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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機關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制(訂)定

一、總則
  (一)目的:為順利推行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機關公
        文線上簽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提升公文處理效能,達成
        節能減紙,並配合線上簽核系統管控作業需要,釐清各功能角色
        分工與權責,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本局所屬機關公文線上簽核系統作業,局
        本部俟納入該系統後再依本作業規範辦理。惟文書處理手冊、文
        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等文書處理相關法規定有明文者,仍應依
        各相關法規辦理。
  (三)各機關公文簽核人員出差或請假時,事先告知職務代理人,並完
        成公文系統代理人之設定,以免延誤公文處理時效。
  (四)公文各「流程點」人員,應本諸節能減紙宗旨,減少非必要之公
        文紙本或報表列印,如有列印需求亦應以雙面列印為原則。
  (五)本局所屬公文線上簽核作業原則採三階段導入上線,由各機關依
        人力訂定導入期程,最遲於上線啟用後 2年內完成,各階段說明
        如下:
        1.第一階段:電子交換來文或其他系統介接轉入而無實體文書形
          式者,採線上簽核,紙本來文一律採紙本簽核。
        2.第二階段:「他機關紙本來文,且不涉及信證稽憑、人民權利
          義務者」為作業限制範圍,透過本文及附件的掃描,轉簽核模
          式為線上簽核(實體文依規定「得」不歸檔上架,惟本局暨所
          屬各機關為避免日後爭議,實體文仍應歸檔上架)。
        3.第三階段:其他非機關紙本來文且不涉及信證稽憑,透過本文
          及附件掃描轉線上簽核(實體文依規定「應」併同歸檔)。
  (六)本局所屬機關實施公文線上簽核後,為配合現行作業需求及部分
        性質特殊之公文書,下列公文書仍維持紙本簽核方式:
        1.密件
        2.急要公文
        3.非本系統提供之特殊格式範本者
        4.其他機關會辦本機關之公文
        5.公文有實體附件無法轉電子檔者
        6.涉及信、證、稽、憑之紙本來文(如附件含有價證券等文書)
        7.保存期限超過50年以上之重要案件,得由承辦人於選擇分類號
          時,變更為紙本簽核。
  (七)公文簽核方式採線上簽核或紙本簽核,僅能擇一為之,不得雙軌
        進行:
        1.紙本轉線上:紙本簽核公文,經主管指示或承辦人確認以線上
          簽核辦理,於「擬辦陳核」前,得持紙本來文及附件至原收文
          單位掃描變更為線上簽核。
        2.線上轉紙本:線上簽核公文,經主管指示或承辦人確認以紙本
          簽核辦理,應於擬稿送出前將來文、附件(向收文人員索取紙
          本來文或將電子來文印出持送至收文處加蓋收文章及貼條碼號
          )及擬辦之文稿印出,蓋職章後陳核或會送。如原以線上簽核
          陳核、會送,嗣後變更為紙本簽核,則簽核流程需重新開始,
          已進行線上簽核之簽稿及簽核意見亦需列印一併附陳,結案時
          應併同歸檔。
        3.紙本簽核公文:經簽辦陳核,即須以紙本簽核辦結,不得於嗣
          後簽辦流程中變更為線上簽核。
  (八)紙本簽核公文應登錄公文處理流程(即紙本與電子流程同步送出
        ),會辦人員或主管批示僅以紙本文件為主,不開放電子文稿,
        僅須於系統註記送出,以利後續流程追蹤;惟急要公文以紙本簽
        核辦理(親持或越級陳核)者,得不登錄公文處理流程(即電子
        流程不送),創稿仍須公文取號,並由承辦人輸入歸檔註記後歸
        檔。
  (九)各人員角色權限應依業務需要指派專責人員設定。人員退、離職
        或職務異動,於辦理人員系統異動設定前,應詳細查詢該員公文
        是否已辦畢結案、抽辦暫未送歸檔之公文附件是否送交歸檔及公
        文借調是否歸還檔案室;如有未辦結之公文應確定已由離職人員
        直屬主管完成公文移交設定後,再予設定權限。
  (十)因簽核公文需以自然人憑證辦理業務者,得依本局暨所屬機關「
        自然人憑證應用電子公務系統憑證費用核銷辦法」申請核銷。因
        故申請臨時憑證簽辦者,應於次日辦理補簽,以免影響公文處理
        時效。自申請臨時憑證起,逾 3個工作日仍未辦理補簽者,由該
        員代理人或上級主管辦理補簽(機關首長由副首長辦理補簽)。
  (十一)公文文號及歸檔:
          1.各機關轄屬之監理站(分站)或工務段(監工站)為該機關
            內部單位,公文流程以「內部單位」陳核方式辦理,文號共
            用取碼連號。
          2.機關文與內部文:公文依來(受)文者、公文內容及發文名
            義,區分為「機關文」及「內部文」。
           (1)機關文:
              A.來文者非本機關之單位或人員者。
              B.以機關名義發文者。
              C.受文者雖為機關內之單位或「個人」,惟按其實質內容
                應以機關公文收辦者。
              D.機關文均應歸存機關檔。
           (2)內部文:
              A.以機關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各受文單位以內部文收辦
