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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本要點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除有特別規定外適用對象為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二、申請補貼路線條件
    (一)至前一年度十二月底仍繼續經營並領有有效營運路線許可證之
          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且於前一年度發生營運虧損者。但因天災
          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通行班車,且依程序報請轄管監理所備查
          者,視為仍繼續經營;另尚未領有有效營運路線許可證之路線
          ,亦得先行向轄管監理所提出申請審查補貼班次及里程,並由
          監理所敘明原因後由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提
          送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
          )討論是否給予補貼。
    (二)經公路主管機關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
          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核定接駛之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
          ,且該路線三年內曾申請營運虧損補貼。
    (三)前二款路線應符合下列條件:
          1.每日行駛班次二班次以上、三十班次以下(以路線許可證所
            載為準)。
          2.路線里程六十公里以下(以路線許可證所載為準)。
          3.若路線里程超過六十公里,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應
            提供區間載客數、旅次長度等相關證明資料申請審查:
           (1)平均旅次長度達全線里程三分之一。
           (2)平均旅次長度未達全線三分之一,但沿線無其他可供轉運
              路線,該路線若改以接駁轉運方式營運時,僅徒增旅客搭
              乘不便,而無法提升經營效率者。
           (3)平均旅次長度未達全線三分之一,但搭乘之旅客中,學生
              與年長者佔乘客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且營運班次為上
              下學的時段時,若要求轉運會嚴重影響學生上下學之方便
              性者。
          4.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二人公里以上、十五人公里以下及經審議
            會同意維持基本民行之每車公里載客二人公里以下路線(以
            前一年度營運資料為準)。但每車公里載客二人公里以下路
            線,補貼以一年為限;其經補貼後改以需求反應式或其他更
            具效率方式提供運輸服務,並經審議會同意者,始得再申請
            補貼。
          5.非屬其他限制不得申請補貼之路線。
          6.公告競標路線依評選議約內容辦理。
    (四)業者自行規劃之路線(含原行駛動線調整致增加行駛路線或行
          駛里程),自核准通車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
三、補貼經費:由中央政府負擔,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調整之。
四、補貼期間: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
五、受理申請補貼時程及計畫表件
    業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二十五日前(經公路主管機關依據「汽車運輸業
    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核定接駛偏遠服務
    路線者,依核定日)備具下列事項之補貼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式
    五份並附電子檔,併向轄管監理所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
    為準):
    (一)總說明(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當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及前一
          年度審議會附帶決議執行情形,附件一)。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虧損最高補貼金額概算表(附件二)。補貼金
          額之每車公里合理成本,依核定值計算。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一線一表,附件三),以下資料
          併附於申請表後:
          1.排班調度表(附件四)。
          2.重複路段查核表(附件五)。
          3.路線圖(於地圖標示本路線與相關路線重複情形)。
    (四)前一年度補貼款運用情形應附之會計憑證(應製作目錄並依序
          編號);經費運用如有特殊個案情形,業者應提供相關資料說
