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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104-107)計畫補助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修正

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6條規定訂
    定。
二、名詞定義
    工程案件:尚未奉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
              統)」(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之工程項目。
    分項計畫:已奉核定納入本計畫辦理之工程項目。
三、審議協調小組成員及任務
    為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以下簡稱本
    計畫)審議及評估作業,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應成
    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審議協調小組」(以
    下簡稱審議協調小組)配合執行相關任務。
  (一)審議協調小組委員由以下各單位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擔任之:交通
        部指派2人擔任委員;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指派1人擔任委員;內政
        部指派 1人擔任委員;公路總局指派副局長擔任小組召集人、總
        工程司擔任副召集人,另指派組長以上 3人擔任委員。小組成員
        合計9人,皆得指定相關人員為其第1及第2代理人。
  (二)審議協調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協調小組會議,委員因故無法
        出席得指定代理人代為出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
        開會,決議應取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相同時,由
        主席裁決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具環境、景觀、交通、性別、區
        域及都市規劃等領域之專家、學者諮詢意見。
  (三)審議協調小組任務如下:
        1.工程案件之審議評估。
        2.年度執行中,分項計畫內容修正之審議評估。
        3.其它與本計畫有關之協調、推動及檢討等事宜。
四、本計畫之補助範圍(必要)條件
    本計畫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與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定之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比率為基準調
    整辦理。本計畫除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外,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之工程案
    件必須滿足並同意以下必要條件,如有任何一項不符或不同意者,本
    計畫將不予審議及補助,由地方政府依其施政需要,自籌經費辦理。
    補助範圍(必要)條件如下:
  (一)所提案件必須屬於公路系統或符合納編公路系統要素。
  (二)所提案件須已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且經評估確認具可行性。用
        地經費超過 2億元以上之計畫,須說明土地取得政策。總經費達
        10億元以上之計畫,須於報告中提出財務計畫,其中須包含「跨
        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之自償率指標分析。
  (三)所提案件應先以交通工程或交通管理手段進行改善後,經檢討確
        為道路容量不足或有安全顧慮,必須以拓寬或新闢方式辦理改善
        者。
  (四)所提案件地方政府可於相對應預算年度籌編相對比例之自籌款。
  (五)所提案件應以可於核定列入補助之次一年度內完成用地取得,且
        可於核定列入補助之次三年度內竣工者為原則。辦理期程(用地
        +工程)超過三個預算年度之案件,應依前揭原則分段分案申請
        ,惟仍應將整體內容、效益及分段分案執行策略一併提報審議,
        分段時應避免斷橋、斷路情形發生。辦理期程(用地+工程)超
        過三個預算年度,屬不易分段分案、非一次性辦理無法發揮其綜
        合效益之整體建設計畫,須詳列分年執行計畫,經工程處初審同
        意後方可整案提報審議協調小組審議。
  (六)地方政府如需設置雨水下水道設施,應自行籌列經費,配合道路
        工程一併辦理。
  (七)所提案件若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應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
        業。
  (八)所提案件之用地及拆遷補償經費補助額度不得高於 5億元及總經
        費乘以用地補助比率,另既成道路部分不納入補助,地方政府應
