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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機車修理業及加油站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申請籌設須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區監理所為委託汽、機車修理業
    及加油站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以利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並
    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特訂本須知。
二、凡領有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汽、機車修理業或加油站
    (另須有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申請籌設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業務
    ,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須知之規定。
三、申請籌設汽、機車定期檢驗資格:
  (一)汽、機車修理業:
        1.土地總面積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大型
          車檢驗或兼辦大、小型車檢驗。逾一條檢驗線時,每增設一條
          檢驗線,大型車應增加六百平方公尺,小型車應增加三百平方
          公尺。
        2.土地總面積在五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而未達一千六百平方公
          尺之汽車修理業僅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檢驗。
        3.機車修理業其專供檢驗場所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得申請
          機車檢驗。
        4.設於住宅區之汽、機車修理業不得申請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
          。
        5.汽車修理業申請辦理汽車定期檢驗者,其出入口應臨接寬八公
          尺以上道路,且出具都市計畫道路圖說並以現埸測量之寬度為
          準,其量測範圍原則以出入口中心點向左右各延伸十公尺,廠
          房內應具有二個修車位(每個修車位面積5m× 12m以上)及一
          處二十四平方公尺以上汽車維修區或客服中心,並依據「汽車
          委託檢驗實施辦法」之附表三備有修理機具設備。
  (二)加油站:
        1.土地總面積逾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得申請籌設一條小型車
          檢驗線,而其檢驗場所總面積應達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2.檢驗場所(含檢驗車輛進出動線)與儲油槽區、加油泵島、卸
          油區任二點最短距離應區隔六公尺以上。檢驗車輛進出動線應
          與加油站車輛進出動線區隔,並應以金屬欄杆或水泥柱固定與
          加油車輛進出動線區隔。
        3.加油站申請辦理汽車定期檢驗者,其出入口應臨接寬八公尺以
          上道路,且出具都市計畫道路圖說並以現埸測量之寬度為準,
          其量測範圍原則以出入口中心點向左右各延伸十公尺。
    前項所稱土地總面積係以相連土地面積總和計算之。
四、檢驗場所配置如下:
  (一)檢驗場所:
   ┌───┬────┬────┬────┬────────┐
   │項目  │檢驗線長│檢驗溝長│待檢停車│備註            │
   │      │寬高    │寬深    │位面積  │                │
   ├───┼────┼────┼────┼────────┤
   │大型車│30m × 5m│10m × 0.│10m× 3.5│1.檢驗線之前端設│
   │檢驗線│×4m以上 │65m × 1.│m×5 車位│  登檢室、後端設│
   │      │        │4m 以上 │        │  簽證室各一間。│
   ├───┼────┼────┼────┤2.大、小型車檢驗│
   │小型車│25m × 5m│5m× 0.65│5m ×2.5m│  線寬(以兩側樑│
   │檢驗線│×3m以上 │m× 1.4m │×5 車位 │  柱中心測量)應│
   │      │        │以上    │        │  在5m以上,車道│
   ├───┼────┼────┼────┤  淨寬應在3.5m以│
   │機器腳│15m × 4m│  \     │4m × 2m │  上。          │
   │踏車檢│× 2.5m以│   \    │×5 車位 │                │
   │驗線  │上      │    \   │        │                │
   └───┴────┴────┴────┴────────┘
  (二)檢驗線以直線為原則,如非直線者以 L型為限,其轉彎處至少需
        五公尺以上(以中心線量距)且不列入總長度之核算。入、出口
        處為直角之小型車檢驗線轉彎處寬度(以檢驗線之起、終點線與
        轉彎方向內側邊線之交點為中心測量)需四點五公尺以上。另檢
        驗線需在合法建物內,不得佔用汽車修理業之「修車位」、「汽
        車維修區或客服中心」。檢驗線如與修車位緊鄰時,應以金屬欄