          明,由審議會酌情考量之。
    (五)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線別之營運年報表及前三年經會計師簽
          證之下列書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股東權益變動表。
          5.運具清冊(附件六)。
          6.會計師就第一目至第四目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六)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六、審議作業程序
    (一)請審議會辦理補貼審議相關工作。
    (二)審議會得以公路總局各轄管監理所為範圍成立補貼初審工作小
          組,並指派委員一名擔任小組召集人,辦理初審事宜,工作小
          組由審議會委員、公路總局及轄管監理所派員組成。
    (三)審議會得於初審會議前召開分區召集人審查作業協調會,以統
          一審查作業標準。
    (四)轄管監理所受理業者申請,應於申請截止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各
          項申報資料審查作業,工作小組召開補貼初審會議(會議前應
          檢送審查表如附件七及附件八【均含電子檔】給與會委員及代
          表),會議決議事項屬業者個別案件,在審查表上註記並請業
          者代表簽章,會議記錄(決議事項及審查資料)函報公路總局
          彙整,提送審議會審議。
    (五)初審會議決議,業者得於初審會議後二週內,就初審決議事項
          陳報補充意見(逾期不予受理),由轄管監理所彙整後再邀集
          原初審委員共同審查,受理機關應將初審決議併同審查意見函
          送公路總局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彙整,提送審議會。
    (六)審議會通過後,由公路總局彙整會議結論陳報交通部備查,業
          者如對審議結果有異議者,應依訴願法規定辦理。
    (七)各轄管監理所應督導業者依補貼計畫暨相關規定辦理。
七、路線別補貼金額計算公式
    最高補貼金額=〔(合理營運成本*W1)+(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
    *W2)-實際營運收入〕*班次數*路線里程*路線補貼分配比率〕
    W1:合理營運成本權重值
    W2: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權重值
    W1+W2=1
    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路線服務品質因子*路線經營績效因子,且其值
    大於 1者均以 1計算。
    前項所稱路線服務品質因子係指各區監理所最近一次辦理之營運與服
    務評鑑計畫成果報告所載之路線別成績評鑑結果對照路線補貼分配比
    率計算因子表(附件二十)之數值。前項所稱路線經營績效因子係指
    該路線上年度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成長率對照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計算因
    子表(附件二十)之數值。
    最高補貼金額計算之合理營運成本及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於進行
    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作業,經交通部核定以準每車公里合理成本替代
    辦理補貼時,以經其核定之準每車公里合理成本計算之。
八、路線補貼審查原則(含重複路線、聯營、共營路線、競標路線)
    (一)重複路線:
          1.業者應就申請補貼路線填具重複路段班次調查表(附件五)
            作為審查依據:
           (1)營運路線重複路段總班次數達三十班以上,未滿六十班之
              區間里程,最多補貼至三十班;重複達六十班以上之區間
              里程,則不予補貼。
           (2)含其他業者所有營運路線重複路段總班次數達六十班以上
              ,未滿九十班之區間里程,每家公司至多補貼至三十班;
              超過九十班之區間里程,則不予補貼。
          2.其他與國道客運、鐵路、捷運等大眾運輸系統併行或具替代
            性之路線,其重複路段得刪除不予補貼。
          3.如符合下列兩條件之一者,業者應於初審小組會議時提供相
            關證明資料並與會詳細說明,經初審小組審慎考量後送請審
            議會審議,得免予扣除重複路段補貼:
           (1)當地多數乘客旅次目的地集中市中心,但聯外道路有限,
              所有路線皆難以避免必須行經該路段,而造成重複路段。
           (2)路線主要服務上、下學學生及年長者等不適合轉運之乘客
              ,且搭乘人數佔總搭乘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
          4.平、假日行駛班次不同者,則分別依第 1目計算平日及假日
            之補貼額度後,再予以加總。
    (二)聯營、共營路線:
          1.重複路段區間里程部分依前款原則辦理。
          2.業者個別行駛班次之總計超逾三十班次或個別業者之載客情
            形中,其中一家平均每車公里載客為十五人公里以上時,則
            該路線之業者均不予補。
          3.業者個別行駛班次及載客情形未逾前兩目規定其提出申請補
            貼之路線,審議會得予公告開放,若無業者申請經營,惟該
