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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各機關(構)優秀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修正

一、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率並配合交通部選拔模範公務人員,特參照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構)現職編制內職員(士級以上人員)品行優良且
    上年度在本機關(構)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本局優
    秀公務人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良好,成績顯著。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具有足為模範事蹟。
  (三)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四)執行職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成任務。
  (五)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著有貢獻。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各機關(構)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優秀公務人員選拔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優秀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
        誡以上之懲處。
  (二)最近三年年終考成(績)曾列乙等以下。
  (三)最近五年曾當選為行政院或交通部模範公務人員或本局優秀公務
        人員。
四、本局優秀公務人員每年配合交通部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辦理,以選拔
    十二人為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幕僚長以上人員(含副局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各可推薦一
        級主管(首長)一人(不推薦亦可)。
  (二)局內各組、室主管各可推薦其所屬人員一人(不推薦亦可),並
        將遴薦表(統一使用交通部表格)暨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
        。
  (三)局屬各機關(構)首長各可推薦所屬人員一人(不推薦亦可),
        並將遴薦表暨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局辦理。
  (四)前三款獲推薦人員,均應先提本局考成(績)委員會審議,經決
        議通過並排列優先順序後簽陳  局長,併副局長及幕僚長考量遴
        選本局優秀公務人員十二人(一級主管【首長】以上人員至多以
        二人為限),並從以上十二人中圈選三人,參加交通部模範公務
        人員選拔,其餘九人由本局表揚,經核定為交通部或行政院模範
        公務人員者,依「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
        業要點」、「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分別由交通
        部、行政院表揚,如未獲選者,再由本局併原遴選優秀公務人員
        表揚(不重複表揚)。
五、經核定為本局優秀公務人員者,於公開集會中公開表揚,頒給本局優
    秀公務人員獎座1座及八千元紀念品1份。
六、辦理本項優秀公務人員選拔所需經費約十萬元,由一般事務費項下列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