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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交通違規罰鍰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修正

一、依據:公路總局推動第六階段簡政便民措施,「便民類」第二、四項
    辦理。
二、目的:公路總局各監理所委託之代檢廠,得代收定檢車輛之交通違規
    罰鍰。
三、代收對象:各公路監理所、站管轄車輛,於該代檢廠參加定檢者。
四、代收項目: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及九十二條
    涉及大型重型機車處罰汽車所有人且可郵繳及同條例第十七條。
五、受檢車輛經查明之違規案件,其中如有可郵繳之案件,且車主願意繳
    納,代檢廠得代收定檢車輛交通違規罰鍰。
六、已開單之違規單據,代檢廠不得作廢該單據,需填寫「公路監理加值
    服務代檢系統資料修正申請單」至管轄該代檢廠之監理單位或裁決相
    關機關(單位)更正。
七、乙方應於簽約同時,將甲方或丙方委託代收交通違規罰鍰之收據、核
    帳報表、收費人員印鑑及其他有關印鑑式樣等,送請甲方或丙方備查
    。乙方收費人員異動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前檢附異動人員之證件、印
    鑑式樣,報請甲方或丙方備查。
八、甲方或丙方調閱相關報表等資料,乙方應於七日內提供。
九、乙方違反本合約約定,致甲方或丙方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乙方
    依約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丙方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之數,並
    得另為請求。
十、乙方每日將銷案帳款報表由丙方依「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系統」線上查
    核、代收交通違規明細表由公庫銀行於次日(當日加一日)下午四時
    前以電子郵件送丙方查核,代收交通違規明細表及繳款書另於(當日
    加二日)下午五時前由公庫銀行送丙方點收,以供稽核。乙方代收款
    項之電腦資料,經由線上即時傳輸至數據通信分公司銷案,次日再由
    甲方或丙方下載或列印各項代收款項之交易明細報表,並與「公路監
    理檢驗服務系統」線上提供明細報表查核勾稽。倘繳款人於繳納費款
    後,提出異議者,案件如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
    判決,應退還費款者,由甲方或丙方辦理退還,必要時甲方或丙方得
    請求乙方提供協助。(適用臺北市之代檢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