            路線確有行駛必要者,則採競標方式辦理補貼;或以該路線
            申請補貼業者中每車公里補貼金額(每車公里營運成本減每
            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最低者,做為每車公里補貼金額之上
            限。
    (三)競標路線:
          1.經審議會決議辦理者。
          2.依當年度補貼經費比例優先給予補貼,其經營許可年限為三
            年,營運業者遴選方式採二階段公開進行:
            第一階段:依據本要點第二點第四項第一款之行駛班次規定
            ,由審議會就參與評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進行評
            選,其評選項目及評分方式(如附件九),經積分及名次統
            計後確定議價優先順序。平均積分未達七十分者視為不及格
            ,不列入議價序位;若僅一家參加評選時,平均積分以八十
            分為及格,未達八十分不予議價。
            第二階段:依據第一階段評定之優先順序,由公路總局依序
            與申請業者議價。參與議價之業者,應備妥補貼計畫書,載
            明請求補貼金額。
          3.競標路線補貼計畫之執行管理,準用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
            補貼計畫之相關規定。
    (四)上年度每車公里載客人公里數增加率較上上年度降低百分之十
          五以上,且每日行駛班次為二十班以上之路線,其核定補貼班
          次須扣減二班。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長期施工被迫繞道行駛而增加里程、山區
          道路變更致路況無法行駛之路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可依實
          際行駛之里程申請。
    (六)自九十八年起,業者未依前一年度所提車輛汰舊換新計畫執行
          時,扣減當年度補貼款百分之十。
    (七)審議會得依個別路線營運情形或視實際情況,調整、補貼班次
          、里程或最高補貼金額。
    (八)各地方政府提出路線繞駛或延駛致增加補貼款,參照大眾運輸
          事業補貼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於直轄市者,由直轄市政府負擔
          三分之二,公路總局負擔三分之一;於縣(市)者,由縣(市
          )政府與公路總局各分擔二分之一;配合政策需要調整動線至
          轉運站之路線,其增加補貼款由公路總局全額負擔。惟因各地
          方政府及個案狀況差異,各區初審專案小組審查時,得依個案
          狀況加以衡酌。
九、補貼金額指定用途比例
    (一)自一0四年度起,年度補貼款指定用途比例應佔個別公司補貼
          總金額百分之三十,其項目為指定用於車輛汰舊換新及維修、
          候車設施維護、電子票證系統設置及維護、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動態資訊管理系統建置及維護、行車人員委外訓練、員工待
          遇及獎金等福利,使用於員工待遇或獎金之金額不得低於總虧
          損補貼金額百分之三,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二)前年度補貼計畫之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若非因經營效率
          提昇,路線未虧損毋庸補貼所致,則停止該業者本年度補貼之
          申請。業者歷年補貼計畫執行情形或補貼款應用情形不符合規
          定,審議會得刪除全部或部分路線不予補貼。
十、補貼金額分配方式
  (一)補貼總金額依政府補貼預算經費。
  (二)公路總局得於補貼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內予以保留,辦理本要點
        第二點第三項之作業,其剩餘款於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辦理第
        二次分配,前項分配金額依業者實際補貼金額按比率分配,另第
        一、二期未依計畫執行收回與扣減違約基數金額亦依上開比率同
        時辦理分配給未違規之業者。
  (三)年度補貼預算經費高於各路線最高補貼金額總和時,以各路線最
        高補貼金額加以分配,即各路線分配之補貼金額不得超過其最高
        補貼金額。年度補貼預算經費低於各路線最高補貼金額總和時,
        則以各路線最高補貼金額佔最高補貼金額總和之比率加以分配。
        分配比率公式如下:
                              AEi
        路線 i分配經費比率=─────
                              N
                             ΣAEi
                             i=1

        i:路線數,i=1,2,……,N;
        N=總路線數;
        AEi=路線 i最高補貼金額數。
十一、經審查核准補貼之現營路線,得依規定程序公告開放此路線。
十二、業者應依本要點及當年度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
      計畫(以下簡稱補貼計畫)確實執行偏遠服務路線客運服務,未經
      交通部核准不得擅自停駛補貼路線、縮減補貼路線班次與里程或變
      更計畫內容,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轄管監理所、站隨時派員督導
      查核,業者應配合辦理。
