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依據: 依中華民國95年 4月20日國防部猛獅字第0950001109號、內政部台內 警字第0950870426號及交通部交管字第 09500003926號會銜修正「國 軍使用高速公路(公路)戰備跑道作業程序」辦理。
二、操演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藉由戰機起降操演測試,驗證部會及縣市 政府間行政協調、計畫能力及動員整備相關作業,以結合國防與民生 之運作,確保戰力維持,並有效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支援軍事作戰需要 ,特訂定本規定。
三、國軍實施國道一號民雄段戰備跑道啟用操演(以下簡稱操演)之期間 ,自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翌【十七】日為預備日)上午零時起至 十一時止,實際操演之測試時間以公告為準。
四、操演範圍:詳如附件 (一)操演路段:國道一號民雄段戰備跑道(北從大林交流道二百五十 公里處,南至嘉義交流道二百六十四公里處)。 (二)操演空域:依實際公告之空域。 前項範圍,由本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會同 內政部,發布暫時性操演區域與事項之公告,並通報相關機關。
五、操演之項目如下: (一)先期整備、協調作業及完成啟用時限等相關事宜。 (二)戰情傳遞及後勤、通資電整備作為等相關事宜。 (三)前進支援點驗證等相關事宜。 (四)戰備跑道啟用及解除管制作業等相關事宜。 (五)戰機起降航線飛行測試等相關事宜。
六、操演參與之單位如下: (一)本部: 1.陸軍司令部、第五作戰區指揮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及陸軍 後勤指揮部。 2.空軍司令部、空軍作戰指揮部、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空軍第 四四三聯隊、空軍第四九九聯隊、空軍第四五五聯隊及空軍第 四三九聯隊。 3.憲兵二0三指揮部。 4.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 (二)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三)交通部: 1.國道高速公路局。 2.公路總局 3.民用航空局。 (四)嘉義縣、市政府: 1.嘉義縣警察局及消防局。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及消防局。
七、操演權責: (一)本部、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民用航空局負責民雄段戰備跑道 啟用操演測試之工程、交通及空域管制相關事宜。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配合完成替代、管制道路規劃及交通疏導宣導作 業。 (三)空軍司令部負責全般整備事宜,並督導與管制第四五五聯隊完成 民雄段戰備跑道靜電搭地工程施作,並由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 程處相關工程界面施工時程配合辦理。 (四)第五作戰區指揮部協同嘉義縣警察局、憲兵二0三指揮部於戰備 跑道兩端實施交通管制及戰備跑道劃定作業區之周邊警衛安全, 並協同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負責戰備跑道防空兵火力部署作業。 (五)操演空域由空軍作戰指揮部及空軍第四五五聯隊配合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劃定。 (六)第五作戰區指揮部編組聯合運輸指揮處,負責道路管制、協調及 國軍軍事運輸作業。 (七)陸軍後勤指揮部負責前進支援點全般整備作業,陸軍52工兵群負 責本次民雄段戰備跑道啟用操演相關對空指揮所、聯合指揮所、 長官視導區暨及媒體採訪區所需平臺架設工程。 (八)嘉義縣警察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配合操演車隊輸運路線於各路 口實施交通管制與疏導作業,並派遣警車擔任車隊前導車。 (九)嘉義縣消防局與嘉義市政府消防局配合操演執行消防暨搶救任務 。 (十)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負責執行嘉義、民雄及大林交流道各出口 閘道交通管制及疏導作業,並派遣警車擔任車隊前導車。 (十一)民雄段戰備跑道各項設施移除作業,中央分隔帶混凝土護欄於 操演前 2日移除外,餘相關設施(如標誌牌面、路燈、電話亭 、交控電箱、鏈網及兩側雜木等)於103年8月底前完成清除。 (十二)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支援清掃車12部,任務期間如有不 足部分,由空軍司令部協調所屬單位自行籌措。 (十三)民雄段戰備跑道啟用操演期間,由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於 103年9月15日22時至9月16日12時採封閉雙向大林至嘉義路 段(含大林、民雄及嘉義交流道)。任務運補車輛於 9月16日 00時至02時間,由水上交流道集結整備進入前,封閉北上水上 交流道至嘉義交流道路段,俟運補車輛全部通行至嘉義交流道 進入演習管制區後再開放水上至嘉義交流道路段通車。
八、其他: (一)操演測試係驗證「國軍使用高速公路(公路)戰備跑道作業程序 」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經常管制階段」之各項作為。 (二)操演測試命令統由本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發布。 (三)空軍作戰指揮部協助空軍第四五五聯隊完成各項空中及地面任務 整備支援措施,並由空軍司令部管制各項支援措施之節點。 (四)操演參與之單位,應於操演實施前完成各項整備作業,並對所屬 人員舉辦安全講習,以有效管控操演風險。 (五)操演相關整備作業所需經費,除國道一號民雄段戰備跑道路面鋪 設、攔截鋼繩基座及發電機平臺道縫修補等項目由交通部國道高 速公路局支應外,另國軍戰機起降所增加之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 關(構)、單位及部隊調整預算支應。 (六)空軍作戰指揮部應於操演(含預演)前完成操演空域飛航公告之 發布。 (七)禁止飛鴿放飛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宣導事項請嘉義縣警察 局與民雄鄉公所配合空軍第四五五聯隊辦理;另由空軍司令部督 導所屬第四五五聯隊執行鳥擊防制作為。 (八)本部政治作戰局指導空軍司令部完成相關新聞發布事宜。 (九)空軍第四五五聯隊協調國道高速公路局及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事宜。 (十)本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負責督導與管制本次操演全 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