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老舊計程車所有人減輕購車負擔,並 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及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計程車:係指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一定車齡以上於基準日登記 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 ),本部公路總局得視申請情況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及登記列 管牌照之基準日。 (二)更新:係指更換為首次登檢領照之全新計程車,並將原車辦理報 廢或變更為自用車(公路監理機關應於車籍資料註記「老舊計程 車更新專案車輛,不得回復為計程車」)。
三、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及計程車公司(行號)之自 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所有之計程車車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 為本案優先補助對象,同一申請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計程車公司(行號)自有計程車汰換,視優先補助對象申請情形由本 部公路總局另行公告。 本部對於購買燃油(含油氣混合)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程車購 車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購買油電混合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程 車購車費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購買電動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 程車購車費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補助之新車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者,限向下列機構辦理分期付款: (一)金融機構。 (二)汽車銷售業者之關係企業,其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應收帳款 收買業務。
四、申請人應於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附參加老舊計程車更 新補助登記表(格式如附件一)、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如經查明資 料不實,取消其申請資格),向車籍所在地公路(或監理)機關(以 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其申請截止日期以郵戳 為憑。 受理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先以車齡為排序,其排序以申請者之車齡 為高者優先。 申請人數於公告之申請期間超過補助名額時,以前項順位較高者優先 補助,順位相同時,由本部公路總局進行抽籤,將抽籤結果公告於本 部公路總局網頁,並由受理機關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數未達補助名額時,本部公路總局得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或 申請期間。
五、補助款依下列規定,分兩階段核發: (一)經獲准補助之申請人,於受理機關核定發文日起三個月內購買全 新計程車,將原車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 ,並於前述期限內備齊下列資料,向受理機關申請發給百分之七 十補助款: 1.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第一階段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 2.購買全新計程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辦理分期付款者,並 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 3.全新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4.原車已報廢或其牌照已繳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 本;原車已變更為自用車者,檢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影本。 (二)申請人於車輛登檢領照後六個月內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於上 述期限期滿後三個月內,檢具第二階段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三)及通過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其餘百分之三十補助 款: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3.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 實。 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銷或註銷其駕駛執照或車輛牌照 處分。 前項第二款教育訓練得由各公路(監理)機關自行辦理,或由各公路 (監理)機關委託之訓練機構、各計程車公(工、協)會、經營派遣 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訓練課綱及時數,由本部公路總局另 行函頒。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登記表、經費申請表未簽名,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 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四)統一發票所載日期較受理機關核定發文日為早。 (五)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七、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一)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申請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二)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並 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申請補助購置之計程車於二年內不得過戶,亦不得變更為自用車,公 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二年內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原老舊計程車須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且不得回復為計程車使用 。
九、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 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 本部其他計畫補助(含本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 車經費者)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十、本部公路總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