      (一)業者應於補貼路線營運班車及相關車站設置電子售票機,該
            班車上並應裝設行車紀錄設備,以紀錄各路線營運及營收資
            料,供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含各監理所、站)監督查核及計
            算補貼數額之用。
      (二)業者應確保補貼路線行車安全,且準時安全將旅客送達目的
            站;另應訂定其「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程序及模擬演練手冊」
            送當地監理單位備查後,納入員工訓練教材隨時訓練之,並
            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演練時間及演練內容應報當地監
            理單位備查並副知公路總局,各單位得視需要派員瞭解演練
            情形)。
      (三)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之沿線車站及站牌上標示行車時刻表,
            並確實依時刻表行駛,不得提前發車、發車誤點、脫班、漏
            班及過站不停。
      (四)業者對所屬工作人員應確實管理,加強服裝儀容整潔及服務
            態度,駕駛中不得不當使用通訊器材、闖紅燈,並採有效措
            施禁止酒後駕駛等情事發生。
      (五)業者以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款購置之車輛應配置於補
            貼路線使用,且有各項異動時(如繳銷、過戶……等),應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受補貼路線平均車齡不得逾十一年,個
            別車齡不得逾十二年,審議會並得視實際需要酌情調整;車
            輛設備應加強維修管理,車輛內外應於每天第一班發車前至
            少清掃(含洗)一次並隨時維持清潔,班車內懸掛之路線標
            示牌應與實際行駛路線相符。
      (六)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相關車站之行車時刻表旁、售票口旁、
            月台上及其他明顯處與班車內車門附近明顯處,標明該線接
            受政府補貼,並應設置公告旅客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
            信箱地址(公告格式如附件十與補貼路線示意圖,招呼站牌
            應張貼標明該線接受政府補貼及旅客查詢與申訴專線(含傳
            真電話,公告格式如附件十一),對於旅客陳情意見,應於
            七日內處理完畢並作成紀錄備考,對於站場內各項設施應隨
            時維持整潔。
      (七)業者應於每月十三日前將上月營運月報表及旅客陳情意見辦
            理情形摘錄,函送轄管區監理所,同意核備時,應將上項報
            表、摘錄副知公路總局。
      (八)業者應實施「汽車運輸業統一會計科目」及「汽車客運業路
            線別成本計算制度」,每季終了必須將相關會計表報提送轄
            管監理所,備查。
      (九)業者未依上年度委員附帶決議事項改善者,應提具改善策略
            或精進作為並經轄管監理所核可後,當年度第一期款項始可
            核撥;另當年度初審之附帶決議事項,亦應提具改善策略及
            精進作為,並報請轄管監理所認可,始可核撥當年度虧損補
            貼之第二期款。
十三、各監理所應就業者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每月至少查核二次以上。
十四、業者違反本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依下列規定,由交通部、公路總局
      各監理所(站)查核後之處理之:
      (一)違反相關營運規定應予扣款者,依附件十二之標準辦理。
      (二)業者未經交通部核准擅自變更補貼路線起訖經由、停駛補貼
            路線或縮減補貼路線班次、里程,除追扣該線已核發之補貼
            款外,並自違規日起停止撥發補貼款,另以違反汽車運輸業
            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論處,按公路法七十七條規定罰之
            ,如認定經營不善,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業者未確保行車安全,發生有責任重大肇事事故時,除該路
            線自肇事日起停止撥發補貼款外,另認定妨礙交通安全,依
            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業者未於補貼計畫核定後第一期補貼款核定前提送其「緊急
            事故應變處理程序及模擬演練手冊」,並每半年(前一年十
            二月至本年五月及本年六月至十一月)至少舉辦演練一次者
            ,則當期補貼款不予核撥。
      (五)業者未於補貼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在班車上設置電子售票機
            及行車紀錄設備時,該路線即停止補貼直至業者設置止,並
            自業者設置日起依其日後營運虧損核實補貼。
      (六)未實施統一會計制度及汽車客運業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者,
            即停止補貼直至實施止,並自業者實施日起依其日後營運虧
            損核實補貼。
