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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員工國內出差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修正

一、本注意事項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局本部員工因公外出報支差旅費,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局各單位主管對出差之派遣,應視業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
    凡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處理者,不得派遣
    人員出差。
四、出差執行公務時間在8小時以內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外,
    其出差天數依下列標準核給:(如附件說明表)
  (一)距本局未滿 5公里之台北地區,依事實需要填報起訖時間,並以
        公出登記,當日往返。
  (二)距本局 5公里以上,未滿30公里之地區,依事實需要填報起訖時
        間,並以短程出差登記,當日往返。
  (三)距本局30公里以上之地區:(依事實需要填報起訖時間並核實辦
        理報支)
        1.北部地區:包括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
          (獨立山工務段、南澳工務段除外),當日往返。
        2.中部地區:包括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宜蘭縣(
          獨立山工務段、南澳工務段),1至2日內往返為原則。(如當
          日上午開會或執行公務,前1日核給行程3小時,即前 1日應刷
          卡上班滿5小時以上)
        3.南部地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花蓮縣, 2日內往返為原則。(如當日上午開會或執行公務
          ,前1日核給行程4小時,即前1日應刷卡上班滿4小時以上)
        4.台東及離島地區:包括台東縣、澎湖縣依實際需要按上述原則
          核給。
    出差執行公務時間超過8小時或跨2日以上者,其出差天數得依前項標
    準遞加。
    派遣出差應嚴格控管,往返行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以
    不超過 1日為原則,應於出差報告單填報出差起訖「日期」、「時間
    」(時、分),並列入出勤管制。
五、出差以搭乘鐵、公路交通工具為原則,如因緊急公務或業務上實際需
    要需當日往返搭乘飛機或高鐵者,以一級正副主管以上人員為原則,
    其餘人員應由一、二級主管嚴加控管、審核,並授權各一級單位主管
    (第二層)決行,惟須跨日或隔日往返並搭乘高鐵(飛機)者,陳送
    第一層核定。
六、出差應事先填報「出差報告單」,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註明在出差地點
    之開會、執行公務時段(日期、上午、下午或全日),經奉核准後送
    人事室審查登記。出差旅費報告表於差畢之次日起15日內經單位主管
    核可後逕送會計室核銷。(如出差日期時間與原核定日期時間不符,
    應另於差勤系統中填具「出差報告單修改」,經奉核准後送人事室歸
    檔後,始能列印出差單報支)。
七、除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依分層負責規定核定外,
    其餘人員出差2日(含)以下者,授權單位主管代決,3日以上之出差
    ,應陳報第一層核定。(一般行政業務單位由主任秘書或主管副局長
    核定,工程業務單位由總工程司或主管副局長核定)
八、出差實際執行公務時間(不含行程)如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得於 6
    個月內(檢具掃描原差單)補休,逾期視同放棄,不另支給加班費。
九、員工奉派出差,不得藉故遲延,差畢應儘速返局上班,(差前、差後
    應盡量留在本局上班,以備處理公文及奉主管研商相關公務,以提高
    行政效率)
十、差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支,若有虛報,應從嚴
    議處並負刑責。
十一、本局所屬各機關得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十二、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