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院臺交字第一0一00五八三八 0號函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意旨訂定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五十三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本案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並由所轄各區監 理所(下稱監理機關)以公路總局名義代為執行。
三、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且符於下列規定: (1)一般公路客運車輛: A.申請汰換年度仍繼續經營,未有停業、破產及歇業等未 營運事實者。 B.補助購置車輛應於公路總局指示補助汰換年度及該年度 以前出廠之舊車進行汰換,且使用於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 C.申請業者應提出公司整體車齡資料,且汰換對象應以該 公司所屬一般公路客運路線車輛中最老舊之車輛優先汰 換(未以最老舊車輛汰換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經監 理機關同意)。 D.補助審查係以申請車齡為主要審查基準,且輔以申請業 者營運績效及執行能力,按當年度預算審定優先次序後 ,依序補助汰換。 E.申請業者應依下列期程,提具申請購車計畫。 a.購車合約: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九十日內簽約。 b.交車領牌: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交車。 F.每條路線均須固定配置一輛以上「低地板大客車」或「 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並須採固定班表、明確公告 方式營運,兼有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不得併計。路線尚 無配置者應優先提出申請,當年度方得接受補助(爾後 將逐年檢討提高無障礙車輛最低配置比例)。但業者所 有申請路線經監理機關確認者皆不適行無障礙車輛者, 不在此限。 G.獲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路線,申 請車輛汰舊換新,應以汰換為中型巴士為限。如確有汰 換為甲類大客車需求者,應備具該路線三個月以上班次 載客量分析(含尖峰需求)、車輛配置比例等相關證明 文件,明確佐證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之區段或時段, 方得提出申請。並應以「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 無障礙大客車」為限。 (2)國道客運車輛:當年度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若有餘裕時 ,得提供予國道客運業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其申請規定 同前項A至E之規範。同一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其換新 車輛中,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不得低於五分之一。前述 車輛數限額倘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計之。獲補助之 國道客運車輛,應於班表中明確公告該路線通用設計無障 礙大客車之營運時間。 2.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前一年度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經監理機 關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處分者。 (2)客運業者前一年度申請公路總局相關購車補助請款數額未 達核定購車補助三分之二者,惟受天災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者不在此限。 (3)尚無配置無障礙車輛之業者,倘當年度申請新購之無障礙 車輛,未能依限完成購車合約或完成交車領牌者,應連同 本年度核定之其它汰換車輛補助一併廢止補助。 (4)歷年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且該等款項尚未結清者。 3.申請電動大客車補助應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 車作業要點辦理。 (二)補助車輛規範: 1.普通大客車:全新甲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附件六之一甲類大客車規範,並應配備煞車輔助系統 設備。 2.中型巴士:全新乙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附件六之一乙類大客車規範。 3.低地板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 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之規範。 4.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必須符合車 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規範;且至 少配置一套輪椅升降台;車內至少設置二個(乙類一個)固 定之輪椅區。 5.申請本補助車輛及所屬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除交通部另訂 規定外,以其申請日所屬年度之附加價值率規定為準,應須 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辦附加價值率符合規定之 核准文件,檢附相關證明方得請撥款項。各年度附加價值率 如下: (1)一百零四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至少達百分 之三十五以上。 (2)一百零五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 標準至少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另自一百零九年度起,經核 定補助之車輛應符合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規定。 6.依下列規定申請購置補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者,不適用 前目規定: (1)非屬我國禁止輸入整輛甲類大客車之地區,客運業者購置 進口輸入整輛原廠車輛。 (2)非屬我國禁止輸入甲類大客車底盤之地區,客運業者進口 國外原廠完成製造具較佳安全配備之底盤,由國內車體廠 完成車體打造之甲類大客車。 7.受補助車輛,應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8.受補助車輛,應依規定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及多 卡通驗票機,且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公路監理機關建置或指 定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9.另多卡通驗票機等設備不得列入車價中申請補助,該等配備 補助金額應依所屬汰換年度之「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 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三)申請期程:客運業者依公路總局指示期程內(核定後四十五日 內,且除另有指示原則優先以「一般公路客運」車輛申請), 向主管監理機關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惟 特殊案件經公路總局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金額: 1.