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率並配合交通部選拔模範公務人員,特參照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構)現職編制內職員(士級以上人員)品行優良且 上年度在本機關(構)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本局優 秀公務人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良好,成績顯著。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具有足為模範事蹟。 (三)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四)執行職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成任務。 (五)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著有貢獻。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各機關(構)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優秀公務人員選拔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優秀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 誡以上之懲處。 (二)最近三年年終考成(績)曾列乙等以下。 (三)最近五年曾當選為行政院或交通部模範公務人員或本局優秀公務 人員。
四、本局優秀公務人員每年配合交通部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辦理,以選拔 十二人為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幕僚長以上人員(含副局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各可推薦一 級主管(首長)一人(不推薦亦可)。 (二)局內各組、室主管各可推薦其所屬人員一人(不推薦亦可),並 將遴薦表(統一使用交通部表格)暨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 。 (三)局屬各機關(構)首長各可推薦所屬人員一人(不推薦亦可), 並將遴薦表暨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局辦理。 (四)前三款獲推薦人員,均應先提本局考成(績)委員會審議,經決 議通過並排列優先順序後簽陳 局長,併副局長及幕僚長考量遴 選本局優秀公務人員十二人(一級主管【首長】以上人員至多以 二人為限),並從以上十二人中圈選三人,參加交通部模範公務 人員選拔,其餘九人由本局表揚,經核定為交通部或行政院模範 公務人員者,依「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 業要點」、「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分別由交通 部、行政院表揚,如未獲選者,再由本局併原遴選優秀公務人員 表揚(不重複表揚)。
五、經核定為本局優秀公務人員者,於公開集會中公開表揚,頒給本局優 秀公務人員獎座1座及八千元紀念品1份。
六、辦理本項優秀公務人員選拔所需經費約十萬元,由一般事務費項下列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