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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緊急應變中心成立之媒體監看機制及回應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制(訂)定

一、目的:為即時回應新聞媒體報導,落實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之媒體新
    聞監看機制,即時處理回應媒體報導。
二、依據:
  (一)歷次主管會報(990924)裁示事項追蹤管制表第5案辦理。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災害及新聞輿情回應考核要點。
三、現行作為:
  (一)依據本局重大災害緊急應變作業要點之任務分組分配職掌作業三
        、新聞聯絡分組:注意媒體報導,如對本局公路通阻情形有不實
        報導,立即向該媒體反映並要求更正,已定有媒體監看相關機制
        。
  (二)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現行作業方式係各單位新聞小組成員如發
        現媒體有不實報導或須澄清訊息,即傳真或電話聯繫請該媒體予
        以更正。
四、具體改進作為:
    基於全民記者之盛行及現階段媒體為求時效、取得獨家,對新聞事件
    之處理方式,常發生未經查證即予報導之現象,致引發民眾誤解;為
    求新聞報導之正確性,除發現媒體有不實報導應即時澄清外,各養護
    工程處、監理所針對媒體監看機制作業,應加強下列各項積極作法:
  (一)報導不實:發現媒體有不實報導或需澄清訊息應立即以傳真或電
        話聯繫方式請媒體予以更正,如有重大災情或需定時彙整災害資
        料對外說明,由業管單位撰擬新聞稿陳核後,新聞小組對外發布
        新聞。
  (二)各單位就媒體不實報導澄清或回應後,應瞭解媒體後續報導或刊
        登情形,並確保訊息傳遞的效果及建置填列聯繫更正新聞彙整表
        備查。(如附表1)。
  (三)媒體報導相關業務權責不明確時:轄管單位應立即查證,若經查
        證非屬本局轄管,應於第一時間以簡訊方式告知長官,讓長官得
        以隨時掌控訊息並填列簡訊傳送彙整表(如附表 2),例如凡那
        比颱風「萬丹縣道路塌坍30米疑設計不良」報導,應隨即查證是
        否為本局轄管並以簡訊方式告知長官。
  (四)非本局轄管且權責明確之報導:亦應與轄管權責單位橫向聯繫,
        敦請權責單位酌處。
  (五)提高監看新聞敏銳度:例如鐵路路基流失報導,即使報導事實明
        確非屬本局轄管事務,亦應保持新聞敏銳度,細心監看,對相鄰
        道路是否有相同事件主動注意,如發現有異,應即檢視處理。
  (六)監看分工:因電子媒體家數眾多,各單位即便指派專人監看仍會
        發生遺漏致有不實報導未為查覺,因此指派各養護工程處、監理
        所監看特定電子媒體,實施分工監看(如附表 3)。如有上述第
        (一)、(二)、(三)、(四)、(五)所列事項,應即傳真
        並電話聯繫轉請該轄管單位緊急應變中心處理,並副知本局緊急
        應變中心新聞聯絡分組雙向聯繫,俾利掌握訊息。
  (七)各監看單位或轄管單位就上述第(一)、(二)、(三)、(四
        )、(五)所列事項妥處完畢後,應將處理結果傳真並電話聯繫
        本局緊急應變中心新聞聯絡分組備查。
五、緊急應變中心成立之加強媒體監看機制作業,各工程處、監理所如有
    再指派所屬單位監看時,應積極督導所屬工務段(所)、監理站辦理
    。
六、各單位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應即指定新聞監看聯絡人並傳真至局公關
    科,做為新聞聯絡窗口。
七、除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之監看分工外,平時各養護工程處(段)及各
    區監理所(站)亦應落實媒體監看機制及回應作業,有關分工監看機
    制,參照本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