        允諾自行籌編該既成道路經費。同一公路編號、相異路段得列為
        不同計畫提報,惟相異路段里程相距 3公里內且於兩年內申請補
        助者,用地及拆遷補償經費補助視為一案處理。有關用地徵收所
        需之救濟金及獎勵金,依行政院94年11月28日院臺交字第094005
        3930號函示原則辦理。用地補助比率規定如表:
        ┌──────────┬───┬───┬───┬───┐
        │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
        ├────┬─────┼───┼───┼───┼───┤
        │        │台北市    │ 0%  │ 0%  │ 0%  │ 0%  │
        │        ├─────┼───┼───┼───┼───┤
        │都市計畫│台北市以外│ 25% │ 15% │ 5%  │ 0%  │
        │區範圍內│直轄市    │      │      │      │      │
        │        ├─────┼───┼───┼───┼───┤
        │        │其他縣市  │ 50% │ 40% │ 30% │ 25% │
        ├────┼─────┼───┼───┼───┼───┤
        │        │台北市以外│ 25% │ 15% │ 5%  │ 0%  │
        │都市計劃│直轄市    │      │      │      │      │
        │區範圍外├─────┼───┼───┼───┼───┤
        │        │其他縣市  │ 25% │ 25% │ 25% │ 25% │
        └────┴─────┴───┴───┴───┴───┘
  (九)所提案件經費之補助比率,以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定之各地方政府
        財力級次及補助比率為基準,逐年各調降1%,如表:
        ┌──────────┬───┬───┬───┬───┐
        │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
        ├──────────┼───┼───┼───┼───┤
        │分年調降百分比      │ 0%  │ 1%  │ 1%  │ 1%  │
        ├──────────┼───┼───┼───┼───┤
        │累計調降百分比      │ 0%  │ 1%  │ 2%  │ 3%  │
        └──────────┴───┴───┴───┴───┘
  (十)對於執行或配合情形不佳之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得提報審議協調
        小組決定是否再扣減補助比率5%。
五、本計畫之審議程序及核定原則
  (一)工程案件之審議評估會議,原則於每一預算執行年度之前一年第
        1季舉行。
  (二)地方政府應考量自身財務狀況及自籌款籌列情形,篩選具可行性
        且成熟度高之工程案件排列優先順序後提案,以維持審議品質。
  (三)地方政府應於公路總局通知期限前備妥各工程案件之提案總表(
        詳附件一)、可行性評估報告(含土地市價計算依據,詳附件二
        )、基本資料表(詳附件三)、計畫評估表(應先行自評,詳附
        件四)、年度經費籌編表(詳附件五)等資料,由機關首長核章
        後,提報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初審。
  (四)工程處應先就地方政府所提工程案件之資料正確性、工程可行性
        、經費合理性及辦理必要性進行審查,並針對評估表進行審議評
        估項目之複評。工程處應召開初審會議邀請地方政府簡報說明,
        地方政府應就提案之背景、內容及審議評估指標等逐項說明;工
        程處必要時得辦理現勘。初審主要內容應包含:(1) 本要點第
        四點補助範圍(必要)條件之審查(2) 總表、可行性評估報告
        、基本資料表、評估表、年度經費籌編表等資料正確性之審查(
        3)提案內容必要性、急迫性及是否有替代方案之審查(4)提案
        內容可行性及成熟度之審查(5)經費編列合理性之審查(6)分
        段分案適切性之審查(7) 性別統計資料及性別需求分析之審查
        等,所提案件不符本要點第四點補助範圍(必要)條件者應逕予
        退件、不列入審議。若地方政府所提資料尚須補正者,應請地方
        政府限期修正再報。若地方政府未依審查意見修正或逾時未修正
        者,應逕予退件、不列入審議。工程處初審作業完成後,應將相
        關彙整資料及審查意見提送公路總局賡續辦理審議協調小組開會
        事宜。
  (五)地方政府依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綜合評估所提
        案件於建設及開發後獲致之增額效益,額外(不包含依據補助比
        率所估算之自籌款)挹注於建設經費之額度佔總經費之比率;或
        地方政府為提高所提案件之競爭性,自願額外增加自籌經費之額
        度佔總經費之比率,即為自償率。地方政府應依據本要點附錄四
        規定,覈實估算自償率評估指標;為落實「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
        務規劃方案」政策,該項指標滿分為30分。
