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收費依據交通部104年7月14日交總字第1040020911號函轉行政院 1 04年7月3日院臺財字第1040032471號函訂定「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 理費收費基準」辦理。
二、職務宿舍每月收費標準計算方式如下: (一)按上述收費基準表,單房間職務宿舍坐落臺北市且屋齡三十年以 上,每月每平方公尺單價為新臺幣二十六元三角,乘以借用面積 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計算建物面積費,分列於收費基準表(詳附 件)。 (二)除建物面積費用外,另每房每月收取設備使用費新臺幣十九元, 合計為宿舍管理費。
三、宿舍管理費: (一)龍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房每月收取新台幣五百二十九元。 (二)景美單房間職務宿舍依房號,員工每房每月分別收取新台幣三百 七十一元至五百四十四元;主管每房每月分別收取新台幣七百二 十三元至一千零九十五元,各房間面積分列於收費基準表(詳附 件)。
四、借用期間不足一個月者,按實際借用日數占當月份比例計算,計算結 果有小數時,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五、各宿舍借用人除應繳納宿舍管理費外,應另自費負擔水、電及瓦斯等 費用。
六、各宿舍借用人之宿舍管理費,每月由本局秘書室出納科自薪資中扣取 ,未能扣取者請自行以現金繳納。
七、宿舍管理費收取後悉數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