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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廢止

    本契約所稱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
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
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
所載金額之停車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
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
    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出售日
    )至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止(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
    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
    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
    值之停車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
    何費用或補償。
  □本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
    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提供停
    車服務義務使用。
  □本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
    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
    等值之停車服務。
  □其他經交通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
    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及上述機關許可同意公文字號)。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全國性消費
    者服務專線:一九五0)。
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提供停車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