依業者自行提出汰舊換新計畫,公路總局於考量當年度預算 總額後全數核補,惟倘預算有限,則依車齡及評鑑成績計算 補助優先次序後,再予核補。 2.補助優先次序計算原則: (1)為利於計算優先次序,客運業者應於申請書表提供「服務 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附表九),前項附表指標 定義如次: A.服務品質因子:該公司最近一次的評鑑分數。 B.車齡分布因子:前年度與去年度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 牌照在案之一般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報停、繳銷、 吊銷、註銷之車輛)之車齡分布與平均車齡。 (2)按上開補助因子,可加總計算補助績效因子(服務品質因 子+車齡分布因子),詳細評定原則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3)除計算上開績效因子外,受補助業者之自籌率,亦視申請 業者於公共運輸車輛補助之不良情節(如浮報車價、未依 原核定計畫執行且擅自變更,以及車身標示貼紙未依規定 張貼且拒不改善者等),作為本年度補助優先次序之參酌 。 3.補助額度及上限: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1)每大客車輛補助額度及上限: (2)年度每一申請案核列補助汰換車輛,申請業者經公路監理 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報停、 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一般公路客運申請及國道客運 申請之車輛,應分別計之): A.逾三百輛以上者,最多補助汰換該公司公路客運車輛數 之十分之一,其補助車輛數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 計之。 B.二百輛以上,三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三十 輛為上限。 C.逾一百輛未達二百輛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二十輛為 上限。 D.一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十輛為上限。 E.業者補助汰換車輛上限額度原則依據上開額度上限分配 ,惟遇特殊狀況,公路總局得適時合理調整。 (3)上開提出申請之車輛價格應不含得扣抵銷貨稅額之營業稅 ,有相關規定免徵稅額者,則應扣除稅額後,提出申請。 (4)另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提出車輛汰舊換新之申請補助 金額、自籌金額,由公路總局依本要點規定之核定補助額 度及上限核定補助金額。實際核撥金額以購車合約金額 * 補助購置車輛價格比例計算。但不得逾公路總局核定之補 助金額。 (5)客運業者受補助車輛之金額比例逾半之車價者應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且應受公路總局之監督。 (五)申請文件:提具申請年度「【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 」乙份(如附表一,依照其不同年份分案申請)、「服務品質 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如附表九)、「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如附表十;該表內容為汰換 前一年度之統計)與「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 表」(如附表十一)。 (六)申請審查程序: 1.監理機關 (1)將作業要點轉知轄內申請業者知照,並輔導依規定辦理。 (2)督導業者依程序陳報補助申請資料,且審查資料正確性, 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 補正者視同放棄。 (3)受理購車計畫申請,應於申請期程截止二週內彙整合格申 請資料提報至公路總局;公路總局於彙整各監理機關資料 後,訂定優先順序核補金額,且轉知各監理機關通知業者 知照辦理。 (4)「購車計畫申請書」審查注意事項: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審慎預估車價,載明 補助金額與自籌金額(均不含稅)。 2.公路總局: (1)督導各監理機關依照本補助作業要點執行,且分配預算至 各監理機關。 (2)彙整各監理機關提報業者購車計畫申請資料,依照各所業 者申請汰換車輛年份訂定優先順序,且依核定預算核給評 定分數優先之客運業者。
四、請款規定: (一)請款金額:經審查合格列入補助之客運業者,應依核定同意補 助經費額度請款,且於核定日期前完成購車合約及交車領牌, 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購車合約、交車領牌作業及辦理請款者或 經通知未於三日內完成補正,視同放棄,由公路總局依優先順 序就其它候補車輛或業者次序遞補。 (二)受理請款時程:監理機關轉知核定內容次日起至申請年度十二 月之第二週內檢附各項請款書表向轄管公路監理機關或轄區監 理機關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 (三)請款表件:請款時應檢送下列請款書表。 1.【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申請書四份(附表三)。 2.申請路線大客車汰換車輛彙整表四份(附表二)。 3.公司證明文件(公司監理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含登記表) 或公司監理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 (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各四份。 4.購車合約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5.購車單據影本(正本送監理機關、站審查後發還,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四份。 6.【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書四份(附表四,含【汰舊 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附表五)。 7.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8.低地板大客車檢附「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加蓋與 正本相符)四份。 9.【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四份(附表六)、【汰舊換新車輛 】收據四份(附表七)。 10.【汰舊換新車輛】申請年度補助車輛汰舊換新細目表(附表 八)。 11.車輛外觀(含補助字樣標示、車牌等)及內部(含安裝公車 動態資訊系統及多卡通驗票機等相關設備)之現場照片四份 。 12.購車合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所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四份,惟倘因簽約時無法進行公證者,可檢附佐證 資料(例如該地區無公證事務等),經監理機關審查同意後 ,以認證書影本提出補助申請。 (四)請款審查程序: 1.監理機關: (1)已核定補助之購車案應督導業者依提出之計畫執行,並按 規定時程受理請款申請、撥款及報核。 (2)審查業者提報之請款書表,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 通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於三日內補正,視同放棄。 (3)審查完成依程序撥款,各項請款書表乙份(收據由監理機 關影印檢附)應於申請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底前報公路總 局備查。 (4)協助調查並審查客運業者提報之績效指標值(附表十), 且於申請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底前陳報公路總局。 (5)接受購車補助車輛,應於公路總局監理系統中車籍資料登 錄管制,相關規定應參採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路監運字 第一0三一00一九四二號函頒「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 補助經費核撥處理原則」內「補助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汰 舊換新管制作業規定」辦理;監理機關於核對汰換舊車號 無誤後,於新領牌照登記書註記為「此車受○○年公運計 劃補助(公路總局)」。受補助之客運業者逾期請款,倘 屬客運公司之單獨問題者,而申請獲公路總局同意展延者 ,每輛車每逾一個日曆天扣補助額度『千分之一』款項, 以提高補助款核銷之執行績效。 (6)有關受補助車輛申請延長交車時程部分,各監理機關應視 個案所提事實合理性逕為准駁,且副知公路總局。 (7)請款文件審查注意事項 A.「購車補助申請書」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新車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d.確認新車登檢領照日期是否正確與是否符合規定。 e.倘有重大改變且未能提出合理說明者,監理機關得逕 為准駁,且副知公路總局。 B.「購車合約影本」 a.購車日期是否符合規定。 b.業者所送購車發票金額是否與合約金額一致。 c.購車合約金額中,所含之保固期限之合理性(一年或 五萬公里行駛里程)。 C.「請款書」 a.請款單據明細表所列發票號碼是否正確。 b.請款單據明細表與收據金額是否相符。 c.應查明各業者歷年是否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之紀 錄,且於該等款項未結清前不得核撥補助。 D.「附加價值率符合規定之文件」 a.受補助購置車輛資料是否與文件相符。 b.文件是否為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核發。 2.公路總局:彙整各監理機關提報業者請款書表資料,並於申 請年度之次一年度年二月底前完成結報。 (五)申請年度內監理機關已受理,惟核定路線移撥為市區客運,則 全案申請程序移由該管直轄市暨縣(市)政府(稱執行機關) 續辦,且應於監理機關核定額度內核款。執行機關於請款表件 審核無誤後,函送相關原始憑證、請款表件與收據至監理機關 ,復由監理機關將款項匯至執行機關指定帳戶。
五、其它應辦事項: (一)監理機關: 1.監理機關於受理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案件執行完成後將補助情 形彙整陳送公路總局。 2.監理機關於完成經費核撥程序後,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 第三項,由監理機關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 單。 (二)受補助業者: 1.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標示貼紙,由受補助業者自行印 製。貼紙文字及圖案部分不可透視,淺色處應打白色網底, 並採用網版印刷,公路總局備有樣張及電子檔可供參考。張 貼位置以乘客上車車門側之車身前半段明顯處為原則,並以 張貼車窗玻璃為主。甲類大客車應張貼大型(八十乘八十公 分)貼紙,乙類大客車應張貼中型(六十乘六十公分)貼紙 ,其他種類車輛張貼小型(四十乘四十公分)貼紙。倘有個 別車輛未能依照前揭原則張貼,應檢具理由及擬辦方案,報 經該管監理機關同意後實施,其張貼位置得酌情放寬為乘客 上車車門側適當處,不限於車身前半段;倘車窗玻璃無法容 納原規劃之貼紙尺寸,甲類大客車得放寬張貼中型(六十乘 六十公分)貼紙,乙類大客車得放寬張貼小型(四十乘四十 公分)貼紙。貼紙張貼後,不得以廣告附蓋其上,倘有破損 應即時補正。 2.本年度接受補助之車輛,自領牌日起五年內,限於行駛接受 補助業者之一般(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以行駛 班車辦理包車出租,以其核定行駛之一般(國道)客運路線 為限。 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規處分外,應視情節輕重分別核予警 告、廢止該違規車輛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全部之補助,且追繳 已核撥之補助款。 3.受補助車輛作抵押借貸用途時,客運業者有向監理機關知照 之義務,且各監理機關應確實審核「應以自付額度內申請抵 押金額」、「需提出受補助車輛被扣押時之因應方案」、「 車主必須為客運業者本身,不得為第三人」等三原則後,再 行准駁。 4.客運業者於領牌日起五年內申請繳銷、過戶、停駛等各項異 動者,不予同意。但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受 補助之車輛領牌滿三年,並依使用年期比例繳回補助款者( 使用年限基準以十二年計算),不在此限。 5.受補助之車輛應自領牌日起依本局訂定之「受補助營業大客 車免費提供車體廣告及申請使用須知」規定,免費提供本局 或分配提供予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使用刊登公益廣告。 6.配合公路汽車客運與市區汽車客運兩業車輛混合調度之試辦 ,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經雙方路 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得進行車輛之混合調度;至其餘受 補助車輛規範仍依汰換年度相關補助規定辦理,不可混用。 7.其它因交通部公路總局業務需要之辦理事項。
六、客運業者違反本補助要點處理規定: (一)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或監理機關得認為有發 生嚴重影響公司經營,致影響補助車輛採購之事實,其補助款 不予撥付。 (二)未依本補助要點執行期程辦理者,不予補助。 (三)違反本要點申請規定或前一年申請公路總局相關購車補助有違 反使用限制規定或轉售時,應視情節輕重得追回違規車輛已撥 付之補助款,且違規業者當年度不得提出申請計畫;倘當年度 業經公路總局核列完成,則得連同當年度核定內容一併撤銷補 助。
七、計畫附表: (一)表一:【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 (二)表二:申請路線大客車汰換車輛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 監理機關審查)。 (三)表三:【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申請書 (四)表四:【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書 (五)表五:【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 (六)表六:【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 (七)表七:【汰舊換新車輛】收據 (八)表八:【汰舊換新車輛】申請年度補助車輛汰舊換新細目表( 由各申請業者填寫,監理機關審查)。 (九)表九:服務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 監理機關審查)。 (十)表十: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 (十一)表十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