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汽車牌照核發之公平與公正、公開,並建立選號及招標作業規 範,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選號車種、選號金額、招標底價及牌照號碼,依「公路證照 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規定辦理。
三、競標者選購或競標車牌號碼,應先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 s.gov.tw)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IC卡申請登記會員帳號後,始 得以該會員帳號辦理選號或競標。
四、競標者選購或競標車牌號碼,除依規定繳納選號或得標金額外,並應 依據「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繳納號牌費用。
五、牌照號碼核發及收、退費方式如下: (一)順號編發:牌照號碼由小至大依序核發。 (二)標售: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並依決標金額收費。 (三)選號:汽車所有人不依序領用牌照號碼者,得於選號範圍內,自 行指定選用牌照號碼並繳交選號費用。 (四)列為公告招標號碼,經公告招標後,第一、二級流標(含得標未 繳費)之號牌,應辦理第二次招標;屬顯具有特殊價值之號牌, 得再繼續辦理第三次以上之招標;第三級流標牌則併入其它三級 號牌順號編發及網路選號。 (五)經標售而無人競標之第一、二級號牌及得標繳費後未於三個月內 辦理領牌之號牌,開放以底價網路選號,經一個月仍無人選購者 ,造冊陳核後轉庫存,不再併入一般順號編發,由各所另行核發 。 (六)網路選號逾期未領號牌,開放第二次網路選號,經一個月仍無人 選購者,造冊陳核後轉庫存,不再併入一般順號編發,由各所另 行核發。 (七)於線上轉帳繳交保證金時,當競標結束轉帳時間截止後,未得標 或得標且依規定繳清全部得標金額者,由招標之公路監理機關退 還保證金。 (八)經核列為專案控管之特殊號碼號牌,經三次以上招標,仍無決標 時,均暫不提供核發,俟整組號牌代碼均完成招標後,再另繼續 辦理招標或核發;競標金額達三十萬元以上流標之號牌,均應再 重新招標。
六、牌照號碼公開標售前,應至少於投標日七日前先行公告,其公告事項 如下: (一)依據。 (二)投標資格。 (三)投標日期及地點。 (四)標售號碼及底價。 (五)投標及決標方式。 (六)其他必要事項。
七、牌照號碼於標售或選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放棄權利,已繳 納之得標或選號金額不予發還: (一)得標者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得標金額。 (二)得標者於所定時間內繳交得標金額後,未於決標之次日起三個月 內完成申領牌照。 (三)網路選號轉帳成功後,未於次一工作日收件時間截止前完成領牌 手續。 (四)臨櫃選號者未於當日內完成領牌手續。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自當次決標日起,禁止該競標者參與公路監理 機關號牌競標及選號資格一年。
八、為防止高價得標後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繳費之情形,會員帳號設定 之最高競標金額或出價超過三十萬元時,須先線上即時轉帳繳交百分 之二十(即六萬元)的保證金,該會員帳號即擁有持續加價之權利, 若此會員帳號發生得標後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繳費之情形,則沒收 該保證金,並禁止該競標者參與公路監理機關號牌競標及選號資格一 年。
九、汽車申領懸掛選號或標售之牌照號碼後,於牌照繳銷、註銷、吊銷、 遺失、損毀或全面換發新型號牌時,一律不得留用,應依規定換發新 號牌,如不依序申領或換發者,應依本規定重新選號或參加標售。
十、標售得標之牌照號碼,只限登記於得標繳費時所登錄之汽車所有人( 以競標時登錄之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為準)名下之車輛申領牌照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將該得標號牌權利轉讓他人。
十一、選號之牌照號碼,只限登記於選號當時所登錄汽車所有人(以選號 時登錄之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為準)及車輛(以選號時登錄之 車身或引擎號碼為準)申領牌照,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將該號牌權 利轉讓他人或他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