  (六)地方政府應評估個案之客觀條件,積極採用多元土地取得方式(
        除徵收及協議價購以外,如獎勵容積、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等)
        ,降低用地取得阻力,提高經費自償率及個案競爭性。
  (七)初審通過之工程案件方可提報審議協調小組會議,地方政府應配
        合於會議中簡報說明,簡報內容應就提案之背景資料、工作內容
        及審議評估指標逐項說明,以利審議評估作業進行。各工程案件
        評估表之評估總分,為評定獲得補助優先順序之依據。
  (八)公路總局原則於預算執行年度之前一年 5月底前,依據審議評估
        結果及預算執行年度之經費預估數扣除在建工程需求數後之賸餘
        額度,擬訂預算執行年度擬納入本計畫補助之分項計畫名單提報
        交通部核定。
  (九)申請補助之工程案件如屬下列類別,應優先考量納入補助:
        1.中央已核定重大建設計畫。
        2.中央已核定跨域整合計畫。
        3.中央已核定偏鄉經濟振興計畫。
        4.政策交議工程。
  (十)核定納入本計畫補助之分項計畫應於核定後十日內將相關作業期
        程及里程碑提報工程處作為管考之依據;分項計畫執行進度落後
        於相關管考時點者,應依本要點第十二及十三點規定檢討辦理。
六、分項計畫規劃設計原則
    地方政府辦理分項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時,應覈實考量實際需求,避免
    浪費情形發生,並應積極與民眾協調溝通,俾利工程順利推動。規劃
    設計作業應符合相關規範規定。
七、分項計畫修正計畫辦理原則
  (一)修正計畫須追加經費(包含超出及未超出原核定路線範圍)者,
        追加額度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修正計畫毋須追加經費,但超出原核定路線範圍且屬於延續性工
        程並可於原分配經費年度內辦理完成者,應依程序送工程處辦理
        初審,由工程處確認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後核轉公路總局,再由公
        路總局彙整相關意見後,提報審議協調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後據以
        辦理。
  (三)分項計畫依據實際執行情形,得於原核定總經費內調整工程及用
        地費之分配額度,惟仍應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七)項規定核算用
        地費補助上限,且調整後之中央補助款應以原核定額度為上限。
八、分項計畫年度經費先期作業審核流程
  (一)本計畫係依據交通部核定之各分項計畫內容(含分年辦理路段及
        經費需求)執行,惟考量預算編製與實際執行情形之配合,仍請
        地方政府於每年度11月底前,依核定項目估列後年度經費需求,
        提報工程處初審,工程處初審後,應併自行辦理公路系統省道部
        分彙整,於12月底前報局,公路總局將其納入年度先期作業經費
        需求檢討後,循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程序陳報,依據行政
        院核定結果納入公路總局單位預算,並送立法院審議。
  (二)公路總局應於預算執行前一年度 8月底以前(或交通部核定額度
        確定後),函知受補助地方政府預算執行年度補助之分項計畫及
        經費,並請地方政府將補助經費納入其年度歲入預算及籌編自籌
        款並辦理先期作業,先期作業內容應包括用地作業(分割測量、
        地上物查估、用地取得協議會、陳報徵收計畫書、徵收公告、發
        放補償費等)及工程施工各階段(規劃測量、初步設計、細部設
        計、預算編製、工程發包、開工、完工驗收等)預定辦理時程,
        並於該年度 9月底以前由受補助地方政府彙整連同辦理情形(意
        見)送工程處。
  (三)工程處應就受補助地方政府所提之分項計畫,先行審查是否符合
        完成先期作業及分項計畫內容,必要時得列入實際勘查項目,並
        於分項計畫執行前一年度10月底前完成審查並函知受補助地方政
        府。
  (四)受補助地方政府應依工程處審查意見於計畫執行前一年度11月20
        日前完成分項計畫修正,並函復工程處,工程處於計畫執行前一
        年度11月底前將上述資料併同自行辦理分項計畫先期作業資料陳
        報公路總局。
  (五)公路總局應於受補助計畫執行前一年度12月底以前完成審議程序
        ,並送交通部核定;待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工程處及受補助
        地方政府依核定進度時程確實辦理,並列入管考。
九、分項計畫年度經費先期作業審核原則
  (一)於本要點第八點第一項審查時,符合下列原則者,優先編列經費
        辦理。
        1.經行政院或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重大工程。
        2.地方政府近兩年執行補助款情形(自籌款籌編及執行情形、用
          地取得配合程度、執行率)良好者。
        3.屬危險路段,已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者。
        4.已完成土石方作業規劃(砂石料源供應無虞)者。
  (二)於本要點第八點第三項審查時,其審查原則如下:
        1.年度開始即可發包施作。
