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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為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整合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跨區使用
    ,便利民眾多卡通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申請對象為: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及經營一般公路汽車客運業者或國道客運通勤
        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二)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
三、受理暨申請單位:
  (一)轄區之監理所、站:經營一般公路汽車客運業者或國道客運通勤
        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二)公路總局:中央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
  (三)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暨地方軌道、
        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各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應於設備建
        置程序完成後,依本案執行要點函報請款文件至公路總局請款)
        。
  (四)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建置後,市區汽車客運業(含原公路汽車客
        運移撥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暨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
        補助設備之監督及管理,為其轄管之縣(市)政府;公路汽車客
        運業(含國道通勤路線)之設備監督及管理為其所轄監理所、站
        。
四、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1.市區汽車客運暨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下稱客運業者):
         (1)未曾受交通部(含公路總局)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
            之客運業者,並尚未裝置電子票證驗票機之車輛(額),惟
            前開客運業者自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九年度公路公共
            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補助受理開始)起算之新
            增「車輛(額)」皆不予補助。
         (2)曾受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之客運業者,均應自籌經
            費建置,本案不予補助;惟前開曾受補助客運業者前於補助
            作業受理之時,有因政府補助建置單卡電子票證驗票機五年
            機齡之限制,而尚有未獲補助及未裝置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
            之「車輛(額)」,於補助申請年度機齡屆滿五年者得提出
            申請;前開機齡應以結算驗收書完成日期計算。
         (3)國道通勤路線為高速公路里程為七十五公里以下。另交通部
            於一百年函示公告開放公路客運路線,將自行安裝及使用多
            卡通電子票證系統,並列為應負責辦理事項,故為維補助之
            公平性,爰自一百年起之新增車額一律不予補助。
         (4)為便利民眾上下車並減少站點停靠時間,市區及公路客運雙
            門或多門低地板車輛,可依實際需求提出一車多機補助申請
            。
        2.有關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
          依本執行要點第八點辦理。
  (二)設備基本規範:
        1.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整合補助之電子票證,應為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電子票證。
        2.客運業者申請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建置之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
          ,應符合附件「交通部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功能需求規範」
          規定,並應取得交通部授權委託機構之符合性驗證證明文件。
        3.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因應
          公路公共運輸無縫轉乘服務需要,得另研提建置多卡通電子票
          證整合之不同功能需求規範,惟前項需求規範應取得交通部授
          權委託機構之符合性驗證證明文件。
        4.參照政府採購法精神採透明公開相關採購資訊,並依採購法內
          「採購契約要項」之規定將相關契約文件及議價(決標)紀錄
          納入契約,並契約應經公證。
        5.受補助裝置之電子票證設備,應依計畫申請功能維持正常運作
          並至少提供服務五年。
  (三)申請期程:自本補助要點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函頒日起至四十五日
        曆天內(以受理單位收件日期為準),惟特殊案件經本局同意延
        長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金額:
        1.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計畫經費以建置
          之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可併含電子投幣機)及客運業者後端之
          場站與公司所需票證整合清分處理系統設備項目列計。
        2.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由受理機關依計
          畫書載明之電子票證整合卡數暨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
          間,核審計畫經費合理性後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經費比例規定如下表:
          ┌─────────────────┬───────┐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補助經費比例      │二卡(含以上)│
          ├─────────────┬───┼───────┤
          │                          │三個月│     49%     │
          │                          ├───┼───────┤
          │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六個月│     45%     │
          │                          ├───┼───────┤
          │                          │九個月│     35%     │
          └─────────────┴───┴───────┘
        4.多卡通驗票機(含相關軟硬體、施工、設定、測試與檢驗、最
          長保固期五年之保固等費用)每台補助上限:
          ┌──────────────┬──────────┐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補助金額上限│    二卡(含以上)  │
          │(括號內係含電子投幣功能)  │                    │
          ├──────────┬───┼──────────┤
          │                    │三個月│20,000元(25,000元)│
          │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  ├───┼──────────┤
          │建置時間            │六個月│18,000元(23,000元)│
          │                    ├───┼──────────┤
          │                    │九個月│14,000元(19,000元)│
