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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交通違規罰鍰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制(訂)定

一、依據:公路總局推動第六階段簡政便民措施,「便民類」第二、四項
    辦理。
二、目的:公路總局各監理所委託之代檢廠,可代收定檢車輛之交通違規
    罰鍰。
三、代收對象:各公路監理所、站管轄車輛,結清罰鍰後並於該代檢廠參
    加定檢者。
四、代收項目: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處罰汽車所
    有人且可郵繳及同條例第十七條。
五、已逾應到案日之違規案件,其中有一件為不可郵繳者,則需回監理單
    位或裁決相關機關(單位)繳清罰鍰後再驗。
六、未逾應到案日之違規案件,其中如有可郵繳之案件,且車主願意繳納
    ,代檢廠可代收定檢車輛交通違規罰鍰。
七、已開單之違規單據,代檢廠不得作廢該單據,需填寫「公路監理加值
    服務代檢系統資料修正申請單」至管轄該代檢廠之監理單位或裁決相
    關機關(單位)更正。
八、乙方應於簽約同時,將甲方或丙方委託代收交通違規罰鍰之收據、核
    帳報表、收費人員印鑑及其他有關印鑑式樣等,送請甲方或丙方備查
    。乙方收費人員異動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前檢附異動人員之證件、印
    鑑式樣,報請甲方或丙方備查。
九、甲方或丙方調閱相關報表等資料,乙方應於七日內提供。
十、乙方違反本合約約定,致甲方或丙方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乙方
    依約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丙方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之數,並
    得另為請求。
十一、乙方每日將銷案帳款報表由丙方依「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系統」線上
      查核、代收交通違規明細表由公庫銀行於次日(當日加一日)下午
      四時前以電子郵件送丙方查核,代收交通違規明細表及繳款書另於
      (當日加二日)下午五時前由公庫銀行送丙方點收,以供稽核。乙
      方代收款項之電腦資料,經由線上即時傳輸至數據通信分公司銷案
      ,次日再由甲方或丙方下載或列印各項代收款項之交易明細報表,
      並與「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系統」線上提供明細報表查核勾稽。倘繳
      款人於繳納費款後,提出異議者,案件如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
      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費款者,由甲方或丙方辦理退還,
      必要時甲方或丙方得請求乙方提供協助。(適用臺北市之代檢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