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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機關研究發展計畫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自行及委託研究發展計畫,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計畫
    研究作業規範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研究發展計畫係指以下所稱自行研究及委託研究計畫:
  (一)自行研究計畫,指由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共同研究之計畫
        。
  (二)委託研究計畫,指由本局各單位或本局所屬機關依業務需要,動
        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
        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三、研究發展計畫統籌管理單位如下:
  (一)本要點第二章屬自行研究計畫,統籌管理單位為本局秘書室。
  (二)本要點第三章屬委託研究計畫,統籌管理單位為本局規劃組。
四、研究發展計畫經費來源如下:
  (一)自行研究計畫:提報研究案機關自籌經費,統籌管理單位不提供
        經費補助。
  (二)委託研究計畫:由委託機關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二章  自行研究計畫
五、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該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
    目至本局(格式如自行研究附表一),每項研究計畫須檢附研究概述
    (含電子檔,格式如自行研究附表二);如需研究經費時,應敘明經
    費來源並依前點第一款規定辦理,由本局秘書室簽會相關業務主管單
    位審核是否同意研究。
六、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於年初提報自行研究計畫項目時,前已提報同
    意研究之跨年度自行研究計畫,於研究期間內每年度仍應列入研究計
    畫項目表,惟不需提供研究計畫概述表。
七、自行研究計畫項目簽奉核定後,由本局秘書室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
    、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研究
    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八、年度自行研究計畫之自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撰寫規範如自行研究附
    表三)應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中旬前提報本局一份(含電子檔一份
    );如擬撤案或延期提報,應陳報本局並敘明理由。延期之自行研究
    計畫項目,應於次年初重新提報。
九、自行研究計畫項目未經提報並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者,其所提報
    之研究報告,本局將退回不予處理。
十、自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提報後,由本局秘書室送請本局相關業務主管
    單位初審,並填具初審意見表(格式如自行研究附表四),經簽奉核
    定後函復提報單位知照。
十一、初審結果達八十分之自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應併同初審意見表送
      交複審。由本局秘書室簽請局長指派本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科長以
      上人員七至九位擔任評審委員,其中一人並為召集人,組成自行研
      究發展評審委員會議,辦理複審評審事宜。
      評審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出席(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始
      能決議。未能出席者應提出書面意見供參考,並得由代理人出席,
      惟代理人不能參與表決。
      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提報單位應提送九份成果報告書及十分鐘簡報
      資料進行複審評審作業。
十二、自行研究發展複審評審委員會議評審時,得請提出自行研究計畫單
      位列席說明,由各評審委員依本要點之自行研究計畫複審評分表(
      如自行研究附表五)評審項目及權數,予以評定各研究報告分數及
      名次。
      前項名次之評定採用序位法;如序位相同,以總分評定;如總分相
      同,以評分表結論與建議項目分數評定;如結論與建議分數相同,
      則以評分表問題分析與發現項目分數評定名次,若仍無法決定名次
      則由複審評審委員會議決定之。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予以獎勵
      其研究人員。
      前項獎勵,按名次分別頒給獎勵金及獎座。第一名獎勵金一萬元,
      第二名獎勵金九千元,第三名獎勵金八千元,其餘優等獎勵金不逾
      七千元,惟自行研究計畫項目之研究人員僅有一人時,則獎勵金不
      得逾五千元,且獎勵金總經費不得逾十萬元,名次評等並得從缺。
      評審結果經簽陳局長核定後於公開場合頒發。
      前項獎勵金以核發等值獎品或提貨券為限。
十三、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自行研究計畫,有獲前點評審獎勵者,且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推廣有具體成效次年二月十五日前,提報
      推廣成果報告(撰寫規範如自行研究附表六)十二份至本局,申請
      推廣成效獎勵:
    (一)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具有效益者。
    (二)對於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三)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
