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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災害及新聞輿情回應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制(訂)定

一、目的: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提升對重大災害事件,及新聞輿情回應之效能,特
    訂定本考核要點。
二、考核項目:
    各機關(單位)對職掌範圍內之業務於發生重大災害事件,及新聞輿
    情等事件時,應積極掌握狀況主動瞭解並即時通報回應。
三、適用對象:
    本局及局屬一級機關。
四、事件分類級別:
  (一)重大工程事件
        1.管轄路線不論天然災害或人為因素發生之重大交通災害事故或
          交通阻斷。
        2.工地發生重大災害,致一人死亡或受傷三人以上者。
        3.省道及代養縣道交通阻斷致有人受困急待救援或有嚴重影響交
          通者。
  (二)重大交通事件
        1.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
          人以上之交通事件。
        2.事故災害有擴大趨勢,可預見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3.公路客運汽車、遊覽車、校車(含娃娃車)等,涉及大眾運輸
          安全者。
  (三)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之公路、監理事件或攸關民生議
        題之負面新聞輿情。
  (四)其他或經部(次)長認為有陳報必要者。
五、績效考核:
  (一)事件發生後之通報回應,如有下列情形者記優點一次
        1.對本局管養道路災害、工安等事件之發生能於十分鐘內簡訊通
          報。
        2.對交通事件之發生能於二十分鐘內簡訊通報。
        3.對電視新聞報導有負面輿情,於事件發生後一小時內發布新聞
          稿回應者。
        4.接獲行政院新聞局傳送須回應之等級與速度標示為三顆星(以
          下簡稱為三顆星)「★★★」輿情訊息,依規定應於上午九點
          前回應,提前三十分鐘(八點三十分前)回應者。
        5.接獲行政院新聞局傳送之二顆星「★★」輿情訊息,依規定應
          於上午十點前回應,提前一小時(九點前)回應者。
        6.接獲行政院新聞局傳送之一顆星「★」輿情訊息,依規定應於
          下午六點前回應,提前三小時(十五點前)回應者。
        7.接獲局長批示(限期)之輿情回應訊息時,提前二小時回應者
          。
  (二)事件發生後之通報回應,如有下列情形者記缺點二次
        1.對重大事件之發生逾二小時簡訊通報者。
        2.接獲行政院新聞局傳送之三顆星「★★★」輿情訊息,依規定
          應於上午九點前回應,逾限一小時回應者。
        3.接獲行政院新聞局傳送之二顆星「★★」輿情訊息,依規定應
          於上午十點前回應,逾限一小時回應者。
        4.接獲行政院新聞局傳送之一顆星「★」輿情訊息,依規定應於
          下午六點前回應,逾限一小時回應者。
        5.接獲局長批示限期之輿情回應訊息時,逾限一小時回應者。
        6.接獲局長批示(未限期)之輿情回應訊息時,應於下午六點前
          回應逾限二小時回應者。
  (三)事件發生後之通報回應,如有下列情形者記缺點一次
        1.對重大事件延遲一小時簡訊通報者。
        2.接獲行政院新聞局傳送之三顆星「★★★」輿情訊息,依規定
          應於上午九點前回應,逾限回應者。
        3.接獲行政院新聞局傳送之二顆星「★★」輿情訊息,依規定應
          於上午十點前回應,逾限回應者。
        4.接獲行政院新聞局傳送之一顆星「★」輿情訊息,依規定應於
          下午六點前回應,逾限回應者。
        5.接獲局長批示限期之輿情回應訊息時,逾限回應者。
        6.接獲局長批示(未限期)之輿情回應訊息時,應於下午六點前
          回逾限回應者。
        7.對平面媒體有關轄管業務不實或不當之報導,日報未於下午四
          點前、晚報未於下午六點前查明回應者。
        8.簡訊通報群組管理不當致部分人員漏通報者。
  (四)對應簡訊通報或新聞回應事件逾八小時無作為者,除記缺點二點
        外,並簽報議處。
六、優缺點統計期間以一年計,自上年度十二月至本年度十一月止(九十
    九年度自施行日起至十一月底)。
七、為鼓勵提前回應暨即時通報,優缺點次數准予互抵,年終優缺點次數
    互抵後統計排名,秘書室公關科每半年統計相關資料送各機關(單位
    )參考,每年十二月初依各組統計排定名次送人事室列入年終績效考
    評。
八、獎懲標準:年終考列甲等人數依排定名次增減如下(積分相同時以缺
    點次數排名)
  (一)養護工程處組:第一名增三名、第二名增二名
                      第四名減二名、第五名減三名
  (二)新工工程處組:第一名、第二名各增一名
                      第五名、第六名各減一名
  (三)監理所組等:第一名增二名、第二名增一名
                    第四名減一名、第五名減二名
  (四)局本部、各訓練所及材料試驗所等單位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實施
        績效管理考評作業規定」:對新聞回應處理有誤或延宕,應予計
        點扣分…;年終優缺點次數互抵後,每一次缺點扣該單位總分0.
        05分、優點一次加0.05分。
  (五)年終統計局屬各機關如僅有優點而無缺點之情形時,從優敘獎。
九、行政院新聞局標示為三顆星「★★★」及二顆星「★★」之輿情,責
    由局本部相關業管組室統籌辦理,局外機關全力配合。
十、行政院新聞局標示為一顆星「★」之輿情,是否逐層由局本部相關業
    管組室協調或指揮,責由局外機關辦理,局本部作彙整。
十一、本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十二、本要點奉核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