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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修正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暨所屬機關之各類
    政府出版品,促進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特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
    業要點」、「交通部暨所屬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及「政府
    出版品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局暨所屬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
    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局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由秘書室研考人員擔任,辦理本局出版品管
    理綜合性業務,及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網址:http:open.nat.gov.tw
    )內本局資料更新維護辦理情形查核。
四、本局所屬各機關(單位)應指派出版品業務承辦人員,辦理各機關(
    單位)出版品之編印(含招商採購)、申辦編號、著作權管理、電子
    檔繳交、分發寄存、銷售結帳、庫存控管等作業,及上述作業之政府
    出版品資訊網(open網)內相關資料更新維護。出版品業務承辦人員
    名單,應送本局秘書室研考人員,俾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open網)
    設定、管理各承辦人員open網使用帳號及作業權限,人員異動時亦同
    。
五、本局暨所屬機關出版品印製前,應依規定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國際標準
    期刊號(ISSN)及國際標準錄音(影)資料代碼號(ISRC)。
六、本局暨所屬機關印製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基本
    形制規定。
七、出版品印製(連續性出版品三個月)前,各出版品業務承辦人員應使
    用政府出版品資訊網(open網)下載填寫國際標準書號(ISBN)及出
    版品預行編目( CIP)申請單(如附件一),及應將出版品之書名頁
    、版權頁、目次及序言等書目資料影本各一份,傳送國家圖書館國際
    標準書號中心,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
    )或至ISSN網站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前項取得國際標準書號(ISB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編號、國
    際標準期刊號(ISSN)、出版品之書名頁、版權頁、目次及序言等書
    目資料影本送秘書室研考人員,俾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open網)申
    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八、政府出版品採隨選列印( Print On Demand)出版者,應記載事項依
    照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隨選列印產出說明及日期。
九、出版品出版或提供銷售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
    著作授權利用,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著作財產權之證明文件(例如委外契約、讓與或授權同意書等)
    ,應予以保存,建立適當之管理機制,俾利查詢應用。
十、委外印製出版品時,得於契約內約定廠商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
    點」,提供相關電子檔,以繳交文化部。
十一、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或業務需要分送外,應送文化部指定之分送單
      位及寄存圖書館並依規定數量分送。
十二、本局暨所屬機關應就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應送文化
      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出版品銷售所得應悉數繳交國庫。
十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除有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
      之特殊原因外,應同時具備電子檔。
      各機關出版品已於網站公開者,應於政府出版品網之指定欄位登載
      網址,並隨時更新。
十四、為擴大政府出版品流通範圍,本局暨所屬機關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
      範圍內之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自行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
      權方式、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各機關出版、發行圖書時,除有特殊原因外,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
      範圍內,應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連續性出版品以文化部選
      定之範圍內配合辦理。
十五、本局暨所屬機關同意由文化部辦理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
      ,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如附件二)函送文化部,如
      有電子檔應併送之。
      前項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三),並應於送交文化部前,先掃
      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十六、各機關同意由文化部辦理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逐期就該期
      單篇文章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
十七、本局暨所屬機關得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
      並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前項報酬以金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十八、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十九、本局暨所屬機關處理出版品業務,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單位出
      版品處理作業流程」辦理,並於招商採購、基本形制審核、分發、
      寄存、銷售等階段加會各機關出版品管理單位。
二十、本作業要點於報奉交通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