                。
              B.機關內部單位間之行文。
              C.辦畢後得不歸存機關檔。
              D.內部文原則辦結後應以「電子格式」歸存單位檔為原則
                ,無須辦理實體文歸檔編目或後續檔案管理局報送及銷
                毀等相關事宜。
              E.如以紙本簽核方式辦理,結案時應由「承辦人」將全案
                掃描再行辦理單位發文或存查。
              F.內部文屬重要事項經機關一層主管批核、以機關名義發
                文者或受文者非屬本機關之內部單位者,仍應以歸存機
                關檔結案。
          3.主辦單位如有發文,儘量避免發文送原主辦單位或機關內其
            他(內部)單位,線上簽核公文應採「發文後」分會或順會
            知照模式,以避免內部單位收文取單位文號衍生公文內容重
            覆並徒增公文文號導致不敷使用。
  (十二)附件與參考資料上傳/下載:
          1.公文採電子交換發送者,本文暨各附件檔案容量以 2MB為上
            限,超過 2MB以上者,由系統自動轉入「附件下載區」提供
            下載,該下載區以 5MB為上限,後續視頻寬及硬體設備支援
            情形由本局資訊室調整。
          2.線上簽核案件,考量頻寬暨各流程點加簽所需時間,上傳各
            檔案總容量以5MB為上限,超過5MB者,則轉紙本簽核辦理,
            無法以紙本印出之檔案,製成光碟併予陳核。後續視頻寬及
            硬體設備支援情形由本局資訊室調整。
          3.來文附件須另行下載者,應由「承辦人」至該文指定之下載
            區下載後,依上述規定辦理。
  (十三)斷線機制:
          1.為確保公文因網路斷線仍能以人工作業辦理,承辦人平日應
            於個人電腦下載離線公文製作軟體,遇斷線緊急狀況,得先
            以離線製作簽擬公文印出後,以紙本簽核辦理。
          2.各機關為預防緊急中斷情形,每年年初得預先於公文系統取
            預備文號並設簿登記,預備文號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分配。
            預備文號以不與一般文號搶號為原則。
          3.重大事故導致無法以公文系統辦理收文或簽核者,以預備文
            號收文、創簽稿,並以紙本簽核辦理。俟網路連線恢復後,
            再於公文系統補登相關資訊。
二、公文辦理重要規定:
  (一)承辦人及各級主管應熟知「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
        業規範」所訂定各項管制規定。除應要求符合各公文處理時限規
        定外,更應積極降低各機關(單位)發文平均使用日數,惟不得
        為求績效,先存後辦。
  (二)機密文書作業:
        1.由機關首長指派專責收文人員辦理密件收文登錄,後將密件放
          置於傳遞袋中,並填寫收文資訊於傳遞袋相關欄位,登錄時應
          登打「主旨摘要」,俾便日後查詢,惟主旨摘要以不得顯示密
          件重要內容為原則。
        2.密件皆採紙本簽核,機密案件未奉核定解密前或未受通知解密
          前仍應以密件視之,需以傳遞袋彌封傳送。密件於系統僅作流
          程登錄,簽辦之公文電子檔發文(存查)後由系統自動鎖定。
          原承辦人如欲檢視辦理情形,須申請調卷。俟該密件解密後,
          原簽辦之電子檔解除鎖定,即可提供線上調閱。
        3.來文建議降解密與機密等級檢討辦理:
         (1)調卷檢視是否為本機關創發之密件。
         (2)本機關創發之密件:以「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
            意見表」陳送核可後(加會政風室及檔管單位),再以降解
            密通知單通知前曾受領該密件之受文機關。
         (3)非本機關創發之密件:以降解密建議單(無需加會政風室及
            檔管單位)建請密件來文機關降解密。
         (4)解密條件業已滿足,則附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
            錄單,並將密件袋及文件上密等以雙線劃去,加蓋職名章辦
            理解密。
        4.來文通知降解密辦理 :
         (1)調卷檢視該密件是否曾轉知其他機關。
         (2)未轉知其他機關:簽擬降解密事宜加會檔管單位,陳送核可
            後,文存查。
         (3)曾轉知其他機關:採簽稿併陳方式(加會檔管單位),以降
            解密通知單通知前曾受領該密件之受文機關。
        5.奉核定之降解密案件:
         (1)填寫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將密件袋上及文
            件上密等註記以雙線劃去,並加蓋職名章。
         (2)還卷時需檢附相關文件:來文降解密通知單影本(來文通知
            降解密者)、降解密通知單函稿影本(需轉知其他機關者)
            、降解密處理意見表(為本機關創發之密件)。
        6.附條件或期限解密案件(於公布時解密、附件抽存後解密),
          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於發
          文或歸檔時即予解密案件,於送出發文或存查時,應併附「機