          └──────────┴───┴──────────┘
        5.客運業者中央處理系統 CPS每一(卡)票證系統(含伺服器級
          電腦及相關軟硬體設備、施工、設定、測試與檢驗、最長保固
          期五年之保固等費用)補助上限:
          ┌────────────────┬────────┐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補助金額上限    │二卡(含以上),│
          │                                │且至多補助四卡  │
          ├────────────┬───┼────────┤
          │                        │三個月│ 200,000元/卡  │
          │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  ├───┼────────┤
          │時間                    │六個月│ 180,000元/卡  │
          │                        ├───┼────────┤
          │                        │九個月│ 140,000元/卡  │
          └────────────┴───┴────────┘
        6.客運業者場站處理系統 DPS每一場站每一(卡)票證系統(含
          相關軟硬體設備、施工、設定、測試與檢驗、最長保固期五年
          之保固等費用)補助上限:
          ┌────────────────┬────────┐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補助金額上限    │二卡(含以上),│
          │                                │且至多補助四卡  │
          ├────────────┬───┼────────┤
          │                        │三個月│  80,000元/卡  │
          │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  ├───┼────────┤
          │時間                    │六個月│  75,000元/卡  │
          │                        ├───┼────────┤
          │                        │九個月│  60,000元/卡  │
          └────────────┴───┴────────┘
        7.多卡通驗票機之預備機補助比例以車輛數百分之五為上限,並
          得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8.曾受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之客運業者,再次申請驗票
          機、中央處理系統(CPS)暨場站處理系統(DPS)設備之補助
          單價不得高於前次實際補助金額。
  (五)申請文件:客運業者應備具下列表件一式三份併附電子檔,逕向
        受理單位申請辦理。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如附表一】。
        2.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受政府補助清冊【如附表二】。
        3.客運業者研提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書」,至少應載明
          下列項目:
         (1)計畫目標。
         (2)已至少完成二種以上不同電子票證多卡通(檢附與電子票證
            公司協定證明文件)。
         (3)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建置車輛數及營運路線。
         (4)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
         (5)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所需票證整
            合清分處理系統設備數量及其單價成本、計畫合計經費。
         (6)另國道通勤路線應表列欲實施之里程計費營運規則暨因應民
            眾遭鎖卡機制及作為,受理單位後續依該營運規則進行查核
            。
        4.曾受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之客運業者再次申請驗票機
          ,另應檢具下列文件:
         (1)前次補助單位之撥款公文暨相關撥款證明文件,俾利受理單
            位審查前次補助實際核撥單價。
         (2)前次補助設備清冊暨配置情形【附表五】。
        5.其它視受理審查機關需要補充說明資料。
  (六)審查程序:
        1.受理單位採隨到隨審,審核客運業者申請資料,核定同意補助
          經費比例,審核通過函覆客運業者依核定案暨相關規定依計畫
          期程執行。
        2.受理單位作業程序:
         (1)督導客運業者依程序陳報申請資料。
         (2)受理客運業者購置多卡通票證設備補助申請、審核、核定及
            經費撥付。
         (3)受理申請案後應儘速審查完畢,並函知客運業者知照。
         (4)經審核同意列入補助之建置案,應督導客運業者依計畫執行
            。
        3.審查注意事項: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核對相關申請資料是否符
            合規定,客運業者是否依照建置年期規劃申請。
         (2)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受政府補助清冊:審查各年度
            受補助之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運用狀況,以確保客
            運業者申請符合「四、(一)申請資格:」之規定。
         (3)曾受補助建置中央處理系統(CPS)暨場站處理系統(DPS)
            設備之客運業者,應優先運用補助之後端設備,避免重複補
            助。
         (4)符於申請上述申請資格之「車輛(額)」,倘於申請年度查
            有自建多卡通票證設備之事實,為避免客運業者自購設備未
            能妥善利用,浪費補助資源,已自建設備之「車輛(額)」
            應予以扣除,不予補助。
         (5)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受理所轄市區汽車客運應排除曾受
            補助建置之客運業者,惟倘有受理疑義,得先洽公路總局釐
            清,並核定內容應副知公路總局。
  (七)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之申請期
        程、補助金額、申請文件及審查程序依本執行要點第八點辦理,
        餘無規定者得比照上開客運業者規範。
五、請款規定:
  (一)請款金額:經核審核定同意補助經費額度比例後,客運業者應依
        核定時間完成建置,未依核定時間或電子票證卡數完成建置者,
        另依其實際完成建置時間及電子票證整合卡數適用之補助經費比
        例補助之,詳參見「四、(四)補助金額:之規定。但逾前項規
        定之九個月時間或不足三卡者,不予補助。
  (二)執行期程:
        1.經核定補助之客運業者應於核定後一個月內與建置廠商完成簽
          約。另當年度可完成建置驗收之客運業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八日前完成驗收結算請款作業。
        2.客運業者申請經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後,如無法於當年度十
          二月八日前完成驗收結算請款者,各受核列補助之客運業者應
          於當年度十二月八日前,檢附購置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設備
          契約副本二份,提送受理單位申請年度預算保留作業。前項作
          業逾時致預算無法辦理保留者,原核定同意補助之經費,不予
          補助。
  (三)受理單位於客運業者完成請款經審查無誤後儘速完成撥款。
  (四)請款文件:
        1.受理單位為公路總局監理所、站:客運業者完成多卡通電子票
          證整合計畫後,應檢具下列表件(以下簡稱「請款書表」)一
          式三份併附電子檔,向受理單位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
         (2)設備商簽約文件暨公證人證書。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附表三】。
         (4)設備驗證報告書,並經交通部授權委託機構驗證;另市區暨
            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含國道通勤路線)得依其實際營運特性
            ,加具下列審查文件:
