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條檢驗線裝設全程錄影系統,大型車檢驗線應備有六個攝錄鏡頭、 小型車檢驗線應備有四個攝錄鏡頭、大型重型機車檢驗線應備有二個 攝錄鏡頭,且螢幕需各自獨立顯示;錄影紀錄除攝錄檢驗狀況全景之 螢幕畫面不得中斷外,餘可使用動態錄影,倘攝錄影設備故障,經向 監理單位報備後得以照相存證替代。代檢單位所攝錄資料紀錄應配合 該管監理單位之讀取設施免費提供攝錄資料讀取軟體,連續攝錄影資 料紀錄每秒為五張以上,且攝錄影資料紀錄應有備份並保存三年,並 自108年1月1日起,新籌設完成之代檢廠,其錄影解析度應在1920*10 80像素以上。
二、全程數位錄影系統攝錄鏡頭配置及攝錄項目: (一)第一、二攝錄鏡頭:攝錄檢驗車輛進出檢驗線及檢驗狀況全景 。 (二)第三攝錄鏡頭:攝錄煞車檢驗項目,以能看清楚車牌號碼、車 輛型式、車身式樣、顏色為原則;大貨車、拖車應能攝錄到防 止捲入裝置及車身後方加漆之牌照號碼;計程車應能攝錄到車 後檔風玻璃上之牌照號碼;檢驗聯結車,其曳引車及拖車都要 分別攝錄。每車攝錄十秒以上。 (三)第四攝錄鏡頭:以能看清查驗引擎(車身)號碼之動作及牌照 號碼為原則。每車攝錄十秒以上。 (四)第五、六攝錄鏡頭(小型車檢驗線免,其中之一攝錄鏡頭應以 活動式鏡頭攝錄):攝錄大型車車身左右二側(含車身標識) ,倘檢驗大客車時應攝錄車身內部、上下層及滅火器、安全門 、車窗擊破器等安全裝置。 (五)小客貨車及非底盤車改裝之廂式小貨車檢驗時,應將後廂蓋打 開錄影存證。 (六)大型重型機車二個攝錄鏡頭:以能辨識車牌號碼、車輛型式、 車身式樣、顏色為原則。
三、覆驗車輛,不論覆檢任何一項目,每次均應再駛入車檢線,鍵入車輛 資料,俾進行錄影作業,但與儀器檢驗無關之燈光覆驗車輛,在有全 程數位錄影區域內覆驗,且可辨識不合格燈光項目者,得可不再駛入 車檢線。
四、上級督導或抽查代檢廠時,就最近存檔攝錄資料紀錄,至少抽查某一 檢驗日全日錄影紀錄(包含攝錄內容、日期、時間是否完整及正確攝 錄),由查核人會同相關主管或人員等,共同當場查對檢驗紀錄表或 每日檢驗清單之車號與攝錄資料畫面是否相同,並填寫公路總局各區 監理所代檢廠考評(抽查)紀錄表備查。
五、發現受檢車輛全部鏡頭漏錄或所錄車牌號碼、車身式樣或顏色無法辨 識之處理辦法: (一)代檢廠自行發現者應通報監理機關並列冊登記,及通知車主於 三十天內召回免費重檢補錄影及做紀錄備查。 (二)上級督導或查核發現者,除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相關 規定處罰外,另請該監理所、站立即通知車主限十五天內免費 重檢補錄影及做紀錄備查。 (三)所錄車牌號碼、車身式樣或顏色無法辨識者,代檢廠應改善至 可清楚辦識為原則。
六、每條檢驗線需設有四個攝影鏡頭之遠端監控系統,且攝影鏡頭取得之 影像畫面需各自獨立顯示;影像畫面及檢驗數據需同步於螢幕顯示( 如附件 1),供遠端電腦使用網際網路上網瀏覽;遠端監控系統之檢 驗數值取值接點應位於表頭或系統主機前端;具有數據之攝影影像畫 面,應儲存於電腦備查,其攝錄影畫面不得間斷;倘攝錄影設備故障 ,應向該管監理單位報備,並於二天(四十八小時)內修復完成;代 檢單位所攝錄影資料紀錄之格式,應配合該管監理單位之讀取設備免 費提供攝錄資料讀取軟體;連續攝影資料紀錄每秒至少五張以上,且 攝錄影資料紀錄應有備份並保存三年;遠端監控系統之儲存設備得與 全程錄影儲存設備共用,惟仍應符合第一點之規定。
七、遠端監控系統攝錄鏡頭配置及攝錄項目: (一)第一攝錄鏡頭:攝錄軸重測試之檢驗情形及能看清楚車輛型式 、車身式樣、顏色為原則。 (二)第二攝錄鏡頭:攝錄煞車測試之檢驗情形及能看清楚車輛型式 、車身式樣、顏色為原則。 (三)第三攝錄鏡頭:攝錄側滑測試之檢驗情形及能看清楚車輛型式 、車身式樣、顏色為原則。 (四)第四攝錄鏡頭:顯示代檢廠資料(名稱、地址、電話、檢驗種 類及代換行照等)、管轄監理所站名稱、檢舉電話。 (五)至少須有一支攝錄鏡頭,可攝錄車輛前、後方燈光檢驗操作之 情形,及能看清檢驗員查驗引擎(車身)號碼之動作,並能清 楚辨識檢驗車輛之車牌號碼、型式、車身式樣、顏色。
八、遠端監控系統之各攝錄鏡頭可與全程數位錄影系統攝錄鏡頭共用,惟 仍應符合第二點之規定。
九、各監理單位應派員不定期利用遠端監控系統上網查看代檢廠驗車現況 ,其項目包含檢驗員人數、服務態度、檢驗場所流程、顯示之測試值 是否合理、檢驗人員檢驗操作情形、監控系統運作情形等;如有連續 查核同一家代檢廠一小時以上,並填寫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代檢廠遠 端監控查核紀錄表(如附件2),可計為當月份代檢廠查核一次。
十、使用網路查核發現檢驗員驗車動作、受檢車輛檢驗數值或有其他認為 不合理之驗車情形時,應辦理現場查核,倘查有不符合規定者,應依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 理辦法」、「委託檢驗合約書」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