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訂頒「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二、目的:倡導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爭取團體 榮譽,鼓舞工作士氣,提高工作效率。
三、適用對象: (一)本局已成立及其他待成立之各類社團包括體能競賽、藝文研習、 社會服務、聯誼、休閒等社團。 (二)社團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得視活動性質邀請眷屬及退 休員工自費參加。
四、權責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局人事室負責輔導社團成立,辦理社團活動成果評 估及經費輔助等有關事宜。 (二)協辦單位:會計室、秘書室配合辦理成果評估、經費補助等有關 事宜。
五、輔導要點: (一)由人事室調查本局員工興趣、專長及擬參加社團,或由三十名以 上員工連署發起,再由人事室輔導社團成立及選出社團負責人。 (二)社團成立後,應即訂定社團組織章程及年度計畫,簽奉局長核定 後實施。 (三)各社團應於年度前一個月內,將該活動成果及新年度活動計畫( 含經費需求)送人事室彙提該年度文康活動會議審議。 (四)年度文康活動會議依據各社團活動績效及新年度計畫經費需求, 審議新年度經費補助金額。 (五)本局擬組隊參加各項競賽及活動時,得請相關社團協助遴選優秀 選手代表本局參賽,或協助辦理有關競賽事宜。
六、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社團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公餘及例假日為原則。參加上級機關之競賽 及活動得以公假登記。
七、本局所屬各機關得比照本要點制定員工文康社團輔導要點實施。
八、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