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院臺交字第一0一00五八三八
    0號函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意旨訂定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五十三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本案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並由所轄各區監
    理所(下稱監理機關)以公路總局名義代為執行。
三、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且符於下列規定:
         (1)一般公路客運車輛:
            A.申請汰換年度仍繼續經營,未有停業、破產及歇業等未營
              運事實者。
            B.補助購置車輛應於公路總局指示補助汰換年度及該年度以
              前出廠之舊車進行汰換,且使用於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C.申請業者應提出公司整體車齡資料,且汰換對象應以該公
              司所屬一般公路客運路線車輛中最老舊之車輛優先汰換(
              未以最老舊車輛汰換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經監理機關
              同意)。
            D.補助審查係以申請車齡為主要審查基準,且輔以申請業者
              營運績效及執行能力,按當年度預算審定優先次序後,依
              序補助汰換。
            E.申請業者應依下列期程,提具申請購車計畫。
              a.購車合約: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九十日內簽約。
              b.交車領牌: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交車。
            F.每條路線均須固定配置一輛以上「低地板大客車」或「通
              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並須採固定班表、明確公告方式
              營運,兼有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不得併計。路線尚無配置
              者應優先提出申請,當年度方得接受補助(爾後將逐年檢
              討提高無障礙車輛最低配置比例)。但業者所有申請路線
              經監理機關確認者皆不適行無障礙車輛者,不在此限。
            G.獲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路線,申請
              車輛汰舊換新,應以汰換為中型巴士為限。如確有汰換為
              甲類大客車需求者,應備具該路線三個月以上班次載客量
              分析(含尖峰需求)、車輛配置比例等相關證明文件,明
              確佐證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之區段或時段,方得提出申
              請。並應以「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
              」為限。
         (2)國道客運車輛:當年度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若有餘裕時,
            得提供予國道客運業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其申請規定同前
            項 A至 E之規範。同一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其換新車輛中
            ,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不得低於五分之一。前述車輛數限
            額倘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計之。獲補助之國道客運車
            輛,應於班表中明確公告該路線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之營
            運時間。
        2.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前一年度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經監理機關
            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處分者。
         (2)客運業者前一年度申請公路總局相關購車補助請款數額未達
            核定購車補助三分之二者,惟受天災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者不
            在此限。
         (3)尚無配置無障礙車輛之業者,倘當年度申請新購之無障礙車
            輛,未能依限完成購車合約或完成交車領牌者,應連同本年
            度核定之其它汰換車輛補助一併廢止補助。
         (4)歷年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且該等款項尚未結清者。
        3.申請電動大客車補助應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
          作業要點辦理。
  (二)補助車輛規範:
        1.普通大客車:全新甲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附件六之一甲類大客車規範,並應配備煞車輔助系統設備
          。
        2.中型巴士:全新乙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附件六之一乙類大客車規範。
        3.低地板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之規範。
        4.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必須符合車輛
          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規範;且至少配
          置一套輪椅升降台;車內至少設置二個(乙類一個)固定之輪
          椅區。
        5.電動大客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電動甲類或乙類大
          客車,電動甲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
          車規格規定」。
        6.申請本補助車輛及所屬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除交通部另訂規
          定外,以其申請日所屬年度之附加價值率規定為準,應須向經
          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辦附加價值率符合規定之核准文
          件,檢附相關證明方得請撥款項。各年度附加價值率如下:
         (1)一百零四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至少達百分之
            三十五以上。
         (2)一百零五年度起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至少達百分
            之四十以上。
        7.依下列規定申請購置補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者,不適用前
          目規定:
         (1)非屬我國禁止輸入整輛甲類大客車之地區,客運業者購置進
            口輸入整輛原廠車輛。
         (2)非屬我國禁止輸入甲類大客車底盤之地區,客運業者進口國
            外原廠完成製造具較佳安全配備之底盤,由國內車體廠完成
            車體打造之甲類大客車。
