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老舊計程車所有人減輕購車負擔,並 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及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計程車:係指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一定車齡以上於基準日登記 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 ),本部公路總局得視申請情況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及登記列 管牌照之基準日。 (二)更新:係指更換為首次登檢領照之全新計程車,並將原車辦理報 廢或變更為自用車(公路監理機關應於車籍資料註記「老舊計程 車更新專案車輛,不得回復為計程車」)。
三、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及計程車公司(行號)之自 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所有之計程車車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 為本案優先補助對象,同一申請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計程車公司(行號)自有計程車汰換,視優先補助對象申請情形由本 部公路總局另行公告。 本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購買一般汽柴油計程車者,共同補助每 輛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合計新臺幣四萬元;購買油電混合計程車者, 補助每輛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合計新臺幣十一萬五千元。 補助之新車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者,限向下列機構辦理分期付款: (一)金融機構。 (二)汽車銷售業者之關係企業,其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應收帳款 收買業務。
四、申請人應於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附參加老舊計程車更 新補助訓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證、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如經查 明資料不實,取消其申請資格),向車籍所在地公路(或監理)機關 (以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其申請截止日期以 郵戳為憑。 申請人數超過補助名額時,得由本部公路總局進行抽籤補助對象及遞 補順位,將抽籤結果公告於本部公路總局網頁,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申請人數未達補助名額時,本部公路總局得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或 申請期間。
五、經獲准參訓之申請人,應於通過本部公路總局或其委託辦理之在職訓 練領得結訓證書後三個月內購買全新計程車,將原車依第二點第二款 規定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並於前述期限內備齊下列資料,向第 四點第一項之受理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未於前述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當年度不得再提出補助申請): (一)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購買全新計程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辦理分期付款者,並檢 附其證明文件影本。 (三)全新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原車已報廢或其牌照已繳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原車已變更為自用車者,檢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影本 。 本補助措施實施期間,已領得結訓證書而未曾受有補助者,如於結訓 後之其他年度提出補助申請,受理機關於該申請年度辦理首梯次之在 職訓練後確認補助名額尚未額滿前得受理其申請,申請人自結訓證書 核發日起四年內得免再參加在職訓練,惟應依本部公路總局公告及受 理機關規定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提出前項各款資料,同一申請人 以一次為限。
六、申請補助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金額不符,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 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日期逾第五點之申請期間。 (四)統一發票所載日期較本部公路總局通知日期為早。 (五)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七、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一)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申請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二)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並 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申請補助購置之計程車於二年內不得過戶,亦不得變更為自用車,公 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二年內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原老舊計程車須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且不得回復為計程車使用 。 受補助之油電混合計程車,自登檢領照之日起不適用行政院因應國際 油價大幅波動之計程車油價折讓措施。
九、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 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 本部其他計畫補助、已獲他機關補助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申請人應 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十、本部公路總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