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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升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與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修正

一、為提升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稱本局)為民服務工作,並依據行政院
    國家發展委員會頒「政府服務獎」評獎實施計畫,及交通部服務獎評
    獎實施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要達到目標如下:
    (一)便捷服務遞送,確保效能與公平並重,發展適性的正確服務。
    (二)擴大社會參與,重視服務對象意見回饋,提供有感的優質服務
          。
    (三)開放政府治理,建立透明互信的合作環境,帶動創新的加值服
          務。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局所屬第一線服務機關之各區監理所、監理站、
    公路人員訓練所及訓練中心。
四、本要點考核方式如下:
    (一)定期考核由秘書室主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由本局考核小組負責考核工作,於每年七至九月間進行實地
            考核,考核小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1)召集人:由本局主任秘書擔任,負責小組召集、督導工作
              。
           (2)副召集人:由本局業務督導副總工程司擔任,負責小組綜
              合、協調、查訪等工作。
           (3)執行秘書:由本局秘書室主任擔任,負責協助小組綜合、
              協調、查訪等工作。
           (4)考核委員:由本局監理組、運輸組、主計室、資訊室、秘
              書室各派科長以上人員及前一年度考核成績排名最前之績
              優所、站各派科(股)長或秘書室主任層級人員一名擔任
              ,負責書面審查、實地查訪及評分工作。但所、站考核委
              員免參加原機關(單位)考核工作。
          2.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考核小組決議彈性調整考核方式。
          3.各區監理所應自訂考核及獎懲要點辦理轄站考核工作,並於
            每年一月底前各推薦一個績優轄站至本局,由本局考核小組
            予以實地考核。惟若各區監理所所屬轄站數一個者,得四年
            推薦一個績優轄站;所屬轄站數二至三個者,得二年推薦一
            個績優轄站。
          4.各區監理所、訓練所及受推薦之績優轄站應提送「為民服務
            策略及效益報告書」十二份、電子檔光碟片二份至本局(內
            容及體例比照當年度交通部服務獎參獎申請書辦理),由本
            局考核小組予以實地考核,相關作業期程另行通知。
          5.實地考核時,受考核單位不得提供與考核活動或宗旨無關之
            物品(例如點心或紀念品)或活動(如歡迎儀式或表演),
            相關執行情形將納入評分考量。受檢單位應於接獲本局考核
            結果優缺點紀錄摘要表(如附表一)二十日內,將改善情形
            附佐證資料報局核備。
          6.本局考核小組得就實地考核之單位,依照交通部規定參獎名
            額予以遴選,簽陳局長核准後,依交通部作業期程推薦參加
            交通部「服務獎」評獎,該單位次年免參加本局實地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由各區監理所主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區監理所每年應採不預告方式實地考核所屬轄站一至二次
            並得半年辦理一次;遇有重大缺失,應進行複查。
          2.各區監理所於每年實地考核所屬轄站後二十日內應將考核轄
            站結果及優缺點紀錄摘要彙報本局備查,並將應改善事項另
            行函請轄站限期改善。受檢單位應於接獲各所考核結果優缺
            點紀錄摘要表二十日內,將改善情形附佐證資料報監理所核
            備。
五、本要點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以本局訂定之為民服務定期考核評核標
    準表(如附表二)作為考核依據。
六、本要點獎懲標準如下:(依下列事項擇一辦理)
    (一)獲行政院「政府服務獎」:受考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
          人各一人,各記大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二
          次,並於敘獎點數三十九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二)獲交通部「服務獎」:受考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
          一人,各記功二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一次,並
          於敘獎點數二十一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三)本局定期考核部分如下:
          1.監理所、站:考核成績達八十五分者為優等,有功人員敘獎
            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成績第一名者,受考單位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記
              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一次,並於敘獎
              點數十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2)成績第二名者,受考單位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嘉
              獎二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嘉獎二次,並於敘
              獎點數七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3)成績第三名者,受考單位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嘉
              獎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嘉獎一次,並於敘
              獎點數四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2.訓練所:考核成績達八十五分或列居前三名者,受考單位主
            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嘉獎二次。
          3.各受考單位考核成績為六十至六十五分者:受考單位主管及
            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申誡一次。
          4.各受考單位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受考單位主管及主要承
            辦人各一人,各記過一次。
          5.監理所考核成績連續二年列末一名者,公路人員訓練所考核
            成績連續三年列末一名者,由機關首長至本局局務會議報告
            為民服務改善機制與作為。
          6.本局考核小組委員及主要承辦人一人於定期考核工作結束後
            ,各記嘉獎一次。
七、本要點推薦參獎限制如下:
    (一)各區監理所、訓練所及受推薦之績優轄站獲交通部「服務獎」
          且推薦參加行政院「政府服務獎」者,次年得免參加本局實地
          考核。
    (二)獲行政院「政府服務獎」者,獲獎次年得免參加本局實地考核
          ,且自獲獎當年起三年內參加本局實地考核成績優良者,亦不
          推薦參加交通部「服務獎」評獎。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