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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緊急災害應變停止收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並自107年2月12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災害發生致無法收費或災
    害防救或緊急危難交通疏導需要,依據交通部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
    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停止收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國道高速公路緊急危難應變或重大交通管理疏導需要,而有停止國
    道收費時,應由本局主管業務單位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邀集業務
    組、交通管理組、工務組、技術組、主計室、政風室等相關單位,評
    估研議停止收費相關事宜。
    緊急應變小組會議評估結果,若確有停止收費必要時,緊急應變小組
    應敘明停止收費區位(路段,如附件一)、時段等方案,由主管業務
    單位簽奉機關首長核定,並由業務組通知營運單位執行之。
三、第二點第二項停止收費起訖時間應考慮執行相關通報與準備作業時間
    ,及電子收費營運單位設定費率時間。
    電子收費營運單位準備時間自得知停止收費訊息起一小時內實施,且
    停止收費起訖時間應以整點或半點為原則。
四、實施停止收費作業規定如下(如附件二流程圖):
  (一)實施程序:
        1.本局主管業務單位應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停止收費評估會
          議事宜。
        2.指定之停止收費時段,應至少於得知停止收費訊息後預留一小
          時,以供執行相關通報與準備作業,及供電子收費營運單位設
          定費率。
  (二)停止收費起迄時間確認後,本局業務組應填寫「高速公路局緊急
        災害應變宣布停止收費通報單」(如附件三),依通報單規定傳
        真本局相關單位及電子收費營運單位。
  (三)如有特殊狀況無法依上述時間完成準備時,應立即通報本局局長
        核准後實施辦理。
  (四)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電子收費營運單位無法透過
        電信、網路等遠端方式於約定時間內完成系統費率之變更,導致
        發生通行交易異常事件時,電子收費營運單位應依帳務處理作業
        相關規定辦理。
五、停止收費結束後,本局業務組應將停止收費期間相關交通量、減收金
    額、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彙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