        杆或水泥柱固定區隔。
  (三)檢驗線、待檢停車位及檢驗相關設備不得使用防火間隔、法定停
        車空間、騎樓地及公用綠地。汽車待檢停車位最多可三排並列停
        車,但不得妨礙其他車輛之進出。檢驗車輛入、出檢驗場所,除
        辦理檢驗作業之動線,應以順向前進不得倒車調整為原則外,其
        餘動線得視情況倒車調整。
  (四)檢驗儀器設施及功能,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五條規
        定辦理,其中軸重計取值、煞車試驗、前輪側滑試驗及汽油車排
        氣試驗等項目應具備防弊功能。彩色顯示器之配置,汽車檢驗線
        至少三台、機車檢驗線至少二台,並使駕駛人能目視螢幕字體清
        楚為原則。
  (五)車輛檢驗須裝設「車輛檢驗數位管理及全程數位錄影暨遠端監控
        系統」。
  (六)申請辦理汽車檢驗者,得兼辦機車檢驗,大型車檢驗線總長須合
        計三十五公尺以上、小型車檢驗線總長須合計三十公尺以上,另
        汽、機車之檢驗儀器應有適當間隔,電腦系統、彩色顯示器得共
        用。
五、汽機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應檢具下列文件七份(如係影本應加蓋公司及
    負責人章),並備文向當地監理所提出申請籌設辦理汽、機車定期檢
    驗。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加油站另附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影本及當地
        加油站主管機關同意增加代辦汽車定期檢驗之證明文件。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包括汽、機車製造、修理或汽機
        車加油業務)。
  (四)原汽、機車修理業或加油站之建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或場地配
        置圖)等影本。
  (五)檢驗線之建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或場地配置圖)等影本。(倘
        申請籌設時本項建物尚未完竣者,得於勘驗審查時補驗)。
  (六)場地上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七)三個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經建築師核章之檢驗場所平面配置圖(包含原汽機車修理業或加
        油站場所)及周邊道路位置圖並標明尺寸。
  (九)土地為租賃者,檢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六、主管之監理所檢視前述證件齊全後,邀集轄站勘查檢驗場所規劃情形
    並轉請當地縣、市政府就土地、建物、消防安全等書面審查或會勘符
    合規定後,再由本局複審倘符合「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即同意籌設。申請籌設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業務審查(或會勘)
    表如附表二。
七、經核准籌設者,應於一年內將檢驗儀器、電腦設備、數據網路籌設完
    竣,並向主管之監理所申請勘驗審查(會勘時應檢附下列資料乙式四
    份裝訂成冊),勘驗表如附表三。
  (一)檢驗線之建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或經建築師核章之場地配置圖
        )、消防單位查勘紀錄影本。(本項如申請籌設時已審查者,得
        免附,惟已逾本局同意籌設之日起算 3個月者,應請建管單位及
        消防單位,就申請基地面積內,有無違章建築及消防安全設備是
        否符合規定進行勘查,或由申請者檢具 3個月內,申請基地面積
        內無違章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二)檢驗員名冊、身分證、實習公文或經歷證明、合格證照影本(含
        汽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每條檢驗線二人以上
        。
  (三)技工名冊、身分證、合格證照影本,每條檢驗線一人以上。
  (四)電腦自動化車輛檢驗系統作業流程表。
  (五)操作手冊(含軟體功能說明、系統取值與判定計算標準說明、及
        設備維護聯繫單)。
  (六)檢驗儀器設備規格表。
  (七)軸重計、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明影本及煞車試驗器、前輪
        側滑試驗器、濾紙反射式煙度計查驗合格證明影本。
  (八)車輛檢驗記錄表(自 102年1月1日起需符合車輛檢驗紀錄表無紙
        化系統作業要點規定),及各種日、月報表。
  (九)照片(含檢驗場所進出動線及全景、檢驗設備、錄影設備、待檢
        停車位、檢驗場所與儲油槽區、加油區卸油區區隔或修車位、汽
        車維修區或客服中心)等。
八、經勘驗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主管之監理所報請本局核發汽車委託檢驗
    審查合格證書並編定檢驗代碼。
九、業者逕向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申請使用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系統並裝設
    VPN 線路。由當地監理所與業者簽約委託代辦汽、機車定期檢驗事宜
    。
十、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