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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處所屬單位工地督導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修正

一、為統一工程處所屬單位經常出差之各工務段(所)及監工站人員辦理
    工地督導之差旅費支給,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地督導人員,係指工務段(所)及監工站於工程開工日
    起至驗收合格日止,奉派實際至工地現場辦理工程監造督導等主管、
    主辦及協辦工程人員。
    前項工地督導人員不包括工務士、料務士、養路士、技工、工友、臨
    時人員,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工地督導各級人員應核實指派,並應逐案(工程開工及結束時)或定
    期(每半年)檢討人員名單是否符合實際從事工地督導工作。
三、工地督導差旅費之雜費支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附「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暨下列標準支領:
  (一)高山地區:在高山地區(即工地在海拔一千公尺以上)工地督導
        按日支給全額雜費。
  (二)偏僻地區:在外島及花蓮台東縣境內或海拔五百公尺至一千公尺
        以上之工地督導按日支給三分之二雜費。
  (三)一般地區:在以上(一)、(二)兩項以外地區工地督導按日支
        給二分之一雜費。
四、出差應事先填報「出差報告單」,敘明出差事由、執行公務時間,送
    工務段(所)主管核可並確實管制其出差必要性。
    出差當事人差畢,應本誠信原則,核實填具工地督導差旅費報告表(
    詳附表),並應有完備之監造報表、巡查紀錄或實際工作事實之證明
    文件,以備稽核。
    各工務段(所)按月彙集工地督導差旅費報告表,送工程處人事室審
    核後,交工程處主計室核銷。
五、工地督導差旅費並非按月固定給與,必須為出差並執行工地督導始得
    核實報支。
    工程處主計室應定期(每半年一次)及不定期會同主管課、人事室、
    政風室派員聯合依其業務職掌抽驗並稽查前點之證明文件。
六、工地督導差旅費,由各工程處於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如工程管理費
    不敷支應時,工程處應先自行檢討,並得就本要點所訂標準範圍內於
    所攤提工程管理費額度內另訂折減標準支給。
七、本要點未規範之出差及差旅費報支事項,依「各工程處自行訂定之員
    工國內出差注意事項」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