          者。
    (四)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
          效果者。
      推廣成效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曾經申請前項獎勵者。
    (二)已在其他機關獲獎勵者。
    (三)同時申請其他獎勵者。
      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申請第一項推廣成效獎勵每年至多以二件為
      原則。
十四、申請推廣成效獎勵計畫,由本局秘書室送請本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
      依申請推廣成果初審審查表(格式如自行研究附表七)初審,審查
      符合條件者,由本局秘書室簽請局長指派本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科
      長以上人員七至九位擔任評審委員,其中一人並為召集人,組成廣
      成果複審評審委員會議,辦理複審評審事宜。
      評審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出席(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始
      能決議。未能出席者應提出書面意見供參考,並得由代理人出席,
      惟代理人不能參與表決。
      召開第一項評審會議時,得請提出推廣成果單位列席說明,由各評
      審委員依本要點之推廣成果複審評分表(如自行研究附表八)評審
      項目及權數,予以評定各研究報告分數。
      前項名次之評定採用序位法;如序位相同,以總分評定;如總分相
      同,以評分表結論與建議項目分數評定;如結論與建議分數相同,
      則以評分表問題分析與發現項目分數評定名次,若仍無法決定名次
      則由複審評審委員會議決定之。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得予以
      獎勵,評審結果經簽陳局長核定後發布。
      前項獎勵標準如下:
    (一)第一名者,受評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記
          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一次,並於敘獎點數
          五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二)第二名者,受評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嘉獎
          二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嘉獎二次,並於敘獎點數四
          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三)第三名以後者,受評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
          各嘉獎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嘉獎一次,並於敘
          獎點數三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四)以上獎勵原則取三名,如成績均表現優異至多增加三名。
十五、本局所屬機關未獲獎勵之自行研究計畫,由各機關依權責自行擇優
      辦理獎勵。
十六、自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獲獎勵者,本局秘書室每年追蹤提報單位辦
      理情形,同時簽會業務主管單位,並簽報局長執行情形。
十七、本局秘書室應將本局歷年提報之自行研究發展計畫(含研究報告提
      要)、研究發展成果專輯及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含研究概述)
      等資料,登錄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第三章  委託研究計畫
十八、委託研究計畫依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
          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十九、委託研究計畫依其執行期程,可區分為多年期計畫與一年期(含不
      滿一年者)計畫,多年期計畫之第一年(期)計畫與一年期計畫又
      稱為「新興計畫」,其它年(期)之計畫稱為「延續計畫」。
二十、作業流程:
      委託機關(局屬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報下下年度之委託研究
      計畫研究主題與重點(如委託研究附表一)至本局初審,由本局規
      劃組彙整會簽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初審單位(如委託研究附表
      二)審查通過後,請委託機關提供書面資料及電子檔,由本局規劃
      組彙整轉交通部科技顧問室審查,交通部複審通過後,再由委託機
      關辦理研究計畫書徵選。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專案方式報局(報局須
      敘明原由並附提研究主題與重點):
    (一)須即刻進行之急迫性計畫。
    (二)上級機關臨時交辦之事項。
      前項情形,本局由業務督導組室主簽及初審後報部核准辦理(並副
      知規劃組),其後續之招標、審查、管制及考核作業,仍應依相關
      法令及本實施要點辦理。
      本局各業務單位辦理之委託研究計畫,除初審外適用前三項規定。
二十一、提報委託研究初審及徵選計畫申請書資料如下:
      (一)初審提報資料:初審時先送書面資料及電子檔各一份審核,
            確定報部時再送書面資料一式二十份及電子檔一份。
      (二)徵選計畫申請書:
            1.計畫申請書應依照規定製式格式提送,委託機關(單位)
              應嚴格要求計畫書的完整性。
            2.徵選計畫申請書(如委託研究附表三)提送一式三份。
            3.經費包含人事、儀器、設備建築費等相關編列標準(如委
              託研究附表四)。