          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紀錄單」辦理解密。
  (三)代判(上級)機關文:
        1.一級機關代判局稿:發文銜及機關地址以局本部資訊顯示。承
          辦人電話、傳真及E-MAIL等則以承辦單位資訊顯示。發文字號
          依本局函發代字,各機關自行核給流水號。
        2.機關所屬各單位(含外派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授權規定,代為
          決行,以機關名義發文,逕以機關發文代字辦理,代判所(處
          )稿停止適用。
  (四)代辦局稿:局屬各機關代辦局稿停止適用。
  (五)列管公文:
        1.一般公文經機關首長認定為重要案件指定需列管者,由總收文
          人員或單位登記桌於收文時勾記列管。
        2.一般公文(限期案件或須回覆)列管案件無須申請解除管制,
          文結即予結案,機關指派之列管人員透過列管案件查詢確認及
          追蹤處理情形。
        3.經列管人員確認列管案件辦結未洽宜者,例如應發文函覆卻逕
          以存查結案者,應提請承辦人限期創稿發文。承辦人應於通知
          後依限辦理,並與原案之文號登錄關聯情形。經列管人員通知
          未依限予以處理者,由列管人員依情節輕重提報懲處。
  (六)以案管制公文:
        1.立委質詢、人民申請、人民陳情、訴願、專案管制及監察案件
          等六類公文,均屬「以案管制」公文,收文登錄時公文性質屬
          該六類之公文即由系統自動管制,承辦人需透過「表單申請」
          辦理解除列管。
        2.以案管制公文以首件收文為主案,並於系統註記「案」,提醒
          承辦人及各級主管,承辦人有補件(陳)、會勘(查)、會議
          (商)、請釋(示)、查詢及有關機關間公文往返之需要者,
          另以「以案創稿」(副案)公文發文,創稿之公文由系統自動
          聯結,未自動聯結之公文應由承辦人於「以案管理」作業設定
          關聯文號聯結。以案創稿之公文以「一般公文」辦理,發文後
          回覆之公文,亦以一般公文收文,由承辦人自行建立以案管制
          公文文號聯結。
        3.全案欲辦理結案,應以「主案」辦理發文或簽結。主案公文結
          案後 5日內應由承辦人將全案辦理情形以表單申請陳核主管解
          除列管。逾期未申請,由列管人員稽催提請承辦人申請解除列
          管並副知主管督導提出申請。經列管人員 3次稽催仍不申請解
          除列管者,由列管人員依情節提報懲處。
        4.以案管制公文歸檔,俟全案辦結再將主案及副案併同歸檔,副
          案不受發文或存查結案5日內應送歸檔之限制。
三、收文作業
  (一)收文作業由收文人員或單位登記桌辦理,以下均簡稱收文人員。
  (二)外收件登記:以信件、包裹等各類投遞物品形式送件者,由機關
        或單位指定人員辦理登錄,附有現金、票據等者,應即予登錄並
        隨收隨送收文人員。
  (三)條碼給號暨列印:電子來文登錄系統後由系統自動編給公文文號
        ;紙本來文由收文人員自系統取號後,依收文順序黏貼來文上。
        條碼得事先列印,並妥為保管,來文本文上仍應加蓋收文日期章
        戳。
  (四)電子文收文注意事項:
        1.收文人員或登記桌應每日檢查電子公文交換系統至少 2次,並
          至交通部電子交換系統報表檢核確認電子來文是否轉入線上簽
          核系統。
        2.匯入線上簽核系統失敗之電子公文應印出紙本掃描,仍以線上
          簽核辦理。
        3.電子交換來文,實體附件另寄送之案件,由收文人員將電子交
          換來文影像印出後,俟附件寄達後以「紙本簽核」方式辦理收
          文。
  (五)來文附件如涉及有價證券(附有現金、票據等),應登錄後即送
        出納單位或承辦單位點收保管,該附件不隨文分送承辦單位,以
        免遺失衍生爭議。
  (六)紙本來文轉線上簽核掃描作業:
        1.如附件屬光碟、大型海報、不易拆解之書冊、無法掃描成A4之
          資料、原始憑證、須用印之表冊、收據、證書、摺頁、其他非
          紙本形式實體物品或附件頁數大於10頁者,得不做掃描,以紙
          本簽核辦理。
        2.前項附件頁數掃描上限由各機關依人力自行訂定標準並逐步放
          寬,以不得少於10頁為限。
        3.紙本來文收文登記,以掃描辨識軟體帶入來文資料者,受限於
          軟硬體文字辨識度無法達到百分之百正確,故存檔前應確認帶
          入之各項資料是否與原文相符,主旨內容如有錯字、空格、全
          形數字等均應修正;以人工方式登錄者,亦應於存檔前再次確
          認各項欄位資料無誤。
        4.紙本來文經掃描登錄後,依總收文號順序收存,定期送檔案室
          併同歸檔,承辦人輸入歸檔資訊時,應檢視掃描影像填寫紙本
          來文(含附件)頁數。
  (七)收文登記注意事項:
        1.登錄來文資料,應依公文性質分類登錄。
        2.來文訂有辦理期限者,應登記為「限期公文」並輸入限辦日期
          。
        3.需回覆公文應於收文登錄時確實勾記。屬限期且需回覆公文者
          ,以限期公文勾記。
        4.登記附件資訊時,附件說明宜簡明扼要,並註明名稱及份數。
        5.遇到重複來文情形時,應洽詢發文機關瞭解重複發文原因,避
          免重複收文。
  (八)收文人員每日下班前應檢視各類收文方式是否仍有遺漏未收之公
        文;下班前 2小時送達總收文人員之文件,應於當日收文編號登
        錄分送承辦單位。
  (九)重(急)要公文應陳報一層主管者,收文人員應優先收文分辦,
        並將來文影印,以公文提陳單送一層主管核閱。
