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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罰鍰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制(訂)定

一、依據:交通部96年 5月30日交路字第0960036045號函及公路總局推動
    第八階段簡政便民措施,「簡政類」第五項辦理。
二、目的:公路總局各監理所委託之代檢廠,可代收定檢車輛汽車燃料使
    用費、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罰鍰(以下簡稱燃料費罰鍰)。
三、代收對象:各公路監理處、所、站管轄車輛,尚有欠繳當季(年)以
    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及燃料費罰鍰並於該代檢廠參加定檢者。
四、代收項目: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燃料費罰鍰。〈不得代收當季(年
    )尚未開徵或開徵尚未結束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已移送強制執行案
    件〉。
五、代檢廠應負擔連線代收檢驗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燃料費罰鍰系
    統之軟硬體設備費用並負責提供各監理所站及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
    司所需之資料,以供查核與銷案。
六、手續費請款方式及時程: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彙整前六個月之手續費
    ,並於次月五日前逕向各監理機關請款,各監理機關於接獲請款申請
    ,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撥款。
七、代收款項繳回之規定:代收之款項應於收受之次日(如遇國定例假日
    得順延至上班日)中午十二時前以轉帳方式悉數解繳指定之公庫專戶
    ,並應每日將收據報核聯、每日分項結算報表、公庫送款憑證報核聯
    表等列印留存備查。
八、退還費款之規定:代收費之電腦資料,經由線上即時傳輸至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銷案,次日再由監理所(站)下載及列
    印各項代收費用之交易明細報表,倘繳款人於繳納費款後,提出異議
    者,案件如經依複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
    費款者,由委託代收之公路監理處、所(站)辦理退還,必要時監理
    所(站)得請求代檢公司協助。
九、違反本作業規範之規定:
  (一)代檢廠有違反本作業規範第七項,代收款項未依規定按時繳納,
        每逾一日加計新臺幣一千元作為違約金一併解繳,未繳款項並得
        於履約保證金中扣抵,逾三個營業日仍未依規定解繳款項者,經
        監理所書面通知,得終止合約,停止辦理檢驗工作,如不敷扣抵
        並得另向代檢廠請求損害賠償。
  (二)因可歸責於代檢廠之事由致代收費款錯誤者,由監理所通知繳款
        人補繳短收之差額或退還超收之費款差額外,並同時檢具繳納收
        據影本,以書面限期通知代檢廠依每一張繳納收據新臺幣一千元
        整計算違約金給監理所作為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