        8.受補助車輛,應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9.受補助車輛,應依規定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及多卡
          通驗票機,且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公路監理機關建置或指定之
          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10.另多卡通驗票機等設備不得列入車價中申請補助,該等配備補
          助金額應依所屬汰換年度之「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
          合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三)申請期程:客運業者依公路總局指示期程內(核定後四十五日內
        ,且除另有指示原則優先以「一般公路客運」車輛申請),向主
        管監理機關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惟特殊案
        件經公路總局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金額:
        1.依業者自行提出汰舊換新計畫,公路總局於考量當年度預算總
          額後全數核補,惟倘預算有限,則依車齡及評鑑成績計算補助
          優先次序後,再予核補。
        2.補助優先次序計算原則:
         (1)為利於計算優先次序,客運業者應於申請書表提供「服務品
            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附表九),前項附表指標定義
            如次:
            A.服務品質因子:該公司最近一次的評鑑分數。
            B.車齡分布因子:前年度與去年度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
              照在案之一般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
              、註銷之車輛)之車齡分布與平均車齡。
         (2)按上開補助因子,可加總計算補助績效因子(服務品質因子
            +車齡分布因子),詳細評定原則如下表:
            ┌────────────┬───────────┐
            │   服務品質因子(40%) │ 車齡分布因子(60%) │
            ├──────┬─────┼──────┬────┤
            │  評鑑成績  │ 評定分數 │  八年以上  │評定分數│
            │            │          │  車齡分布  │        │
            ├──────┼─────┼──────┼────┤
            │            │          │占同業別之  │        │
            │     優     │    十    │全部車輛數  │   十   │
            │            │          │50%以上    │        │
            ├──────┼─────┼──────┼────┤
            │            │          │占同業別之全│        │
            │     甲     │    八    │部車輛數40%│   八   │
            │            │          │以上未達50%│        │
            ├──────┼─────┼──────┼────┤
            │            │          │占同業別之全│        │
            │     乙     │    六    │部車輛數30%│   六   │
            │            │          │以上未達40%│        │
            ├──────┼─────┼──────┼────┤
            │            │          │占同業別之全│        │
            │     丙     │    四    │部車輛數20%│   四   │
            │            │          │以上未達30%│        │
            ├──────┼─────┼──────┼────┤
            │            │          │占同業別之全│        │
            │     丁     │    0    │部車輛數20%│   0   │
            │            │          │以下        │        │
            └──────┴─────┴──────┴────┘
         (3)除計算上開績效因子外,受補助業者之自籌率,亦視申請業
            者於公共運輸車輛補助之不良情節(如浮報車價、未依原核
            定計畫執行且擅自變更,以及車身標示貼紙未依規定張貼且
            拒不改善者等),作為本年度補助優先次序之參酌。
        3.補助額度及上限:
         (1)每大客車輛補助額度及上限:
            ┌─────┬──────┬───────────┐
            │          │補助購置車輛│                      │
            │ 車輛型式 │價格比例(依│     每輛金額上限     │
            │          │購入憑證,不│                      │
            │          │含稅)      │                      │
            ├─────┼──────┼───────────┤
            │普通大客車│    30%    │壹佰壹拾貳萬元。      │
            ├─────┼──────┼───────────┤
            │中型巴士  │    49%    │壹佰參拾伍萬元。      │
            ├─────┼──────┼───────────┤
            │低地板大客│    49%    │貳佰貳拾參萬陸仟元。  │
            │車        │            │                      │
            ├─────┼──────┼───────────┤
            │          │            │甲類大客車若車輛單側配│
            │          │            │置 1套輪椅升降台者,補│
            │          │            │助上限為壹佰伍拾玖萬元│
            │          │            │;如車身兩側共配置 2套│
            │          │            │輪椅升降台者,補助上限│
            │通用設計無│            │為貳佰零肆萬元。乙類大│
            │障礙大客車│    49%    │客車若車輛單側配置 1套│
            │          │            │輪椅升降台者,補助上限│
            │          │            │為壹佰捌拾貳萬元。    │
            │          │            │車輛內至少設置 2個(乙│
            │          │            │類 1個)固定之輪椅區。│
            │          │            │若有增加固定之輪椅區者│
            │          │            │,每套增加補助壹萬元。│
            ├─────┼──────┴───────────┤
            │電動大客車│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
            │          │業要點另行公告。                    │
            └─────┴──────────────────┘
         (2)年度每一申請案核列補助汰換車輛,申請業者經公路監理機