  (十)分文/改分注意事項:
        1.收文登錄後,得由收文人員逕行分派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亦
          可由機關指派分文主管辦理分文作業。
        2.分文時無法確定承辦單位之案件,經洽詢無單位願意接辦時,
          應以公文提陳單或簽辦單簽陳機關分文長官裁示後,據以分文
          。
        3.公文經分文後,承辦單位認為非屬該單位權責業務,需洽詢受
          改分單位同意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1)紙本簽核:填寫「公文改分單」,以紙本簽核方式陳送主管
            核可後,改分單併同紙本公文全卷送登記桌傳送(或郵寄)
            至受改分單位,不送回收文人員改分。
         (2)線上簽核:於表單作業申請改分,經核可後系統自動變更新
            承辦單位,由承辦人點選傳送受理改分單位即完成改分,公
            文無須退回申請改分單位登記桌或收文人員再改分送出。如
            屬紙本掃描轉線上簽核者,「受理改分之承辦人」於結案前
            通知原收文(掃描)人員寄送原紙本來文辦理歸檔。
         (3)單位內之改分,由主管或登記桌逕行改分,無須填寫改分單
            及送回收文人員辦理改分。
        4.公文經分文後,承辦單位經洽詢欲改分單位卻未獲同意,應以
          簽辦單簽請共同上級主管指派承辦單位,再依上開規定據以改
          分。
        5.內部文不得申請改分機關內其他(內部)單位。
        6.分文人員應經常檢視公文改分紀錄清單,以提高分文之正確性
          。
  (十一)銷案作業:
          1.尚未分文承辦,經來文機關通知或公文重複發文…等原因由
            收文人員逕行銷案者,須確實輸入銷案原因後辦理銷案。並
            定期列印銷案報表陳送文書管考單位主管查核。
          2.經分文承辦而申請銷案者,須由承辦人簽辦銷案事由申請銷
            案,經承辦單位主管核可後,再由收文人員執行銷案。
四、登記桌作業
  (一)公文簽收注意事項:
        1.單位登記桌對於送至單位之公文應即時簽收,進行分文,如係
          由專人負責分文,亦應先行簽收後,再提醒分文人員進行公文
          分派,避免耽擱。
        2.簽收公文時,對於紙本簽核公文,需確認紙本已送達且附件與
          公文內容相符,再進行簽收。
  (二)單位紙本收文登記注意事項:
        1.除受文者為個人者得直接送交承辦人外,單位登記桌收受紙本
          單位文時,應確實辦理收文登錄。
        2.單位紙本文經掃描轉線上簽核辦理者,紙本文由登記桌依序保
          存,並由各單位自訂銷毀計畫,執行銷毀。
        3.公文採線上簽核方式:進行單位紙本掃描,確認系統帶入之各
          項資料與原文相符,紙本文掃描轉線上簽核後,原實體文存於
          登記桌處不送承辦人收執,俟該文結案後,如屬單位存查,由
          登記桌收存保管並自訂銷毀計畫,執行銷毀。發文後如屬機關
          存查,則由承辦人向登記桌取回該實體文並完成全案編寫頁碼
          後,列印歸檔附件清單併送檔案室歸存上架。
  (三)公文傳遞:
        1.進行線上公文傳遞,應注意確實依設定流程傳送,如屬會辦性
          質,應檢查相關人員已會畢再行送回;紙本簽核案件,應於線
          上流程傳遞後30分鐘內將紙本送出。
        2.紙本簽核公文,於送會、陳核判等傳遞過程中,均應使用公文
          夾,一文(案)一夾,且一夾到底,會辦過程中仍應使用主辦
          單位之公文夾,無需抽換。
  (四)發文/存查注意事項:
        1.內部文結案以單位發文或存查為原則,並以電子格式歸存單位
          檔;有下列情形者仍應辦結後歸存機關檔(單位發文後歸存機
          關檔):
         (1)重要事項以單位文簽請一層主管批示者。
         (2)內部文以機關名義發文者。
         (3)以單位名義發文,惟受文者含有非本機關內部單位或人員者
            。
        2.對於送發或送存結案之公文(含單位文),登記桌應先檢查文
          稿批示之決行用語是否正確,再送件。
        3.單位發文 :
         (1)單位文(含便箋)含有實體附件者,須採紙本發文,亦即執
            行單位發文作業時,受文者之發文方式需為「人工交換或郵
            寄」,紙本文印出後連同附件以「單位發文送件表」送受文
            單位簽收。
         (2)公文正副本含有可電子交換發文者,應於發文次日檢視系統
            公文電子交換情形,如有異常應即改發紙本文;並每日核對
            電子發文清單,檢視是否有漏發之電子文。
         (3)各機關人事、政風、主計、鑑定會及外派單位(監理站、分
            站、工務段)等得以單位名義發文,其他單位應有機關授權
            始得以單位名義發文。
        4.單位存查:
         (1)單位登記桌對於承辦人送請單位存查之案件,應檢視案件是
            否已決行,再執行存查作業。
         (2)單位文如以紙本簽核辦理,發文或存查時,應由承辦人將來
            文及簽辦過程文件掃描為電子檔,儲存於公文系統(即上傳
            為參考資料),以便日後查閱參辦。簽核紙本全卷交送登記
            桌保管,並由各單位自訂銷毀計畫,執行銷毀。
  (五)稽催與報表列印:各單位登記桌應定期列印稽催報表提醒承辦人
        公文儘速辦理;會辦案件超過 4小時以上尚未會畢送出者,催請
        承辦人或主管加速會辦。逾期案件並應列印報表送各業管主管督
