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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委託監造【暨專業技術顧問】服務評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 修正

一、依據
  (一)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
        。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四)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五)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
  (六)交通部所屬各機關(構)辦理重大招標案件作業流程改善注意事
        項規定。
二、評選委員會之組成
  (一)由本局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成員為5~17人(含評選委員
        會召集人),其中外聘學者、專家人數不少於委員會成員之 1/3
        。
  (二)評選委員不得有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之情形。
  (三)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前應予保密。
  (四)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覓人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評
        選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學者、專家人數應
        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三、評選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評選。
  (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四、評審作業程序
  (一)依據「交通部所屬各機關(構)辦理重大招標案件作業流程改善
        注意事項」規定,巨額採購案件評選會須全程錄影及錄音。
  (二)評選委員先就各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暨評選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予
        以審閱,並訂期於本局指定地點召開評選會議。
  (三)召開評選會議(即評選當日),由各廠商派員(即計畫主持人)
        與會提出簡報;廠商簡報順序先由評選委員會召集人抽出廠商抽
        籤順序,再由廠商依序抽出簡報順序;廠商抽籤未到,由評選委
        員會召集人代為抽籤;廠商於抽籤決定之簡報時間開始,遲到10
        分鐘以上,視同放棄簡報權利,不得參加簡報,評分項目「簡報
        及答詢」乙項以零分計。
  (四)各廠商由本項工作之計畫主持人簡報20分鐘(含自我介紹),簡
        報完畢經各評選委員全部提問後,一併綜合答詢時間10分鐘。若
        非計畫主持人簡報,則評分項目「簡報及答詢」乙項得分最高不
        超過5分。
  (五)某一廠商簡報時其它廠商應退席。
  (六)評選委員評分時各廠商一律退席。
  (七)評選委員分別就各評選項目評分(詳評選委員評分表,表一(1/
        2))。
  (八)工作小組收集評分表後,將評選委員之評分及序位登入序位評比
        結果表(表二,各出席委員姓名以代號代之),經積分及序位統
        計後確定議價優先順序,序位評比結果表經核無誤後送請各評選
        委員簽名。
  (九)主席宣佈評定結果。
五、評選原則:採用序位法並將價格納入評比,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
    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即個別委員對各廠商之評選
    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
    廠商之序位總計。
  (一)個別委員評定之序位不得重複。
  (二)序位總計最低者取得第一優先議價資格,次低者為第二優先,依
        序類推。
  (三)若序位總計相同時,以價格最低者優先;仍相同者,以獲得評選
        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仍相同者,則由評選會主席以抽
        籤方式決定之。
  (四)平均積分未達70分者視為不及格,不列入議價序位。
  (五)評選結果及評審意見經評選委員會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決定
        之。
六、辦理廠商評選、議價完成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標價及序位評比結果
    ,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
  (一)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
  (二)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即表二
    ),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
    、複印或攝影。個別出席委員之評分表(即表一),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優勝廠商之標價與
    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序位評比結果。
七、經廠商評選後另擇期通知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