            a.市區暨一般公路客運:電子票證公司於客運業者申請營運
              區之營運規則驗證。
            b.國道通勤路線:電子票證公司依申請計畫書所提營運規則
              進行驗證。
         (5)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財物結算證明書【附表四】。
         (6)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運用狀況及建置位置說明【附表五】。
         (7)購置多卡通票證設備單據影本(發票、退款折讓證明,加蓋
            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8)會計師簽證(證實客運業者請領之金額僅多卡通設備及規定
            範圍之金額,並且請領金額係依實際支付金額計算)。
         (9)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0)「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11)完工照片。
        (12)實地查核表件(含報表)【附表七】。
        2.受理單位為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市區客運業者於完成多
          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後,比照公路總局監理所、站檢具上開
          「請款書表」一式三份併附電子檔,向受理單位申請核撥補助
          經費,而受理單位於收齊「請款書表」后併同「納入預算憑證
          」函報公路總局結報請款。
  (五)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之請款規
        定,依本執行要點第八點辦理,餘無規定者得比照上開客運業者
        規範。
六、其它應辦事項:
  (一)各區監理所於受理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案件執行完成後將補助情形
        彙整陳送公路總局。
  (二)客運業者於建置完成後五年內,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陳報多卡通
        電子票證使用情形統計表【附表六】,僅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與
        公路汽車客運業暨兼營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業者併同陳報各區監理
        所、僅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陳報其轄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並於每月十五日號前彙整陳送公路總局。
  (三)各區監理所及各縣市政府應於補助後五年內,應每年至少一次依
        據第五點附表七所規定實地查核比例方式查核驗票機、場站處理
        系統及中央處理系統之正常使用情形,並做成查核紀錄;倘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已訂有相關規範暨措施,督促轄管業者妥為維
        運其補助設備,不在此限。
  (四)完成核撥後,公路總局應將補助客運業者多卡通設備金額相關資
        料送稅捐機關參考運用。
  (五)其它因交通部(含公路總局)業務需要之辦理事項。
七、客運業者暨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違反本補助要點處理規定:
  (一)受理機關於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其補助款不予
        撥付。
  (二)未依本補助要點執行期程辦理者,受理機關不予補助。
  (三)客運業者暨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經查若有違反「四、(
        二)、5、」受補助裝置之電子票證設備應依計畫申請功能維持
        正常運作並至少提供服務五年之規定時,受理機關應請其立即改
        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該受補助之電子票證設備已撥
        付之補助款受理機關應予追回。
八、有關非客運業者之申請機關及單位(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地區
    捷運公司及輪渡等),配合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整合無縫轉乘服務
    之需要,申請本案補助建置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
        1.中央申請機關及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
          轉乘服務計畫書,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由公路總局將轉乘服
          務計畫書及審查意見函報交通部審查核定補助經費比例。
        2.地方申請機關及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
          轉乘服務計畫書,向轄管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後由
          該管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將轉乘服務計畫書及審查意見函報公
          路總局後,再由公路總局將轉乘服務計畫書及審查意見函報交
          通部審查核定補助經費比例。
  (二)執行:申請機關及單位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及相關配合事項辦理
        建置。
  (三)請款:
        1.中央申請機關及單位於設備建置完成後檢具相關請款表件向交
          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書面審查暨請款,前開請款表件比照「公路
          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補助各縣市政府暨機關
          之經費核銷辦法提送請款文件,而公路總局得視文件審查需要
          ,向申請機關及單位另提相關補充文件。
        2.地方申請機關及單位於設備建置完成後向所其申請之直轄市暨
          各縣市政府結報請款,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於審查核可後,依
          「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補助各縣市政府
          暨機關之經費核銷辦法提送請款表件,函報交通部公路總局辦
          理請款,而公路總局得視撥款審查需要,向受理本案補助之直
          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提送相關補充說明文件。
  (四)後續應辦事項:撥款完畢後,申請機關及單位應比照本要點內第
        「六、(二)」、「六、(三)」、「六、(四)」及「六、(
        五)」等規定辦理。
九、客運業者計畫表件:
  (一)申請文件。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封面
        2.「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目錄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表【附表一】」
        4.「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受政府補助清冊【附表二】」
  (二)請款文件。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封面
        2.「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目錄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表【附表三】」
        4.「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財物結算證明書【附表四】」
        5.「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運用狀況及建置位置說明【附表五】」
        6.「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黏貼」
        7.「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實地查核作業說明【附表七】」
  (三)「多卡通電子票證使用情形統計表【附表六】」
十、本補助作業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交通部公
    路總局增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