        導辦結。
五、承辦人
  (一)擬辦/改分:公文應儘速分辦至承辦人,承辦人(或代理人)應
        隨即開啟公文確認是否為應辦權責事項,並儘速擬稿簽辦或辦理
        改分。改分時限依本局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為便於承辦人擬稿,部分公文範本於第一次開啟公文製作時,自
        動導入相關資訊(例如開啟函、書函,於說明一自動導入「依據
        【來文者】【來文日期】【來文字號】號函辦理」字樣…等輔助
        功能),承辦人應本於權責修改正確後再行陳核,不得以系統自
        動帶出為由搪塞推諉。
  (三)以文管制公文,文結即案結。承辦人對於同一案情,前後產生之
        相關公文,可以關聯文號串聯勾稽,以利日後查詢、調案。
  (四)以案管制公文,如有發文查證或補件…等之必要者,需另行創稿
        ,不得原收文號逕行發文或簽存查。全案欲辦理結案應以該「案
        管案件」簽結(發文或簽辦存查),並於表單申請作業申請解除
        列管。
  (五)主管核可案件,承辦人應確實檢視決行用語。簽結案件送繕發文
        或送存前,需輸入歸檔資訊後再送出,發文案件由承辦人辦理清
        稿校對及稿轉函,歸檔資訊內容有誤,檔管人員得退回承辦人修
        正後再依流程送出歸檔。
  (六)送會與會辦:
        1.線上簽核案件,送會 2單位以上,以同步分會為原則,會辦單
          位於系統內直接表示相關意見,無須以簽稿會核單辦理。「紙
          本簽核」案件送會超過 2個單位者,以「簽稿會核單」辦理,
          如以同步分會辦理者,複製擬稿及來文附件全卷分送會辦單位
          核章,會辦單位於文稿批核頁表示意見並核章送回原承辦單位
          ,承辦人彙整意見後,併同各單位簽稿會核單陳核及辦理後續
          結案事宜。
        2.會辦應視同速件辦理,公文內容如屬知照事項,受會單位認為
          有轉會內部人員必要者,應以「覆知」流程設定、轉傳電子郵
          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轉知內部人員,以免會辦單位再內會耗費
          時間,影響主辦單位辦理時程。
  (七)併辦與彙辦:
        1.併辦與彙辦案件均應隨主案簽奉核可,不得將新收入之案件併
          入已決行之案件為子案。公文時效統計以母案計算:
         (1)併辦:多件勾選,系統自動以首件收文(即收文日期最早或
            文號最小者)為母案。
         (2)彙辦:多件勾選,系統自動以最後 1件收文(即收文日期最
            晚或文號最大者)為母案。
        2.簽核方式不同,不得列為併/彙辦案件,須分開簽辦並以關聯
          文號聯結。
六、表單申請(決行層級表詳如附表1)
  (一)公文展期申請或變更限辦日期申請:
        1.公文展期申請 :
         (1)案件經詳細檢討,「一般公文」且「非限期案件」始可申請
            展期,其他「以案管制」公文則為延長辦理期限,須簽請主
            管核可後,會請管考人員修改公文限辦日期。預計不能於規
            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應在處理時限屆滿前,報請權責主
            管核准展期。
         (2)歷次展期日數累計逾 7日以上,需經一層主管(或幕僚長)
            核可,展期申請次數最多2次。
         (3)各類公文未於原規定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即屬逾期案件。
            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仍為逾期,僅於展辦期限內可不被稽
            催列管,如公文確有積壓事實者,仍應負積壓責任。
        2.一般公文限期案件變更限辦日期申請:
         (1)來文訂有期限,如不能按期辦結時,應於限辦日期屆期前先
            行協調來文機關,如來文機關同意更改處理期限(視需要填
            具公務電話紀錄備查),於變更速別及限辦日期作業辦理變
            更限辦日期;如不同意,承辦人員應依來文規定期限內辦結
            。
         (2)限期案件由系統預帶「業經○○機關○○承辦人電話同意於
            ○○年○○月○○日前回覆」,承辦人應確實填寫申請。
         (3)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案件,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
            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鑑定完竣,
            因特殊事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鑑定者,得予延長」,須簽
            請主管核可後,會請管考人員修改公文限辦日期(無須透
            過表單申請展期),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二)調案及借調展期申請:
        1.以線上簽核辦結之案件,原承辦人得視需要於系統內檢閱相關
          電子檔,無須辦理調案申請。因退離職或業務調整調至他單位
          ,則需透過調卷申請始得開啟。
        2.申請調閱本單位線上簽核案件,經權責主管同意系統即自動開
          放可檢視功能,並於15日(日曆天)後自動關閉,如仍有調閱
          需求,須重新申請調閱。
        3.調閱非本單位公文,或已裁撤單位公文,需經本單位主管及權