        2.分項計畫已完成土地取得或已完成相關證照申請。
        3.分項計畫地方自籌款已編列完成並送議會審查。
        4.分項計畫可於年度內完成,若跨年度應註明工程進度,經公路
          總局核准辦理。
十、分項計畫經費核撥原則
  (一)申請撥付用地費:
        地方政府應照核定計畫填具「用地取得費用明細表」並檢齊下列
        各項文件,函送工程處。
        1.徵收土地公告文件影本(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價購者檢附協議
          價購文件影本)。
        2.補償清冊:包括地價補償、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
          及其他土地改良費、營業損失補償費、遷移費等清冊(加蓋印
          信)。
        3.領款收據(抬頭應書寫工程處全銜、加蓋印信、並載明年、月
          、日)。
        4.納入預算證明。
        5.用地費包括土地價款、依法令規定應補償之費用及用地取得作
          業費。
        6.用地及拆遷補助費應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及發生權責時點之補
          助比率核算補助額度。用地徵收所需之救濟金及獎勵金,應依
          行政院94年11月28日院臺交字第0940053930號函示原則辦理。
        7.申領用地費辦理補償完畢後,應即填具「用地取得費用支用明
          細表」函送工程處依實際支用核銷。
        8.用地及拆遷費應於核定總經費額度內支應,計畫核定後土地市
          價如有調漲,超出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申請撥付工程費:
        1.地方政府完成發包,俟工程開工後有進度時,應檢具工程契約
          副本、工程開工報告、納入預算證明、工程執行進度明細表及
          領款收據等資料,送工程處申請第1期工程款項;第2期起,地
          方政府應以當期估驗實支或預估金額撥付數,檢具納入預算證
          明(含地方自籌款預算証明)、工程執行進度明細表及縣府領
          款收據等資料,送工程處申請撥付當期款項。地方政府應於每
          年11月底檢討當年度內可實支數,無法實支部分暫付款應繳回
          工程處,於次一年度初再依程序向工程處申請撥付。工程停工
          達2個月,請縣、市政府繳回未實支數,俟復工時再請撥。
        2.工程補助費應依發生權責時點之補助比率核算補助額度。
        3.工程決算後經費如有節餘,應於決算後繳還,回歸本計畫統籌
          運用。
  (三)工程處依據撥款方式表(詳附件六)之撥款方式核撥補助經費。
十一、年度中新增工程案件審議評估原則
    (一)本計畫各年度執行中,因配合政策或其他重要計畫推動、易肇
          事危險路段、與連結相關道路系統之瓶頸路段改善等具急迫性
          之新增工程案件,得視本計畫經費節餘情形,依據本要點第四
          點及第五點規定提報審議,經審議協調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並陳
          報交通部核定後據以納入本計畫補助辦理。
    (二)除依上述審議評估原則得增辦工程案件外,具急迫改善需求之
          受損公路橋梁,亦得依下列原則補助辦理(行政院 104年9月9
          日院臺交字第1040048819號函核定):
          1.補助對象:市道、縣道、區道、鄉道等公路系統橋梁。
          2.補助範圍:限受損橋梁整建,其它如地區性排水、通洪、景
            觀、交通、用地、例行性養護及小額整建(經費低於 150萬
            元)等需求,不納入考量。
          3.經費來源及額度:所需中央補助款以本計畫結餘經費為主要
            來源,總額度以5億元為原則。
          4.有關受損公路橋梁之提案、審查、補助比例、補助比例調整
            (視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橋梁評鑑成績酌予調整)及管考機
            制等,由交通部指定部屬機關研擬訂定,於陳報交通部核定
            後據以實施。
    (三)另山地原住民族地區公路系統道路,如非屬新闢或拓寬且為易
          致災、有安全虞慮且具改善需求之急迫性者,得向本計畫申請
          經費補助經滾動檢討後辦理;補助額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定
          之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比率核算,經縣市政府提送審議
          協調小組審議同意並陳報交通部核定後,納入本計畫補助辦理
          (行政院105年4月22日院臺交字第1050020613號函核定)。
十二、執行進度管控方式及管考原則
      考核原則,辦理管考作業:
    (一)年度預定辦理之各分項計畫經通知相關地方政府後,應即依規
          定填報列管進度表,並按月追蹤辦理,辦理方式如下:
          1.受補助地方政府應依行政院頒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
            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提報年度作業計畫相關資料,
