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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一0三年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並自103年3月21日生效 制(訂)定

一、為減輕非五都地區民眾搭乘一般公路客運票價負擔、照顧基本民行需
    求、鼓勵民眾搭乘公路客運,得於公路汽車客運基本運價調整後,實
    施鼓勵搭乘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以下簡稱票價優惠
    措施),為順遂執行該票價優惠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票價優惠措施實施對象為搭乘領有本局核發營運路線許可證之公路汽
    車客運路線(不含國道客運路線暨公路客運已移撥市區客運路線)並
    使用電子票證之乘客,其票價優惠額度、實施期間及相關配合措施由
    本局公告實施。
    九十九~一0二年階段係為鼓勵並培養民眾持電子票證乘車習慣實施
    票價優惠措施,一0三年後則藉票價優惠措施減輕公共運輸較不發達
    地區民眾之搭乘負擔,後續將視預算編列狀況暨地方公共運輸發展需
    要檢討優惠對象及範圍。
三、一0三年一月一日起取消緩衝期限之規定,僅補助持電子票證搭乘公
    路汽車客運之乘客。
四、票價優惠措施實施後,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得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
    市政府或本局各區監理所提出其所墊付之乘客票價優惠金額(以下簡
    稱乘客優惠金額)領回之申請。
    前項乘客優惠金額應於一0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前一次請領,核實撥付
    。
五、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各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計算公式,依據里程計費路
    線及分段計費路線分別訂定如下:
                                   n
    1.里程計費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 Σ AixSAixCixSCixDixSDi
                                  i=1
      其中
      n: 該路線計費站起訖區間總數
      i: 該路線第i起訖區間
      Ai:第i區段全票售票人數
      SAi:第i區段全票優惠額度
      Ci:第i區段半票售票人數
      SCi:第i區段半票優惠額度
      Di:第i區段優待票售票人數(學生票、定期票)
      SDi:第i區段優待票優惠額度
    2.分段計費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 AxSA+CxSC+DxSD
      其中
      A:全票售票段數
      SA:全票每段優惠額度
      C:半票售票段數
      SC:半票每段優惠額度
      D:優待票售票段數(學生票、定期票)
      SD:優待票每段優惠額度
    同一路線之不同售票方式(例如電子票證與電腦售票機等),應依前
    項計算公式分開計算。
    路線如有一種以上優待票,則各種優待票之售票人數(段數)及優惠
    額度應於公式內增加項目後分開計算。
六、申請業者應提送表件如下:
    1.各路線每月乘客優惠金額申請總表(如附表一),以 EXCEL電腦檔
      案形式併同書面表件。
    2.各路線每月「非接觸式電子票證乘客優惠金額申請表」(如附表二
      ),以 EXCEL電腦檔案形式併同書面表件,本表應檢附電子票證公
      司或清分機構產出原始明細紀錄電子檔供受理機關審核篩選異常明
      細。
    3.各路線每月電腦售票機乘客優惠金額申請表(如附表三),以EXCE
      L電腦檔案形式併同書面表件。
    4.以上提送表件(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應經會計師簽證,確保
      資料真實性,並提出查核報告。
    5.其它視審查需要增加之文件。
七、作業時程與受理機關:
    1.乘客優惠金額領回申請之受理週期:每兩個月一次。一0三年之補
      助款審核期程為一0二年十二月至一0三年十一月。
    2.公路客運業者應於每雙月十五日以前備齊第六點所須表件及資料,
      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本局各區監理所受理審查,惟前
      項受理表件倘因故延遲送抵,需於受理期限內函知受理機關報准。
    3.公路客運業者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之撥款作業,其補助方式為客
      運業者向其主管機關(各直轄市政府)申請,並經其審查後,提送
      相關資料至本局指定代管之監理所請款。
    4.審查作業中,如發現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錯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
      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5.直轄市政府及本局各區監理所應於每雙月月底前,將核定各客運業
      者應領回之乘客優惠金額函知各客運業者,並依據各客運業者於文
      到五日內提送領款發票辦理請款。
    6.直轄市政府及本局各區監理所應於撥款完畢後,彙整當年度受理資
      料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審查及撥款結果統一陳報本局備查。
八、乘客優惠金額領回申請之資料審查作業項目如下:
    1.各路線乘客優惠金額合計值是否正確。
    2.非接觸式電子票證各票種乘客優惠金額與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
      資料是否一致。
    3.受理機關應篩選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產出原始票證明之異常明
      細紀錄,有關判斷異常明細之原則暨辦理格式,請依附表四說明辦
      理。
    4.前項審核篩選之結果,受理機關應彙結請款期間之異常金額,並產
      出相關報表及資料,以掌握業者撥款明細之異常概況,俾供轄管機
      關督導及審計查核。
    5.直轄市政府及本局各區監理所得依據各路線乘客優惠金額及異常明
      細之月變化率,視需要抽取部分路線進行抽查,以查驗各式票種之
      乘客優惠金額合計值是否正確;業者及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應
      配合提供相關交易明細資料。
    6.受理審查之申請機關應於業者提送表件簽章以茲證明文件業已審查
      無誤。
九、本局及受理申請機關應不定期派員進行稽查,其項目如下:
    1.乘車狀況與售票紀錄是否相符。
    2.乘客購票與刷卡狀況是否正常。
    3.業者售票紀錄之檢核、留存及保管是否確實。
    4.申請路線之場站或車輛是否清楚揭示持非接觸式票證刷卡民眾,票
      價可享本案之優惠補貼。
    5.申請路線之車輛倘曾接受本局補助建置非接觸式電子票證(多卡通
      電子票證)系統,應標示或張貼多卡通標識貼紙或文字說明於車廂
      或車窗,使民眾暸解本車可使用多卡通。
十、申請業者(機關)應配合事項如下:
    1.應於申請路線之營運班車或相關車站設置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系統,
      並維護其正常運作。
    2.業者倘更修其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營運內相關規則應主動陳報所轄受
      理機關備查;另基於維護當地民眾消費權益,受理機關得視需求請
      所轄申請業者之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營運規則配合修正。
    3.應於申請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公告各式票種之原始應付票價
      及享有政府票價優惠措施後之優惠票價,並於公告一週期滿後實施
      。
    4.應於接獲緩衝期結束之通知後,於各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公
      告非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乘客應付之原核定票價一週期滿後實施
      。
十一、業者申請資料不實之處理:
      1.本局或受理申請機關之稽查結果,倘發現客運業者所檢附資料、
        電子票證原始明細紀錄與實際稽查結果有不符者,得以實際稽查
        結果調整。倘已撥付款項者,則應追回其溢領金額。
      2.前項情事如發現業者有偽造或故意不當行為之情形,除追回其溢
        領金額外,本局得檢具相關資料提送檢調單位依法定程序調查處
        理。
十二、業者仍未完成建置電子票證系統,或因電子票證系統設備故障及其
      他疏失因素等,導致乘客無法使用電子票證時,業者仍應維持原優
      惠金額,其價差由業者自行吸收,受理審查之主管機關應督導業者
      限期改善。
十三、票價優惠措施之實施期間,以當年度編列預算為限,本局定期檢視
      預算支用情形,於票價優惠措施實施結束日之二週前通知業者,並
      由業者於各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公告原核定票價一週期滿後
      實施。
十四、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審議委員會決議增(修)
      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