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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車輛檢驗紀錄表無紙化系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修正

一、車輛檢驗紀錄表無紙化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應使用獨立之網路儲
    存裝置( Network Access Server),不得共用車輛檢驗線系統之儲
    存裝置,且儲存之數位化車輛檢驗紀錄表應保存三年以上。
二、本系統應具有檢驗法規增修或紀錄表格式變更配合修改之功能。
三、車輛檢驗作業完成後,應即時將檢驗記錄表及含該受檢車輛前後車牌
    之檢驗照片(解析度應在320*240像素以上)各一張,合併儲存為pdf
    檔,儲存至網路儲存裝置。每日車輛檢驗作業結束後,應將當日受檢
    車輛清冊以pdf檔,儲存至網路儲存裝置。
四、每月三日前應將前一月之檢驗記錄表(含受檢車輛前後車牌之檢驗照
    片各1張;檔案命名方式:檔名計11碼,第1至7碼為車牌號碼,如為6
    碼,第7碼無需填寫,副檔名為pdf)及每日受檢車輛清冊,以日為一
    資料夾,燒錄至光碟片送管轄監理所、站備查。惟於管轄監理所、站
    完成「車輛檢驗紀錄表即時上傳」功能後,即應配合以即時上傳方式
    ,傳送車輛檢驗相關資料,且無須再燒錄光碟片送管轄監理所、站。
五、網路儲存裝置須具備 FTP連線功能,並可提供車輛檢驗系統以外之電
    腦,得以連線方式進行查詢及列印的功能,惟不得具有修改所儲存之
    車輛檢驗記錄表內容功能。
六、應具有可列印已完成檢驗車輛檢驗紀錄表之功能,如為檢驗不合格車
    輛,其車輛檢驗紀錄表可不含受檢車輛前後車牌檢驗相片。
七、前、後段登檢輸入站應以密碼或刷卡方式管理,檢驗員需以密碼或刷
    卡方式登入後,始可進入登檢系統進行車輛登錄檢驗。車輛檢驗紀錄
    表應有前、後段檢驗員職名章(數位簽章)。
八、配合第 4點「車輛檢驗紀錄表即時上傳」功能,與監理所採「檔案傳
    輸協定-FTP」之連線方式,其上傳連線格式規範如附件一,在跨不同
    檢驗線(系統)作車輛檢驗不合格項目查詢時,與監理所之傳輸格式
    規範如附件二。
九、存入網路儲存裝置之 PDF檢驗檔,其原始檢驗資料需將本文檔與圖檔
    存於檢驗線的電腦端(稱Local PC),其規範如附件三,相對產生的
    驗車月份索引檔如附件四。
十、出廠逾十年營業大客車,檢驗時需檢附保養記錄表,並依現行 FTP協
    定上傳(解析度應在650*950像素以上,副檔名為JPG)至M3系統,命
    名方式參照附件一(逾十年營大客保養記錄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