            4.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GRB)應為計畫書內容的
              一部分,委託機關(單位)應嚴格要求填附,以做為未來
              評審的重要參考資料,及簽約後提送有關機關。
            5.計畫屬多年期計畫,其第一年(期)除應提送當年度計畫
              申請書外,並應附提全程計畫申請概要書(如委託研究附
              表三)。
二十二、徵選計畫申請書審查及委託對象評審如下:
      (一)委託機關(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計畫申請書的審
            查及委託對象之評選作業。
      (二)委託機關(單位)應依計畫性質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訂定計畫
            申請書審查的內容、重點及標準。
      (三)委託機關(單位)在評選計畫主持人時,除應審酌其主持研
            究能力外,並應嚴格審查其同期間主持政府委託的研究計畫
            之項數,原則上,同一期間不得主持計畫超過二項,其中所
            稱同一期間係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二十三、履約執行
      (一)委託研究計畫係屬勞務採購性質,相關之契約執行、變更、
            展延等,擬報或核定權責單位請參考本局權責劃分規定辦理
            。
      (二)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七點規定,為加
            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除
            特殊情形陳由機關首長核准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
            簽約手續。
二十四、管制作業
      (一)上網作業:
            1.委託機關(單位)之研究主題與重點於核定後,非屬限閱
              或機密性質者,應刊登於機關網頁。
            2.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系統):各委託機關(單位)於
              簽約完成後三日內,由受託機構自行上網登錄政府部門委
              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GRB);委託機關(單位)並應
              於簽約後十日內上網確認資料的正確性並指派專人負責研
              究報告之管理及其上網事宜。委託機關(單位)應於年度
              結束後一個月內至 GRB填報委託研究成果一覽表。如屬「
              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計畫,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
              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相關的網址為:http://www.grb.
              gov.tw。
      (二)期中、期末審查:
            委託機關(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期中、期末審查,
            審查方式以簡報會議審查為原則,計畫執行金額不超過三百
            萬元者,應聘請專家學者至少二人及相關單位參與審查。
            計畫執行金額達三百萬元(含)以上者,應聘請專家學者至
            少五人及相關單位參與審查,另為求與交通部審議委員會審
            查研究主題與重點之連貫性,其聘請之專家學者中應至少有
            一人為該審議委員會相關計畫領域的專家學者。
二十五、研究成果之運用與公開:
      (一)研究報告應依期末審查會議結論做必要的補充與修正,並由
            各委託機關首長核定後印製成正式研究報告(如委託研究附
            表五),並轉送相關局內外一級單位至少各一份(含本局圖
            書室)。
      (二)委託機關(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三個月內至(如委託研究
            附表六)填送研究成果具體結論與建議事項之應用與處理情
            形至本局(業務督導組室)轉交通部科技顧問室備查。委託
            機關(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非屬限
            閱或機密之研究報告函送國家圖書館二份及電子檔乙份(檔
            案格式應為doc、pdf、tiff),並副送交通部科技顧問室電
            子檔一份備查。
      (三)委託機關(單位)於年度結束後,得自行辦理委託研究計畫
            研究成果發表會,交通部亦於彙集各委託機關(單位)之研
            究成果後,視實際需要得舉辦委託研究計畫研究成果聯合發
            表會或展示會,其作業形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二十六、研究成果報告得依本局政府出版品作業要點及作業流程印製。
二十七、傑出委託研究成果之獎勵:
      (一)委託機關(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完
            成之委託研究報告報局,由本局業務督導單位(即初審單位
            )初審,擇優送本局規劃組彙整陳報交通部複審。
      (二)交通部得依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研究成果獎勵評
            審要點之作業方式進行複審,並簽請部長頒獎。
第四章  附則
二十八、本局一般性、實務性委辦工作計畫之成果報告,其印製格式應參
        照本要點委託研究附表五辦理。
二十九、本局各所屬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自訂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