      (七)「違約基數」金額等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乘(該營
            運路線補貼里程)。
      (八)業者若不服公路主管單位掣開違規通知,應負舉証未違規之
            責,於接到處分通知七日內檢具相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
            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九)業者於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含
            )以上之處分者(含違反規定經停止補貼之路線),除該路
            線扣款處分外,應停止該路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個別業
            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路線總數達受補貼路線總數
            一定比例以上(如附件十三),應停止受理下一年度該業者
            之補貼申請。
      (十)前一年度發生勞資爭議事件,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業
            者若已盡全力維護營運義務,得檢附相關事証提送審議委員
            審定得否申請補貼。
十五、業者執行計畫後,應依第十六、十七、十八各點規定期限及程序,
      按各線實際營運虧損向轄管監理所申請補貼,並由公路總局審查後
      報交通部核准,在各線核定補貼數額度內依實際執行進度核實撥款
      。
十六、請款時程與程序
      (一)業者申請補貼款時程如后下,逾期不予受理:
            1.第一期:於每年四月五日前申請前一年十二月份至當年三
              月份之補貼款。
            2.第二期:於每年八月五日前申請當年四月份至七月份之補
              貼款。
            3.第三期: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申請當年八月份至十一月份
              之補貼款。
      (二)業者申請各期補貼款時,應將計畫執行結果與檢討報告、各
            路線請領補貼統計表一式四份(格式如附件十四、十五)連
            同電子檔、收據、切結書(附件十六、十七)等相關書表文
            件,依監理程序報請受理申請機關審查(審查表及扣款處分
            總表格式如附件十八、十九)後辦理撥款。
      (三)每車公里合理成本若有調整時,應依調整後之成本修正申請
            補貼款額,但最高不得逾當年度經審議會核定之上限值。
      (四)對業者違規情事,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除後,再予撥付
            該補貼款。
      (五)業者未依本要點第五點各款規定執行,並陳報各項表報資料
            者,則當期補貼款不予核撥。
十七、業者申請補貼路線所報各項資料如有不實者,除扣款處分、追回溢
      領補貼款外,若屬蓄意者依法追訴之,並停止下年度該路線補貼申
      請。
十八、補貼計畫變更及停止規定
      (一)補貼計畫除因不可抗力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營運計畫者
            ,業者應依原核定計畫辦理完成。
      (二)補貼計畫若因交通部相關政策變動或核定之相關預算內容變
            動,必須調整計畫內容時,業者應配合辦理。
      (三)業者若因故不能執行補貼計畫,應於三十天前依監理程序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能停止執行。
      (四)業者因第一款核准調整之補貼路線,以原核定補貼款按依補
            貼路段實際行駛里程與核定補貼計畫行車里程之比率核發補
            貼金額,但不得超過原核定補貼金額。
十九、補貼計畫轉讓及禁止規定
      (一)業者在補貼計畫中所有權利義務,非經交通部同意,不得轉
            讓予任何第三人。
      (二)業者之受補貼路線經交通部核定轉移由其他業者接營時,自
            其接營日起,該路線基於本要點所規定之權利義務同時由原
            業者移轉予接營之業者,原業者不得有異議。
二十、依國道客運路線平面路段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試辦申請處理原則核
      定實施之國道客運路線平面路段,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並依下列
      規定計算補貼金額:
      (一)補貼計算公式準用第七點規定,但成本項以平面路段里程乘
            上每車公里成本計算。
      (二)使用車種為九人座以下車輛者,採當地計程車費率之車公里
            成本。
      (三)實際營運收入以平面路段乘客數及其平面路段票價費率計算
            。
      (四)每條路線平面路段補貼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一般公路客運
            路線補貼平均金額,並以三年為限。但補貼金額限制及年限
            經審議會另有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申請營運虧損補貼之路線,其申請、審議及查核等相關作業
      程序比照第五、六、十、十二至十九點(但不適用第十二點設置電
      子售票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