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稱本局)為民服務工作,並依據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頒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及交通部服務 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要達到目標如下: (一)提供優質便民服務:提升便捷服務,確保流程透明,塑造專業、 親切、高效率的服務形象,同時收集民意做為改善依據,建立民 眾對政府信任。 (二)友善的資訊流通服務:確保政府資訊公開,資訊內容正確豐富, 並且運用友善網路服務,提供民眾網路洽辦、意見溝通及電子參 與多樣性。 (三)不斷創新的加值服務:不斷改善現有服務方式,利用創新方法, 提升服務產出的附加價值及便民程度,使民眾更直接感受到不斷 創新的政府。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局所屬第一線服務機關之各區監理所、監理站、 公路人員訓練所及訓練中心。
四、本要點考核方式如下: (一)定期考核由秘書室主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由本局考核小組負責考核工作,於每年七至九月間進行實地考 核,考核小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1)召集人:由本局主任秘書擔任,負責小組召集、督導工作。 (2)副召集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擔任,負責小組綜合、協調、 查訪等工作。 (3)考核委員:由本局監理組、人事室、主計室、資訊室及秘書 室各派科長以上人員及主辦單位承辦人擔任,負責書面審查 、實地查訪及評分工作。 2.各區監理所應自訂考核及獎懲要點辦理轄站考核工作,並於每 年一月底前各推薦一個績優轄站至本局,由本局考核小組予以 實地考核。惟若各區監理所所屬轄站數一個者,得四年推薦一 個績優轄站;所屬轄站數二至三個者,得二年推薦一個績優轄 站。 3.各區監理所、訓練所及受推薦之績優轄站,由本局考核小組予 以實地考核,考核行程另行通知。受考核單位應於當年八月五 日前函送績效報告(填寫當年一至六月份績效)十份、電子檔 光碟片二份至本局(績效報告書寫內容及體例,如附件);如 有光碟資料或線上資料者,應備妥閱覽器材,無須另行印製。 4.實地考核時,受考核單位不得提供與考核活動或宗旨無關之物 品(例如點心、紀念品)或活動(如歡迎儀式或表演),相關 執行情形將納入評分考量。受檢單位應於接獲本局考核結果優 缺點紀錄摘要表二十日內,將改善情形附佐證資料報局核備。 5.本局考核小組得就實地考核之單位,依照交通部規定參獎名額 予以遴選,簽陳局長核准後,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推薦參加交 通部「服務品質獎」評獎,該單位次年免參加本局實地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由秘書室主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由本局監理組、主計室、資訊室及秘書室派員組成「為民服務 不定期考核小組」,每年考核一至二次並得半年辦理一次,每 次抽檢包括各區監理所、監理站、公路人員訓練所及訓練中心 之五個受檢單位,採不預告方式,至各受檢單位實地查訪及評 分;遇有重大缺失,應進行複查。受檢單位應於接獲本局考核 結果優缺點紀錄摘要表二十日內,將改善情形附佐證資料報局 核備。 2.各區監理所每年應採不預告方式實地考核所屬轄站一至二次並 得半年辦理一次;遇有重大缺失,應進行複查。 3.各區監理所於每年實地考核所屬轄站後二十日內應將考核轄站 結果及優缺點紀錄摘要彙報本局備查,及公布於各所網頁外, 並將應改善事項另行函請轄站限期改善。受檢單位應於接獲各 所考核結果優缺點紀錄摘要表二十日內,將改善情形附佐證資 料報監理所核備。 (三)定期及不定期考核後應於一個月內將考核結果(如附表一)及優 缺點紀錄摘要(如附表二)彙整,除公布於本局網頁外,並將建 議改善事項另行函知各區監理所、監理站、公路人員訓練所及訓 練中心,俾作為改善之憑據。
五、本要點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以交通部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訂定 之評核項目與配分訂定(如附表三)。
六、本要點獎懲標準如下:(依下列事項擇一辦理) (一)獲行政院「政府服務品質獎」:受考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 辦人各一人,各記大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二 次,並於敘獎點數三十九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二)獲交通部「服務品質獎」:受考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人 各一人,各記功二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一次,並 於敘獎點數二十一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三)局本部參加服務規劃機關評獎獲獎時比照前二款獎度辦理。 (四)本局定期考核部分如下: 1.監理所、站:考核成績達八百五十分者為優等,有功人員敘獎 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成績第一名者,受考單位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記功 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一次,並於敘獎點數 十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2)成績第二名者,受考單位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嘉獎 二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嘉獎二次,並於敘獎點 數七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3)成績第三名者,受考單位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嘉獎 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嘉獎一次,並於敘獎點 數四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2.訓練所:考核成績達八百分者,受考單位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 一人,各嘉獎2次。 3.各受考單位考核成績為六百分至六百五十者:受考單位主管及 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申誡一次。 4.各受考單位考核成績未達六百分者:受考單位主管及主要承辦 人各一人,各記過一次。 (五)本局不定期考核部份如下: 1.考核成績達八百五十分以上且分數最高者,主管一人嘉獎一次 ,主要承辦人一人嘉獎二次。 2.考核成績未達六百分者,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申誡一 次。
七、本要點推薦參獎限制如下: (一)各區監理所、訓練所及受推薦之績優轄站獲交通部「服務品質獎 」且推薦參加行政院「政府服務品質獎」者,次年得免參加本局 實地考核。 (二)獲行政院「政府服務品質獎」者,獲獎次年得免參加本局實地考 核,且自獲獎當年起五年內參加本局實地考核成績優良者,亦不 推薦參加交通部「服務品質獎」評獎。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