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試驗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提供各項試驗服務,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三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