            函送工程處審核,由工程處併同自行辦理部分擬定年度分項
            計畫,於作業計畫列管時程前十五日核轉公路總局彙辦,作
            為執行及管制之依據。列管項目請按照前述規定之各項填寫
            。
          2.各分項計畫每月進度之提報,由工程處併同自行辦理之分項
            計畫部分提報相關資料於次月五日前核轉公路總局彙辦;公
            路總局並於每月依規定於工程會及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
            網相關網頁填報執行資料。另本計畫工程標案執行情形部分
            ,除由各執行機關(含地方政府及公路總局所屬單位)在公
            路總局工程經費及進度管制系統網站填報相關資料外,亦應
            按時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網
            站上網填報資料,各地方政府及工程處應對該填報資料詳實
            查填,以利管控。
    (二)分項計畫年度預算如因故刪減,受補助地方政府應配合提供修
          正資料報送工程處,由工程處審核並修正分項計畫年度經費後
          報公路總局;經公路總局審核彙整並俟經費調整達一定額度後
          ,依相關規定陳報修正年度作業計畫。
    (三)為落實滾動檢討、建立退場機制,公路總局負責執行管考單位
          原則於每年4月、7月及10月召開執行檢討會議,邀請工程處及
          地方政府列席報告執行進度。會議討論項目應包含分項計畫經
          費支用及進度執行情形(相關里程碑之檢視)等。分項計畫進
          度落後時,公路總局應督促地方政府儘速解決。分項計畫用地
          取得困難或預算執行落後達15%以上時,地方政府應提出改善
          方案。分項計畫進度落後經檢討無法達成預定目標者,得視情
          節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檢討辦理。執行檢討會議結論於必要
          時應提報審議協調小組討論。檢討會議於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四)公路總局得於年度結束後,依據行政院頒布「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內之評核作業方式辦理獎懲,
          並函知地方政府參辦。
    (五)分項計畫執行過程中,如發生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民眾陳情頻
          繁及低價決標等情形,公路總局或工程處為瞭解其執行情形,
          必要時得依據交通部頒布「交通部暨所屬機關辦理重大工程補
          助型計畫處理原則」派員實地查訪。
    (六)年度預算調整查核時間定於每年4月、7月及10月份辦理;如遇
          有特殊狀況,得專案辦理調整。
    (七)年度核定列管之分項計畫不得任意調整、撤銷,若需調整、撤
          銷,應報公路總局核准,並列入下一年度補助審議之參據。
    (八)地方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工
          程施工品質、是否落實三級品管制度、施工進度及經費支用情
          形等,公路總局得依據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等相關作業規定,對
          於受補助計畫進行抽查,如有缺失,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改善
          ,並將抽查結果及缺失改善結果,列入下一年度補助審議之參
          據。
十三、分項計畫撤案並註銷補助原則
    (一)分項計畫經工程處檢討有用地取得進度落後或無法於核定之次
          一年度內完成用地取得之虞者,應請地方政府向審議協調小組
          專案說明,審議協調小組得依情節裁決撤案並註銷補助,或請
          地方政府限期改善。地方政府逾限無法改善者,應逕予撤案並
          註銷補助,必要時得追回補助款回歸本計畫統籌運用。註銷補
          助之事由,將列入該地方政府未來申請補助之執行績效評分參
          據。
    (二)分項計畫經工程處檢討有工程進度落後或無法於核定之次三年
          度內竣工之虞且無不可抗力因素者,應請地方政府向審議協調
          小組提出專案說明,審議協調小組得依情節裁決撤案並註銷補
          助,或請地方政府限期改善。地方政府逾限無法改善者,應逕
          予撤案並註銷補助,必要時得追回補助款回歸本計畫統籌運用
          。註銷補助之事由,將列入該地方政府未來申請補助之執行績
          效評分參據。
    (三)分項計畫經工程處會同地方政府檢討係民眾抗爭或其它不可抗
          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辦理者,應請地方政府向審議協調小組提
          出專案說明,並依現況循程序辦理撤案結算。中央補助款結餘
          部分,回歸本計畫統籌運用。
    (四)分項計畫經工程處會同地方政府檢討係時空變化導致交通需求
          及投資效益變低者,應請地方政府向審議協調小組提出專案說
          明,並依現況循程序辦理撤案結算。中央補助款結餘部分,回