            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報停、繳銷
            、吊銷、註銷之車輛;一般公路客運申請及國道客運申請之
            車輛,應分別計之):
            A.逾三百輛以上者,最多補助汰換該公司公路客運車輛數之
              十分之一,其補助車輛數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計之
              。
            B.二百輛以上,三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三十輛
              為上限。
            C.逾一百輛未達二百輛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二十輛為上
              限。
            D.一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十輛為上限。
            E.業者補助汰換車輛上限額度原則依據上開額度上限分配,
              惟遇特殊狀況,公路總局得適時合理調整。
         (3)上開提出申請之車輛價格應不含得扣抵銷貨稅額之營業稅,
            有相關規定免徵稅額者,則應扣除稅額後,提出申請。
         (4)另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提出車輛汰舊換新之申請補助金
            額、自籌金額,由公路總局依本要點規定之核定補助額度及
            上限核定補助金額。實際核撥金額以購車合約金額 *補助購
            置車輛價格比例計算。但不得逾公路總局核定之補助金額。
         (5)客運業者受補助車輛之金額比例逾半之車價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辦理採購,且應受公路總局之監督。
  (五)申請文件:提具申請年度「【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
        乙份(如附表一,依照其不同年份分案申請)、「服務品質因子
        與車齡因子彙整表」(如附表九)、「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受車輛
        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如附表十;該表內容為汰換前一年度
        之統計)與「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表」(如附
        表十一)。
  (六)申請審查程序:
        1.監理機關
         (1)將作業要點轉知轄內申請業者知照,並輔導依規定辦理。
         (2)督導業者依程序陳報補助申請資料,且審查資料正確性,業
            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補正
            者視同放棄。
         (3)受理購車計畫申請,應於申請期程截止二週內彙整合格申請
            資料提報至公路總局;公路總局於彙整各監理機關資料後,
            訂定優先順序核補金額,且轉知各監理機關通知業者知照辦
            理。
         (4)「購車計畫申請書」審查注意事項: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審慎預估車價,載明補
              助金額與自籌金額(均不含稅)。
        2.公路總局:
         (1)督導各監理機關依照本補助作業要點執行,且分配預算至各
            監理機關。
         (2)彙整各監理機關提報業者購車計畫申請資料,依照各所業者
            申請汰換車輛年份訂定優先順序,且依核定預算核給評定分
            數優先之客運業者。
四、請款規定:
  (一)請款金額:經審查合格列入補助之客運業者,應依核定同意補助
        經費額度請款,且於核定日期前完成購車合約及交車領牌,未能
        依規定期限完成購車合約、交車領牌作業及辦理請款者或經通知
        未於三日內完成補正,視同放棄,由公路總局依優先順序就其它
        候補車輛或業者次序遞補。
  (二)受理請款時程:監理機關轉知核定內容次日起至申請年度十二月
        之第二週內檢附各項請款書表向轄管公路監理機關或轄區監理機
        關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
  (三)請款表件:請款時應檢送下列請款書表。
        1.【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申請書四份(附表三)。
        2.申請路線大客車汰換車輛彙整表四份(附表二)。
        3.公司證明文件(公司監理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含登記表)或
          公司監理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
          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各四份。
        4.購車合約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5.購車單據影本(正本送監理機關、站審查後發還,影本加蓋與
          正本相符)四份。
        6.【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書四份(附表四,含【汰舊換
          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附表五)。
        7.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8.低地板大客車檢附「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四份。
        9.【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四份(附表六)、【汰舊換新車輛】
          收據四份(附表七)。
       10.【汰舊換新車輛】申請年度補助車輛汰舊換新細目表(附表八
          )。
       11.車輛外觀(含補助字樣標示、車牌等)及內部(含安裝公車動
          態資訊系統及多卡通驗票機等相關設備)之現場照片四份。
       12.購車合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所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
          相符)四份,惟倘因簽約時無法進行公證者,可檢附佐證資料
          (例如該地區無公證事務等),經監理機關審查同意後,以認
          證書影本提出補助申請。
  (四)請款審查程序:
        1.監理機關:
         (1)已核定補助之購車案應督導業者依提出之計畫執行,並按規
            定時程受理請款申請、撥款及報核。
         (2)審查業者提報之請款書表,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
            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於三日內補正,視同放棄。
         (3)審查完成依程序撥款,各項請款書表乙份(收據由監理機關
            影印檢附)應於申請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底前報公路總局備
            查。
         (4)協助調查並審查客運業者提報之績效指標值(附表十),且
            於申請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底前陳報公路總局。
         (5)接受購車補助車輛,應於公路總局監理系統中車籍資料登錄
            管制,相關規定應參採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路監運字第一
            0三一00一九四二號函頒「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經
            費核撥處理原則」內「補助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汰舊換新管
