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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經管之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為取得所經管省道公路系統中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
    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要取得方式如下:
    主管機關於辦理道路工程計畫時,應將其工程計畫範圍內之私有既成
    道路土地列入取得補償,以併入年度工程計畫編列預算之方式取得。
三、輔助性取得方式:
  (一)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申請交換取得:都市計畫內之省道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得
        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申請交換。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申請容積移轉取得:都市計畫
        內之省道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
        施辦法」申請容積移轉,並將土地贈與登記為國有。
  (三)接受捐贈取得:所有權人同意將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贈與為國
        有者,得以受理。並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層報。
  (四)依相關法規規定抵繳稅款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抵繳稅賦者,
        當將納稅義務人抵繳之土地移轉登記為公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