          歸本計畫統籌運用。
    (五)分項計畫撤案並註銷補助,授權審議協調小組核決之。
十四、為配合行政院103年5月22日院臺交字第1030028383號函示事項,爰
      訂定以下績效指標,作為執行目標:
      ┌────────────────┬─────┬────┐
      │        指標                    │  單位    │ 目標值 │
      ├────────────────┼─────┼────┤
      │跨域加值–地方政府自償額度(104-│   億元   │  >4   │
      │107年)                         │          │        │
      ├────────────────┼─────┼────┤
      │產業發展–車輛進出產業園區節省時│車(小客車│  >0   │
      │間                              │) *小時 │        │
      ├────────────────┼─────┼────┤
      │區域均衡–(非都會地區道路面積/│    %    │ >85   │
      │都會地區道路面積)*100%       │          │        │
      ├────────────────┼─────┼────┤
      │生態永續-(綠色材料【如 LED燈具│          │        │
      │、再生材料等】使用額度/總經費)│    %    │ >2.5  │
      │*100%                         │          │        │
      └────────────────┴─────┴────┘
      分項計畫完工結案後,地方政府應於結案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結案報
      告書予工程處備查。該結案報告書列為地方政府未來申請補助之執
      行績效評分參據,報告書應包含: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包含確切地點及位置圖)。
    (三)工程內容概要(包含計畫緣起、核定內容概要、改善里程、主
          要斷面配置、用地需用情形、取得方式及主要辦理項目等)。
    (四)承攬廠商、契約及結算金額(包含規劃、設計、監造、施工等
          )。
    (五)工程期程(包含開工、完工及其它重大里程碑)。
    (六)工程執行概述及檢討(包含特殊或突發困難狀況之協調處理過
          程及經驗傳承)。
    (七)工程預期效益及實際效益之檢討(包含跨域整合效益、交通量
          、道路服務水準及其它可量化、不可量化之效益)。
    (八)績效指標:
      ┌──────────────────┬────────┐
      │                指標                │      單位      │
      ├──────────────────┼────────┤
      │產業發展–車輛進出產業園區節省時間  │車(小客車)*小時│
      ├──────────────────┼────────┤
      │生態永續–(綠色材料【如LED燈具、再 │       %       │
      │生材料等】使用額度/總經費)*100% │                │
      └──────────────────┴────────┘
    (九)施工前後照片。
十五、地方政府辦理分項計畫之各類宣傳活動時,應邀請交通部、公路總
      局、工程處及相關民意代表參與,並將中央補助經費辦理之事由納
      入文宣資料內。相關辦理情形將列為地方政府未來申請補助之執行
      績效評分參據。
十六、公路總局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
      相關網頁依規定填報計畫評核資料,作為本計畫後續年度預算編列
      以及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地方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額
      度之參據;另將管考結果視必要性在公路總局網站公布。
十七、受補助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於年度結束前無法支用完畢須保留至次年
      度繼續執行者,應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歲出應付款保留申
      請表』二份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各工程處審視後陳報公路總局
      彙整,再由公路總局陳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俟核定後方得據以執
      行。
十八、本執行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公路總局得依實際執行需要修正或另行
      補充規定。

※未來行政院組織改造完成後,交通部將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交通部公
  路總局將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處將更名為各區養
  護工程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