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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公路總局處理監察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修正

一、依據行政院102年5月函頒修正「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103年4月
    「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二、監察案件內涵:包括糾正案、調查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及委調
    案(委託調查案)。
三、監察案件作業管制原則
  (一)以「案」為單元,實施全程時效管制作業。
  (二)各組室應指定窗口人員,負責將回復之監察案件登錄於監察案件
        管理系統內。
  (三)監察案件回復時採雙軌作業,除發文外,並應於監察案件管理系
        統登錄辦理情形資料。
  (四)處理時限
        1.監察院公文主旨或審查意見已敘明辦理期限者,依公文所訂期
          限辦理;未訂期限者應於監察院發文日起 2個月內答復(全程
          時間內含轉所屬辦理時間)。
        2.交通部來函請本局提供資料者,應於公文所訂期限內回復。
        3.案件轉本局所屬機關提送資料俾回復者,應訂定回復期限,並
          依限函復來文單位。
  (五)作業方式
        1.總收文
         (1)登錄公文系統時,公文性質勾選「監察案件」,並點選子項
            目(交正、交調、交委、其他糾正案、其他調查案、其他委
            託案),訂有限辦日期者,鍵入來文所訂回復日期,未訂有
            限辦日期者,人工計算鍵入回復日期。
         (2)影印來函1份送秘書室研考科辦理稽催管制。
         (3)所屬回復本局之公文,公文勾選「一般公文」。
         (4)其他機關(無隸屬關係)函請協助提供資料,或會商相關機
            關意見者,視同一般公文。
         (5)如為上級機關來文要求再補強資料之公文,亦視為新案,公
            文性質勾選「監察案件」。
        2.發文
         (1)監察案件回復時,應注意受文機關是否為交通部或監察院,
            不符規定者應退回承辦人。
         (2)監察案件採雙軌作業,回復時除發文外,對於各組室窗口於
            監察案件管理系統登錄之辦理情形資料,應檢視登錄資料與
            發文內容是否正確,並執行傳送作業。
        3.承辦人
         (1)監察案件如須請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提供資料者,應以他號
            處理(即另行創稿),不得以原文號發文結案(發文人員如
            發現應予退件),發文所屬機關者,應比照原來文做法於主
            旨末以括號書明案號例如(100交正00或100交調00)。
         (2)公文敘明期限者,依公文所訂期限辦理。
         (3)公文未敘明期限者,依監察法規定以監察院發文日起 2個月
            為期限(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4)案件如未能依限回復,應敘明理由向來文機關申請展期,未
            獲同意展期者立即辦理,同意展期者應通知總收文人員,俾
            修改限辦日期。
         (5)回復監察案件之公文,發文後應將電子檔送請各單位監察案
            件窗口,俾其於監察案件管理系統登錄辦理情形資料。
         (6)檔案分類號,請點選共用區之分類號I423–監察院調查案件
            ,保存年限為30年。
        4.管考單位
         (1)逾期限尚未答復案件,應即稽催;如逾期 2個月尚未辦結者
            ,應分別調查原因、分析責任,簽辦首長核處。
         (2)每月辦理監察案件公文時效統計。
四、數量計算標準
  (一)以「案」為單位,每1案計列1件。
  (二)監察案件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答復監察院後結案,監察院如有
        再詢問事項,視為「新案」,計列第2件。
  (三)處理過程中之相關公文,視同一般公文,以「文」計算。
五、時效計算標準: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不另計
    算發文平均使用日數。
  (一)依限辦結
        1.在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
        2.無法於期限內辦結者,經徵得來文機關同意展期者,於展期期
          限內辦結者,視為「依限辦結」。
  (二)逾限辦結
        1.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2.無法於期限內辦結者,未函請來文機關同意展期,或未獲來文
          機關同意展期者,列為「逾限辦結」。
六、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得經簽准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