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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空間資訊圖資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辦理空間資訊圖資建置、取得
    、更新、管理及供應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空間資訊圖資,係指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資
    料權責單位)自行建置或執行計畫由其他圖資產製機關申請取得,具
    有坐標、空間資訊與相關屬性之數值資料,包括各式向量圖層、航照
    影像、衛星影像、 UAV影像、數值地形模型、數值高程模型及各式地
    形圖、地籍圖等資料。
三、資料權責單位就其建置及取得之空間資訊圖資,須負責更新及辦理事
    項如下:
  (一)訂定空間資訊圖資之基本資料、圖層資料(檔案格式、屬性資料
        及詮釋資料)、影像資料、比例尺、建置或取得日期、更新頻率
        版本管理等資訊。
  (二)依空間資訊圖資之敏感性,訂定空間資訊圖資可供應之對象與範
        圍。
  (三)依本要點第四點辦理空間資訊圖資更新、檢核及驗收事宜。
  (四)針對可流通共享之空間資訊圖資,須依第六點規定提送本局資訊
        室納入空間資訊倉儲。
四、空間資訊圖資建置及更新原則如下:
  (一)平面坐標系統應使用全球通用之WGS 84或內政部1997台灣大地基
        準(TWD97 TM)。
  (二)空間資訊圖資內容建置及更新詮釋資料,其內容及格式須符合內
        政部國土資訊系統詮釋資料標準(TWSMP,Taiwan Spatial Metad
        ataProfile)。
  (三)空間資訊圖資內容建置及更新屬性資料,其欄位名稱及格式須符
        合國土資訊系統標準制度-交通網路資料基本標準。
  (四)依內政部國土資訊系統資料流通共享標準制度之資料品質參考手
        冊,進行資料檢核。
五、空間資訊圖資之倉儲、管理及流通供應由本局資訊室負責,辦理內容
    如下:
  (一)管理本局之空間資訊圖資,確保空間資訊圖資妥善存放保管及版
        本控管。
  (二)依資料權責單位所定供應對象與範圍,訂定空間資訊圖資申請程
        序、供應方式及格式,並據以辦理流通供應。
  (三)提供多元化圖資共享管道及輔助制定共通性功能模組。
  (四)本局空間資訊圖資管理供應窗口。
六、空間資訊圖資提供應注意事項:
  (一)資料權責單位應於建置之空間資訊圖資驗收完成後,填列提交清
        冊(如附件一),併同空間資訊圖資及詮釋資料(如附件三),
        提送本局資訊室;所提送之資料為倉儲既有資料者,應另檢附異
        動說明(如附件二)。
  (二)資料權責單位提送之空間資訊圖資係取自其他機關時,應檢附該
        機關同意並授權本局資訊室流通供應之證明或同意函等文件,若
        其申請及使用規定明文限制其不得流通或複製,仍依其規定辦理
        。
七、空間資訊圖資流通供應原則如下:
  (一)對外流通供應:僅限本局權責之空間資訊圖資,提供各政府機關
        及受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申請使用。
  (二)對內流通供應:除屬涉及國防機密之正射影像(衛星或航照)資
        料及涉個人資料保護等具敏感性或限制使用對象之空間資訊圖資
        ,另依相關規定申請使用者外,餘均得由本局業務單位及所屬機
        關因業務需要,檢附圖資申請書(如附件四)申請使用。
  (三)因推展業務需要委託廠商辦理空間資訊圖資處理時,應先透過本
        局圖資一覽表查核是否已有所需圖資;若有,應提出空間資訊圖
        資使用目的、項目、範圍之說明,向本局資訊室申請;若無,則
        須於向圖資產製機關申請完畢後,檢送乙份予本局資訊室備存及
        流通供應。如需將空間資訊圖資交付受託廠商加值應用,應請廠
        商填具公司保密同意書(如附件五),並於委託事務處理完畢後
        ,確實收回或銷毀,不得外流。
  (四)本局資訊室得就空間資訊圖資使用目的、項目、範圍進行審查,
        並得依其使用目的及申請單位之業務性質,限制提供空間資訊圖
        資之項目及範圍。
  (五)申請單位應於前款同意使用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空間資訊圖資,非
        經本局許可,不得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