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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檔案閱覽室(以下簡稱閱覽室)為
    本局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諮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
二、檔案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
    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三、申請人應備具證明文件,供身分檢核:
  (一)申請人為個人:請攜帶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者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代表人之團體:檢具登記或設
        立之證明及管理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三)授權或委任之代理人者,除前述證件外,另應檢附代理人或受任
        人有張貼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應用本局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身分證明文件,
    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如需使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網址:http//near.archives.gov.tw/) 請向檔管人員登記後再
    予使用相關設備。
五、閱覽室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水、鋼珠筆、原子筆等文具用品
    抄錄檔案;本局目前提供影印機黑白複印檔案,申請人使用時,應依
    陪同人員指導操作。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
    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
    應經本局掃毒檢查。
六、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案及所
    借用之文具交予業務承辦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機關檔
    案目錄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七、閱覽、抄錄檔案每 2小時收費新臺幣20元,未達2小時,以2小時計算
    ;影印機黑白複印費用,複印格式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台幣 2元
    ,A3尺寸每張新台幣 3元。其他收費方式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所訂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八、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經查核無誤
    後,陪同人員應在檔案應用簽收單登記,申請人則應完成查詢機關檔
    案目錄登出作業,且依規定繳費;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
    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陪同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
    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擇日再行調閱。
九、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規定停止應用檔案,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菸、大聲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禁止
    攜帶刀片、墨汁、膠水、修正液等易污損檔案之物品;違反者,本局
    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十一、本須知未規定者,依檔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須知陳請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