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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補助省市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經費核撥(銷)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月2日 制(訂)定

省、市(直轄市)及各級地方政府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辦理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函後,應依相關規定儘速辦理委託規劃、設計及工程招標事宜,並於辦理完成後,迅速檢附相關憑證循行政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部辦理經費核撥(銷)作業。為增進時效,本部於核撥經費款項時,逕撥受補助機關,副知該管省、市(直轄市)主管機關。有關補助經費核撥(銷)作業辦理原則規定如后,請地方政府依規定確實辦理。
一、
總工程(規劃、設計)經費在一、五○○萬元以內者,於工程決標(完成委託規劃、設計)後,得由本部一次撥清款項。
二、
總工程(規劃、設計)經費在一、五○○萬元以上者,於工程決標(完成委託規劃、設計)後,得由本部「分年、分期」撥付款項。
三、
補助經費核撥(銷)辦理方式,可分「納入預算」及「代收代付」兩種方式,其相關作業程序及需檢附之相關憑證(凡檢送影本者,請加蓋「正本與影本相符」章戳,並請蓋印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職章)等分述如后:
(一)「納入預算」
 1、申請核撥經費
  (1)開辦年度(第一期、年)
    A、納入預算證明。
    B、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
    C、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送辦)。
    D、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合約副本乙份。
  (2)跨年度起(第二期、年起)
    A、納入預算證明。
    B、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
    C、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送辦)。
    D、工程估驗報告(表)乙份。
 2、辦理完工結案(完成規劃、設計)
    A、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
    B、支出分攤表(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詳如附表一)。
    C、工程驗收結(決)算證明書(已完成之規劃、設計報告書及工程預算書圖)。
 ※凡經費執行尚有節餘時,必須併同辦理繳還。
(二)「代收代付」
 1、申請核撥經費
 (1)開辦年度(第一期、年)
   A、預付款領款收據(本部規定制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詳如附表二)。
   B、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送辦)。
   C、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合約副本乙份。
 (2)跨年度起(第二期、年起)
   A、預付款領款收據(本部規定制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詳如附表二)。
   B、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送辦)。
   C、工程估驗報告(表)乙份(送最近一次即可,惟前一期、年度已撥付經費需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且已向本部辦理分期估驗結報)。
 2、辦理估驗結報
 (1)分期估驗結報
   A、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
   B、支出分攤表(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詳如附表一)。
   C、發票影本。
   D、工程估驗報告(表)乙份(自第一次至已辦理部分,或扣除已辦理部分至目前辦理部分。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
 (2)完工驗收結報(完成規劃、設計)
   A、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
   B、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
   C、支出分攤表(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詳如附表一)。
   D、發票影本。
   E、工程驗收結(決)算證明書(已完成之規劃、設計報告書及工程預算書圖)。
 ※凡經費執行尚有節餘時,必須併同辦理繳還。
 (3)凡辦理估驗結報作業之經費屬跨年度(期)者,請將「費用分攤比例說明」、「支出分攤表」、「發票影本」及「工程估驗報告(表)」等檢送兩份,另「正式領款收據」依跨年度(期)之實際情形,分別開立兩張以上金額不等(相同率低)之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