          責主管同意始可調閱。
        4.調閱紙本公文,自檔管單位借出後,應於期限內歸還,如未能
          於期限內歸還,應辦理借調展期申請。屬「檢調」借調案件,
          應先簽奉核准,再於借調申請表單借調事由填入奉核文號申請
          檢調借調。
        5.檢調借調申請最長1年,最多可展期1次。逾期仍未歸還者,由
          申請單位函請借調機關查覆預定借調終止期限,並依查覆結果
          重新申請。
  (三)以案管制案件解除列管申請:
        1.以案管制案件應以主案辦理發文或存查,並於結案後 5日內申
          請解除列管。
        2.申請解除列管由承辦人輸入主案文號後,系統帶出相關聯的以
          案管制副案,副案辦理時未以以案管制創稿方式辦理者,須由
          承辦人於以案管制作業予以聯結。
        3.以案管制案件是否合以解除管制,由各業管主管本於權責認定
          ,各列管人員則透過列管案件追蹤解除列管妥適性。
  (四)專案管制:
        1.一般公文如為限期案件不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一般公文申
          請專案管制案件以期限內提出為原則,且須經一層主管核可。
        2.專案管制申請次數最多 2次(即申請1次,最多展延1次)。自
          「收創日」起算迄預定辦結日期,不得少於30日,累計最多不
          得逾180日(日曆天)。
        3.專案管制案件應符以下成立要件:
         (1)實質要件:需經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30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繁雜案件,諸如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始
            能定案者,可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2)程序要件:
            A.須於案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B.如因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
              ,申請時間不受前項限制,惟書面指示應掃描以電子形式
              上傳表單申請作業辦理申請。
            C.應由承辦人敘明「專案名稱」、「預定結案日期」、「申
              請理由」,並訂定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間,送交專責管
              制單位審核後,陳請一層主管核准。
            D.如未能於預定完成時間辦結,應於屆期前申請展期。
        4.專案管制案件單獨統計管制,不列入一般公文統計數量。
        5.一般公文以案管制公文如限期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
          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監察案件已具專案性質
          ,均不得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應嚴格審查、嚴密管制,避免浮濫。
  (五)延後歸檔申請:
        1.公文結案後,應於 5日內歸檔。因故未能立即歸檔者,須於表
          單申請作業申請延後歸檔,每次申請最多5日,申請次數最多2
          次。
        2.應歸檔案件結案後逾 5日仍未送檔案室歸檔,亦未依規定申請
          延後歸檔者,由檔管人員催請承辦人辦理歸檔或提出延後歸檔
          申請,經催辦3次仍未依規定辦理者,提報懲處。
  (六)變更速別申請:
        1.對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業管主管
          核准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2.變更速別申請核准後,由系統依據變更後的速別自動變更「限
          辦日期」(即最速件1天、速件3天或普通件6天)。
        3.速別經變更調整後,於變更後之限辦日期內辦結者,不以逾期
          論處。
  (七)改分申請(參照第三條第(十)點分文/改分規定):
        1.線上簽核案件以表單作業申請改分,紙本簽核案件仍以紙本簽
          核方式辦理。
        2.應確實洽詢受改分單位承辦人或主管同意後,再填寫改分申請
          事由。
七、各級主管
  (一)擬辦公文:
        1.一層主管原則核稿不擬稿,如有擬辦事項,僅限簽辦單或出席
          會議報告單等範本,不可擬辦發文文書。
        2.二層以下主管得以承辦人身分自擬文稿或指派自己為公文承辦
          人,並依公文承辦人流程規定辦理。
  (二)公文批核:
        1.線上簽核案件應逐稿併同附件詳實審核,主管可逕行於電腦畫
          面修改文稿內容並存檔。修改歷程由系統自動紀錄。多稿併陳
          案件批核僅以 1次存檔確認。一文多稿案件如其中一稿經主管
          認有疑義宜再修改,應全卷退回承辦人修改後,重新陳核。
        2.會辦他單位公文,須經主管核章始可送出,且以層級對等為原
          則。例如監理站會辦監理站,原則應經主辦站長核章後始可送
          會其它監理站,並由受會監理站站長核可後再送回,惟為加速
          會辦時程,各級主管得依分層負責授權範圍會畢即可送出(如
          受會監理站股長會畢即可送回原主辦監理站)。
