油耗數
            予以補貼。
    (三)每公升核定補貼金額:按每月平均油價與柴油基準油價(二十
          八點一元/公升)之差額計算(各月份每公升實際折讓金額依
          交通部函示為準),每公升最高以五元為限。
    (四)補貼金額按月核計,計算方式如下:
          1.市區客運:每月實際行駛路段里程數 ÷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
            油耗基準數×每公升核定補貼金額。
          2.公路客運:〔(每月一般公路路段實際行駛路段里程數 ÷二
            點七公里)+〈每月高速公路路段實際行駛里程數 ÷三點六
            公里)〕×每公升核定補貼金額。
    (五)應備申請文件、受理及審查機關:
          1.市區應備申請文件:客運業者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備具上個月
            「公路汽車客運油價補貼申請書(附件一)」、「公路汽車
            客運業申請營運路線油價補貼清冊(附件二)」、「切結書
            (附件三)」、營運路線許可證及各路線當月行車憑單總數
            電子檔光碟(檔案儲存方式依日期及個別路線分別建檔儲存
            )等相關文件一式三份,向受理及審查機關申請。
          2.受理及審查機關:
           (1)市區汽車客運業:由各路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及審查。
           (2)公路汽車客運業:由客運業者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各區監理
              所受理申請及審查。
    (六)作業程序:各受理機關應詳細審查無誤後,於每月十五日前擬
          具審核意見,並將「所轄汽車客運業油價補貼統計報表(附件
          四)報請中油公司參酌,於已簽約之客運業者購油款中抵扣辦
          理。
    (七)督導及考核:
          1.由受理及審查機關派員至各客運相關場站機動查核,並做成
            查核紀錄(附件五)。
          2.業者應依實際營運資料申報,若有虛報致超額折讓情事,由
            審查機關函請中油公司追繳該路線已折讓之補貼款。前開情
            事累計達三次時,由受理及審核機關函請中油公司停止該客
            運業者之購油折讓。
五、計程車客運業之補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貼條件: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
          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持中油公司晶片儲值卡(
          一車一卡為限)加油者。
    (二)補貼基準:
          1.個人合於補貼條件之計程車,持晶片儲值卡加油時,由中油
            公司按次按公升補貼額度抵扣加油費用。
          2.補貼金額按月份核給,計算方式如下:
           (1)尚未調整基本運價之計程車客運業者:每公升折讓金額依
              前月一日至二十五日九五無鉛汽油平均油價與基準油價(
              三十點五元/公升)之差額計算(各月份每公升實際折讓
              金額依交通部函示為準),每公升最高折讓五元,每月折
              讓油量四百公升為限。折讓油量倘未於當月份用罄者,餘
              額將予歸零不留供次月使用。至於現有各業者營業卡原有
              累計餘額,將可繼續使用至油價折讓措施終止時,且儲值
              金額不得兌換現金。
           (2)已調整基本運價之計程車客運業者:不予補貼。
           (3)已接受交通部油電混合車車輛汰舊換新補助款之計程車客
              運業者:不予補貼。
    (三)補助經費使用範圍:計程車客運業者接受油價補貼金額,應用
          於提供客運服務所需之油料使用,不得轉讓、抵押、贈與、販
          售或作為其他私人用途。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檢附行車執照正、影本資料向中油公司申
            辦晶片儲值卡。申辦地點、程序及相關作業,悉依中油公司
            規定辦理。
          2.晶片儲值卡倘由計程車客運公司、行號統一請領者,應確實
            轉交所屬計程車駕駛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有所扣抵行為,違
            者應負法律責任。
          3.補貼金額按月核給,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政府核定油價及補
            貼金額後當月內(每月三日至當月底),持晶片儲值卡,至
            中油公司指定之處所辦理加值,不得追溯前月補貼額度。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計程車之車號,由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提供,中油公司協助核發晶片
            儲值卡及受理計程車客運業者辦理加值。
          2.晶片儲值卡應記載車號,卡片車號與實車車號相符,始得使
            用。
          3.補助期間計程車客運業者倘有新領牌照、報停、繳銷、吊銷
            、註銷等異動時,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
            即時提供最新資料。
          4.對於己報停、繳銷、吊銷、註銷等之計程車,中油公司應停
            止受理其加值申請及使用晶片儲值卡。
    (六)督導及考核:
          1.直轄市及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應不定期派員抽查油價補貼執行
            情形。
          2.計程車客運業者倘被查獲有未依本要點規定使用晶片儲值卡
            時,除應追繳已受補貼金額外,並停止對該車輛之補貼。
六、中油公司依實際折讓金額,以各客運業別為基礎,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報請公路局於行政院核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年度預算內,支應補
    貼金額。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各業者購油及折讓金額統
          計清冊及領據。
    (二)計程車汽車客運業:載明車號及相關交易明細資料之請領清冊
          及領據。
七、其他:若業者調漲運價(含優惠票價調整、優惠時段調整,由公路局
    依實質認定)或當實際油價低於前開基準油價時,停止辦理油價折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