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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客運路線班車使用電子收費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壹、總則
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行駛國道客運
    路線班車使用電子收費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
    理。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依法令取得國道營運路線許可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路線營運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
    )。
 貳、申裝程序
三、業者應於每一條行駛路線填具使用電子收費申請單(如附件一),並
    檢具下列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路線許可證或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營運
        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二)行駛或行經高速公路該路線班車行車執照影本。
    上述資料新增或異動時,應即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得先以傳真本或
    電子郵件為之,並於三個工作日內正式具文提出申請。
四、業者申請後,憑持本局核准公文,依電子收費營運單位(以下簡稱營
    運單位)之電子收費服務契約與相關規定,逕向營運單位洽裝免徵收
    通行費車輛之專用車內設備單元(以下簡稱車內設備單元),每車限
    申裝一台車內設備單元。
五、業者經本局核准後,得向營運單位購買備用車內設備單元,購買數量
    不得逾業者所有行駛國道營運路線車輛總數之10%。
    使用備用車內設備單元應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參、電子收費使用管理
六、業者班車使用電子收費應支付作業成本費用。該費用包含車內設備單
    元申裝手續費與委辦服務費。
    計次階段每車每次通過收費站,業者應付委辦服務費3.4元。
七、業者應按實際需要於每月 5日前填具次月通行量申請單(如附件二)
    向本局辦理,經審核核復業者並副知營運單位。
八、營運單位應於每月15日前就上月國道客運路線班車各業者實際通行量
    及上月委辦服務費差額製表送各該業者並彙送本局備查。
九、業者應於每月月底前持本局核復之公文向營運單位繳納次月委辦服務
    費及上月委辦服務費差額。
十、業者每月實際通行量依營運路線許可班次增減超過10%者,由本局轉
    報公路主管機關。
十一、業者班車限依營運路線許可證登載路線行駛;遇特殊改道需求者,
      應事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暨本局核准同意。
十二、業者因營運需要調派非原核准行駛路線車輛支援行駛時,應以該業
      者已依本注意事項第三、四條規定申請安裝車內設備單元之車輛為
      限。否則,限行駛人工收費車道並按一般車輛規定費率繳納通行費
      。
      前項情形仍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依本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
      不照章繳費之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業者應善盡車內設備單元使用及保管之責,車內設備單元遺失時,
      應立即向營運單位申報停用並重新安裝。
      車內設備單元遺失,尚未完成重新安裝期間,應按未申裝車內設備
      單元車輛,限行駛人工收費車道並按一般車輛規定費率繳納通行費
      。
      前項情形仍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依本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
      不照章繳費之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業者申請維修或掛失原申裝之車內設備單元時,須填具使用備用車
      內設備單元申請書(如附件三),洽請營運單位辦理,並副知本局
      。待營運單位回覆後,始得使用備用車內設備單元,否則,限行駛
      人工收費車道並按一般車輛規定費率繳納通行費。
      前項情形仍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依本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
      不照章繳費之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原車內設備單元應於五個工作日內送至營運單位進行維修。
 肆、違規處理
十五、業者應依本注意事項第九條之規定,按時繳納委辦服務費,逾期未
      繳納者記警告辦理。
      逾期十日以內者記警告一次,逾期十日以上者記警告二次,累積三
      次警告者,所有班車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者一年內第一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
          個月。
    (二)業者一年內第二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
          個月。
    (三)業者一年內第三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
          個月。
    (四)業者一年內第四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
          年,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專用車內設備單元。
十六、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致車內設備單元遭
      移用、冒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年內發生第一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個
          月。
    (二)一年內發生第二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個
          月。
    (三)一年內發生第三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個
          月。
    (四)一年內發生第四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年
          ,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專用車內設備單元。
十七、業者未遵守本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年內發生第一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個月。
    (二)一年內發生第二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個月。
    (三)一年內發生第三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個月。
    (四)一年內發生第四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年,且
          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專用車內設備單元。
十八、業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二項向本局申請相關異動時,如未依規
      定補齊正本或該正本與傳真本或電子郵件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一年內發生第一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個月。
    (二)一年內發生第二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個月。
    (三)一年內發生第三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個月
    (四)一年內發生第四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年。
十九、業者於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期間,應依未申裝車內設備單元車輛
      ,限行駛人工收費車道並按一般車輛規定費率繳納通行費。
      前項情形仍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依本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
      不照章繳費之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為有效防止專用設備單元被移用、冒用、販售等情形,本局得不定
      時派員持本局製發之稽查證向業者所屬之車輛、場站及公司查核之
      。
      業者拒絕本局稽查者,本局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處理,並通報公路主管機關及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