        3.上開分層負責授權範圍,由各級主管衡諸權責辦理,系統不予
          強制管控。
  (三)督導管理與補簽:
        1.各級主管可透過公文系統了解本單位公文待辦或逾期情形,應
          本諸權責督導管理,積極提升本機關、單位公文處理時效。
        2.依期限應提出申請案件,經權責人員通知承辦人員依限辦理,
          並副知主管,主管應積極督導轄屬人員辦理,如仍未予處理,
          主管與承辦人依情節負連帶責任。
        3.承辦人以臨時憑證辦理加簽者,應於次日辦理補簽。逾 5日仍
          未辦理補簽者,由主管代承辦人辦理補簽。
  (四)表單批核
        1.各級主管應本諸權責確實審查各項表單申請事由及預定辦理期
          限。
        2.各級主管應隨時查看表單申請案件,並優先批示公文改分申請
          單,以免影響受改分單位公文辦理時效。
八、發文作業
  (一)簽收注意事項:
        1.檢視發文附件是否齊全,不全時應請承辦人即時補正,未於半
          小時內補正者,應予退件。
        2.檢視決行用語是否准予發文。
  (二)繕發注意事項:
        1.檢視函文內容,發現明顯錯字,應敘明錯誤之處退請承辦人更
          正;有正副本增刪或發文方式不正確,應退請承辦人修正後再
          發文。
        2.公文正副本含有可電子交換發文者,應於發文次日檢視系統公
          文電子交換,如有異常者應確定無法發送電子文,即應改發紙
          本文;並每日核對電子發文清單,檢視是否有漏發之電子文。
  (三)監印注意事項:監印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登記」表,對已核定
        需蓋印之文件,應予登錄並載明(發)文字號,申請表應妥為保
        存,以備查考。
  (四)機關紙本發文:
        1.外派單位以機關名義發上行文者,如為紙本發文,由單位發文
          人員繕校後,點送流程至機關發文人員,機關發文人員列印函
          文及附件並用印後,送機關郵務人員逕行寄出。
        2.發文附件如為實體附件無法由機關人員逕行印出者,單位發文
          人員應將實體附件即送機關發文處,仍由機關發文人員印出函
          稿用印再併同附件發文寄出。
        3.單位主管判行案件送交機關發文,機關發文人員僅為代發用印
          ,發文相關繕校檢核仍由單位發文人員辦理。
        4.如屬紙本簽核,無須列印附件者,原簽擬奉核紙本全卷由單位
          發文人員檢核確認,無須送至機關發文人員。
  (五)發文人員應依郵件性質於系統內登錄相關資訊,並列印各類郵資
        清單,以為郵費報銷之依據。
  (六)郵務作業:
        1.密件應以雙信封郵寄。
        2.掛號號碼登錄
         (1)自郵局取回預編掛號號碼:依掛號號碼刷入系統登錄。
         (2)郵局編給掛號號碼後再回傳者:郵件交寄 5日內須於系統內
            回填掛號號碼。
         (3)外派單位以機關名義紙本發文者,由機關人員郵寄及登錄郵
            務相關資料。
九、稽催列管
  (一)稽催作業
        1.功能樹提醒:進入公文系統主畫面,列出即將逾期及已逾期件
          數暨明細,各承辦人應優先辦理。各級主管畫面亦顯示本單位
          將逾期及已逾期件數暨明細,應確實督導所屬人員儘速辦理。
        2.E公務精靈提醒:個人電腦於開機時載入E公務精靈,公文系統
          雖未開啟,如有新分派公文或公文逾期情形,定時提醒。
        3.報表稽催:各單位稽催人員應定期列印稽催報表,針對逾期公
          文要求承辦人儘速辦結。自稽催報表送達日起 3日內,各承辦
          人應於稽催報表上敘明逾期辦理原因並蓋章,經陳送單位主管
          審核後退還稽催單位。
  (二)列管案件追蹤:
        1.各機關應針對各項列管案件,設置專責列管人員。
        2.各列管人員就對專責列管項目每日追蹤查詢,並對即將逾期或
          已逾期列管案件提送稽催。
  (三)稽催報表:
        1.人民陳情案件應由列管人員輸入陳情類別…等相關資訊,以確
          保報表正確性。
        2.各項稽催報表應於每半年至少驗算 1次,如有錯誤或疑義,隨
          時與總局專責人員聯繫或反映。
十、檔案管理
  (一)紙本簽核公文點收:簽收公文應及時,並注意簽核方式為紙本者
        ,需俟紙本送達後才簽收。
        1.紙本簽核公文結案後應於 5日內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管人員辦
          理點收。未於 5日內送歸檔案件,檔管人員應予稽催,經稽催
          後 1日內仍未送歸檔案件,檔管人員應予退件,並依情節簽辦
          議處。
        2.檔管人員應詳細檢查歸檔密件專用封套上各項欄位記載與密封
          狀態是否有遺漏不全以及未符合規定之情形,如有上述情形應
          退回承辦人補正後再依流程歸檔。
        3.歸檔附件
         (1)對於歸檔之紙本附件,應核對是否與公文附件實體表單記載
            相符,如有錯誤,應請承辦人補正。
         (2)來文紙本附件應隨文歸檔,如未能隨文歸檔,應簽請核准並
            於附件單上敘明未歸檔原因。
         (3)附件抽存續辦者應註明預定歸還日期。拒絕補正者,其相關
            人員專案簽請懲處。
         (4)來文附件採逕行至相關網站下載或以電子郵件、傳真、另寄
            等方式傳送,承辦人應於下載或收到後,以電子檔附掛於函
            文參考資料,或列印出紙本歸檔,以符合檔案點收規定。