            制作業規定」辦理;監理機關於核對汰換舊車號無誤後,於
            新領牌照登記書註記為「此車受○○年公運計劃補助(公路
            總局)」。受補助之客運業者逾期請款,倘屬客運公司之單
            獨問題者,而申請獲公路總局同意展延者,每輛車每逾一個
            日曆天扣補助額度『千分之一』款項,以提高補助款核銷之
            執行績效。
         (6)有關受補助車輛申請延長交車時程部分,各監理機關應視個
            案所提事實合理性逕為准駁,且副知公路總局。
         (7)請款文件審查注意事項
            A.「購車補助申請書」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新車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d.確認新車登檢領照日期是否正確與是否符合規定。
              e.倘有重大改變且未能提出合理說明者,監理機關得逕為
                准駁,且副知公路總局。
            B.「購車合約影本」
              a.購車日期是否符合規定。
              b.業者所送購車發票金額是否與合約金額一致。
              c.購車合約金額中,所含之保固期限之合理性(一年或五
                萬公里行駛里程)。
            C.「請款書」
              a.請款單據明細表所列發票號碼是否正確。
              b.請款單據明細表與收據金額是否相符。
              c.應查明各業者歷年是否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之紀錄
                ,且於該等款項未結清前不得核撥補助。
            D.「附加價值率符合規定之文件」
              a.受補助購置車輛資料是否與文件相符。
              b.文件是否為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核發。
        2.公路總局:彙整各監理機關提報業者請款書表資料,並於申請
          年度之次一年度年二月底前完成結報。
  (五)申請年度內監理機關已受理,惟核定路線移撥為市區客運,則全
        案申請程序移由該管直轄市暨縣(市)政府(稱執行機關)續辦
        ,且應於監理機關核定額度內核款。執行機關於請款表件審核無
        誤後,函送相關原始憑證、請款表件與收據至監理機關,復由監
        理機關將款項匯至執行機關指定帳戶。
五、其它應辦事項:
  (一)監理機關:
        1.監理機關於受理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案件執行完成後將補助情形
          彙整陳送公路總局。
        2.監理機關於完成經費核撥程序後,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
          三項,由監理機關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受補助業者:
        1.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標示貼紙,由受補助業者自行印製
          。貼紙文字及圖案部分不可透視,淺色處應打白色網底,並採
          用網版印刷,公路總局備有樣張及電子檔可供參考。張貼位置
          以乘客上車車門側之車身前半段明顯處為原則,並以張貼車窗
          玻璃為主。甲類大客車應張貼大型(八十乘八十公分)貼紙,
          乙類大客車應張貼中型(六十乘六十公分)貼紙,其他種類車
          輛張貼小型(四十乘四十公分)貼紙。倘有個別車輛未能依照
          前揭原則張貼,應檢具理由及擬辦方案,報經該管監理機關同
          意後實施,其張貼位置得酌情放寬為乘客上車車門側適當處,
          不限於車身前半段;倘車窗玻璃無法容納原規劃之貼紙尺寸,
          甲類大客車得放寬張貼中型(六十乘六十公分)貼紙,乙類大
          客車得放寬張貼小型(四十乘四十公分)貼紙。貼紙張貼後,
          不得以廣告附蓋其上,倘有破損應即時補正。
        2.本年度接受補助之車輛,自領牌日起五年內,限於行駛接受補
          助業者之一般(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以行駛班車
          辦理包車出租,以其核定行駛之一般(國道)客運路線為限。
          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規處分外,應視情節輕重分別核予警告
          、廢止該違規車輛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全部之補助,且追繳已核
          撥之補助款。
        3.受補助車輛作抵押借貸用途時,客運業者有向監理機關知照之
          義務,且各監理機關應確實審核「應以自付額度內申請抵押金
          額」、「需提出受補助車輛被扣押時之因應方案」、「車主必
          須為客運業者本身,不得為第三人」等三原則後,再行准駁。
        4.客運業者於領牌日起五年內申請繳銷、過戶、停駛等各項異動
          者,不予同意。但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受補助
          之車輛領牌滿三年,並依使用年期比例繳回補助款者(使用年
          限基準以十二年計算),不在此限。
        5.受補助之車輛應自領牌日起依本局訂定之「受補助營業大客車
          免費提供車體廣告及申請使用須知」規定,免費提供本局或分
          配提供予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使用刊登公益廣告。
        6.配合公路汽車客運與市區汽車客運兩業車輛混合調度之試辦,
          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經雙方路線主
          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得進行車輛之混合調度;至其餘受補助車
          輛規範仍依汰換年度相關補助規定辦理,不可混用。
        7.其它因交通部公路總局業務需要之辦理事項。
六、客運業者違反本補助要點處理規定:
  (一)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或監理機關得認為有發生
        嚴重影響公司經營,致影響補助車輛採購之事實,其補助款不予
        撥付。
  (二)未依本補助要點執行期程辦理者,不予補助。
  (三)違反本要點申請規定或前一年申請公路總局相關購車補助有違反
        使用限制規定或轉售時,應視情節輕重得追回違規車輛已撥付之
        補助款,且違規業者當年度不得提出申請計畫;倘當年度業經公
        路總局核列完成,則得連同當年度核定內容一併撤銷補助。
七、計畫附表:
  (一)表一:【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
  (二)表二:申請路線大客車汰換車輛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監
        理機關審查)。
  (三)表三:【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申請書
  (四)表四:【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書
  (五)表五:【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
  (六)表六:【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
  (七)表七:【汰舊換新車輛】收據
  (八)表八:【汰舊換新車輛】申請年度補助車輛汰舊換新細目表(由
        各申請業者填寫,監理機關審查)。
  (九)表九:服務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監
        理機關審查)。
  (十)表十: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
  (十一)表十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