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第17條至第22條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 至第23條等規定,為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 稱閱覽)有關本局政府資訊或卷宗之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程序: (一)申請人資格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局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 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申請限制:本局對前款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 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 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 常進行之虞者。 (三)前款第2目及第3目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四)申請方式: 1.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 ,並檢附相關身分証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 任書(格式如附件2)。 2.本局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為准駁,並依下 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式如 附件3): (1)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 (2)經同意付予資料應附收費標準及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或卷宗之 影本。 (3)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3.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15日, 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五)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局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允 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除前述資料外,得予收費, 其收費標準如下: (1)已定售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未定售價者:依檔案管理局 102年2月6日所發布「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標準如附件 4檔案複製收費 標準表)。 2.收費方式:申請人以現金至本局出納科繳費。
三、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核驗身 分證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登記簿(格式 如附件 5)上簽名或蓋章,於繳納費用,並簽署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6),保證遵守規定後,向本局承辦單位人員洽閱政府資訊或卷宗。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
四、申請人閱畢後應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格式 如附件 7),並將原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交還本局承辦人員點收。
五、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前 1日通知本局。但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每次時間以 2小時為原則,有正當 理由者,得延長半小時。
七、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 1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 予續閱。
八、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 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或卷宗攜出閱卷處所。 (二)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竊取或作其他記號。 (三)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四)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私自拷貝、抄錄。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 卷宗之物品。 (七)不得進入本局檔案作業處所。 本局承辦人員如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立即制止,並終止其 閱覽行為,並紀錄之;如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 辦。
九、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