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 規定事項,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申請書範例如附件1)。 前項申請書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線上、親持或郵寄)為之。如委任代 理人申請,應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申請書 ;詳填代理人資料並簽章。 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函(如附件2)及審核表(如附件3)後,簽 陳本局權責長官核示(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三、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
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五、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六、申請人至本局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於申請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登記簿(如附件 4)上簽 名或蓋章,簽署同意書(如附件 5)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局 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如附件6)。 申請人應用檔卷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為之。
七、本局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允許下載 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 除前項資料外,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 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如附件 7 )。
八、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刀片、膠水、修正液等易塗損檔卷之工 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本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局 掃毒檢查。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局得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 於當日應用完畢者,受理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 ,先辦理還卷,擇日再行調閱。 前項檔卷歸還,應經本局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 像系統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業務承辦單位應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閱檔案依相關規定辦 理還卷。
十二、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 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