         (5)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檔管人員得予退回承辦人回復列管。
        4.因抽辦暫未送歸檔之公文附件,承辦單位應於預定歸還日前送
          交檔管人員辦理點收,逾預定歸還日仍未送歸檔之公文附件,
          應先歸檔後,再由承辦人申請調卷。
        5.送歸檔案件應依各類文書作業規定於 1日內完成查核並辦理點
          收。
        6.紙本簽核公文點收時,如公文上有註記「補陳」者,由發文或
          存查人員先行補陳後,再逕行辦理歸檔作業。
  (二)線上簽核公文點收:辦理線上簽核公文點收應檢視歸檔公文之決
        行用語是否正確,發文函稿應批示「發」,存查案件應批示「存
        」或「如擬」,並注意是否有發文案件誤送存歸檔之情形,並詳
        細核對全案內容與數量,經確認無誤後方能點收
        1.檔管人員應每日辦理線上簽核公文點收,如有不符規定者,應
          依「文書及檔案管理作業電腦化作業規範」之規定予退件,俟
          補正後重新送歸檔辦理點收。
        2.有關紙本來文經轉製電子形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紙本來文
          應併同歸檔,檔管人員應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 9點
          規定進行查核,確認無誤後始得點收編目歸檔上架。有應歸檔
          而未歸者,應催請承辦人員辦理歸檔。
        3.來函附件採逕行至相關網站下載或以電子郵件、傳真、另寄等
          方式傳送時,承辦人應於下載或收到後,以電子檔方式附掛於
          函文參考資料、列印紙本或燒錄光碟等適當方式併同歸檔,以
          符合檔案點收規定。
        4.檔管人員應每日辦理已點收線上簽核公文加簽作業。
  (三)立案編目:
        1.檔管人員應於每年第四季編製下一年度擬立案清冊,會各單位
          修正,綜整後辦理下一年度立案作業。
        2.檔管人員應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立案年度轉換作業。
        3.送歸檔公文,檔管人員應於案件查核後 2日內辦理案件層級編
          目作業,紙本簽核公文編目時應檢查紙本內容或機密檔案專用
          封套上記載項目與系統登錄資訊是否相符;不符時應辦理補正
          。
        4.線上簽核公文編目自案內 501卷起編,每50目由系統自動轉換
          為下一卷。
        5.曾為或現為機密案件於編目時,檔管人員應賦予密件編號並登
          錄於系統內,以利後續查詢管理。(機密案件密件編號編碼原
          則為:年度號 3碼+單位代表號1碼+流水號5碼,其中單位代
          表號為各單位案次號所含英文字)
        6.機密文件之解密條件為無確切日期(如另行通知解密、公布後
          解密)者,應至少每半年定期清查,提請承辦人確認是否解密
          。
        7.併案時子案簽核方式應與母案相同,不同簽核方式之公文不得
          併案,僅能以關聯文號方式聯結。檔管人員對於錯誤之併案公
          文退回承辦人更正。
  (四)目錄彙送:
        1.案卷所涉案情於半年內未續為辦理或新增案件時,檔管人員應
          於每年彙送期程(1月、7月)前辦理案卷著錄作業。
        2.每年至彙送期程(1月、7月)時,檔管人員應將前半年新增或
          更新之已著錄案卷電子目錄轉出,檢測無誤後,線上傳送至機
          關檔案管理資訊網完成目錄彙送作業。
        3.機密文書解密後,應依原彙送層級辦理補彙送或回溯建檔補彙
          送。
        4.檔案辦理銷毀,移轉、移交作業後,應即時辦理更新目錄註記
          及彙送作業。
  (五)檔案借調:
        1.檔管人員應每日辦理檔案檢調作業。
        2.承辦人借調檔案逾限未歸還,檔管人員應予稽催,經稽催後 3
          日內未辦理借調展期或歸還者,應簽請議處。
        3.借調主辦案件:
         (1)紙本檔案:以線上申請調卷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傳送檔案室
            辦理調卷。
         (2)電子檔案:依系統設定使用權限,逕行線上瀏覽。
        4.借調非主辦案件:
         (1)紙本檔案:以線上申請調卷經借調單位主管及案件承辦單位
            主管同意後,傳送檔案室由檔管人員進行准駁作業辦理調卷
            。
         (2)電子檔案:以線上申請調卷經非主辦單位主管及承辦業務單
            位主管同意後,由檔管人員進行准駁作業開放線上瀏覽。
         (3)借調非本單位主辦之機密案件須經一層主管核可。
        5.調閱回溯檔案採紙本調卷方式。
  (六)歸檔掃描:
        1.每日歸檔之紙本案件,各機關視人力應於編目後或密件解密後
          10日內辦理公文影像檔掃描上傳作業。
        2.公文線上簽核系統建置前辦理之案件,各機關視人力逐年辦理
          公文影像檔補掃描上傳作業至全數辦理完畢止。
十一、系統管理
    (一)訂定系統或設備異常之公文處理機制,並每年進行演練乙次。
    (二)定期清查使用者帳號,是否有職務異動權限未調整或離職權限
          未關閉之情形。
    (三)應於每年人事行政總處公佈隔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後進行工作天維護設定。
十二、本作業規範自局屬機關第一階段試辦機關上線之日起實施。如有未
      盡事宜,得適時補充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