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為取得所經管省道公路系統中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 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要取得方式如下: 主管機關於辦理道路工程計畫時,應將其工程計畫範圍內之私有既成 道路土地列入取得補償,以併入年度工程計畫編列預算之方式取得。
三、輔助性取得方式: (一)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申請交換取得:都市計畫內之省道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得 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申請交換。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申請容積移轉取得:都市計畫 內之省道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 施辦法」申請容積移轉,並將土地贈與登記為國有。 (三)接受捐贈取得:所有權人同意將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贈與為國 有者,得以受理。並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層報。 (四)依相關法規規定抵繳稅款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抵繳稅賦者, 當將納稅義務人抵繳之土地移轉登記為公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