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整合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跨區使用 ,便利民眾多卡通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申請對象為: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及經營一般公路汽車客運業者或國道客運通勤 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二)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
三、受理暨申請單位: (一)轄區之監理所、站:經營一般公路汽車客運業者或國道客運通勤 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二)公路總局:中央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 (三)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暨地方軌道、 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各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應於設備建 置程序完成後,依本案執行要點函報請款文件至公路總局請款) 。 (四)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建置後,市區汽車客運業(含原公路汽車客 運移撥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暨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 補助設備之監督及管理,為其轄管之縣(市)政府;公路汽車客 運業(含國道通勤路線)之設備監督及管理為其所轄監理所、站 。
四、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1.市區汽車客運暨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下稱客運業者): (1)未曾受交通部(含公路總局)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 之客運業者,並尚未裝置電子票證驗票機之車輛(額),惟 前開客運業者自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九年度公路公共 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補助受理開始)起算之新 增「車輛(額)」皆不予補助。 (2)曾受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之客運業者,均應自籌經 費建置,本案不予補助;惟前開曾受補助客運業者前於補助 作業受理之時,有因政府補助建置單卡電子票證驗票機五年 機齡之限制,而尚有未獲補助及未裝置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 之「車輛(額)」,於補助申請年度機齡屆滿五年者得提出 申請;前開機齡應以結算驗收書完成日期計算。 (3)國道通勤路線為高速公路里程為七十五公里以下。另交通部 於一百年函示公告開放公路客運路線,將自行安裝及使用多 卡通電子票證系統,並列為應負責辦理事項,故為維補助之 公平性,爰自一百年起之新增車額一律不予補助。 (4)為便利民眾上下車並減少站點停靠時間,市區及公路客運雙 門或多門低地板車輛,可依實際需求提出一車多機補助申請 。 2.有關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 依本執行要點第八點辦理。 (二)設備基本規範: 1.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整合補助之電子票證,應為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電子票證。 2.客運業者申請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建置之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 ,應符合附件「交通部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功能需求規範」 規定,並應取得交通部授權委託機構之符合性驗證證明文件。 3.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因應 公路公共運輸無縫轉乘服務需要,得另研提建置多卡通電子票 證整合之不同功能需求規範,惟前項需求規範應取得交通部授 權委託機構之符合性驗證證明文件。 4.參照政府採購法精神採透明公開相關採購資訊,並依採購法內 「採購契約要項」之規定將相關契約文件及議價(決標)紀錄 納入契約,並契約應經公證。 5.受補助裝置之電子票證設備,應依計畫申請功能維持正常運作 並至少提供服務五年。 (三)申請期程:自本補助要點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函頒日起至四十五日 曆天內(以受理單位收件日期為準),惟特殊案件經本局同意延 長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金額: 1.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計畫經費以建置 之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可併含電子投幣機)及客運業者後端之 場站與公司所需票證整合清分處理系統設備項目列計。 2.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由受理機關依計 畫書載明之電子票證整合卡數暨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 間,核審計畫經費合理性後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經費比例規定如下表: ┌─────────────────┬───────┐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補助經費比例 │二卡(含以上)│ ├─────────────┬───┼───────┤ │ │三個月│ 49% │ │ ├───┼───────┤ │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六個月│ 45% │ │ ├───┼───────┤ │ │九個月│ 35% │ └─────────────┴───┴───────┘ 4.多卡通驗票機(含相關軟硬體、施工、設定、測試與檢驗、最 長保固期五年之保固等費用)每台補助上限: ┌──────────────┬──────────┐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補助金額上限│ 二卡(含以上) │ │(括號內係含電子投幣功能) │ │ ├──────────┬───┼──────────┤ │ │三個月│20,000元(25,000元)│ │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 ├───┼──────────┤ │建置時間 │六個月│18,000元(23,000元)│ │ ├───┼──────────┤ │ │九個月│14,000元(19,000元)│ └──────────┴───┴──────────┘ 5.客運業者中央處理系統 CPS每一(卡)票證系統(含伺服器級 電腦及相關軟硬體設備、施工、設定、測試與檢驗、最長保固 期五年之保固等費用)補助上限: ┌────────────────┬────────┐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補助金額上限 │二卡(含以上),│ │ │且至多補助四卡 │ ├────────────┬───┼────────┤ │ │三個月│ 200,000元/卡 │ │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 ├───┼────────┤ │時間 │六個月│ 180,000元/卡 │ │ ├───┼────────┤ │ │九個月│ 140,000元/卡 │ └────────────┴───┴────────┘ 6.客運業者場站處理系統 DPS每一場站每一(卡)票證系統(含 相關軟硬體設備、施工、設定、測試與檢驗、最長保固期五年 之保固等費用)補助上限: ┌────────────────┬────────┐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補助金額上限 │二卡(含以上),│ │ │且至多補助四卡 │ ├────────────┬───┼────────┤ │ │三個月│ 80,000元/卡 │ │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 ├───┼────────┤ │時間 │六個月│ 75,000元/卡 │ │ ├───┼────────┤ │ │九個月│ 60,000元/卡 │ └────────────┴───┴────────┘ 7.多卡通驗票機之預備機補助比例以車輛數百分之五為上限,並 得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8.曾受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之客運業者,再次申請驗票 機、中央處理系統(CPS)暨場站處理系統(DPS)設備之補助 單價不得高於前次實際補助金額。 (五)申請文件:客運業者應備具下列表件一式三份併附電子檔,逕向 受理單位申請辦理。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如附表一】。 2.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受政府補助清冊【如附表二】。 3.客運業者研提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書」,至少應載明 下列項目: (1)計畫目標。 (2)已至少完成二種以上不同電子票證多卡通(檢附與電子票證 公司協定證明文件)。 (3)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建置車輛數及營運路線。 (4)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 (5)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所需票證整 合清分處理系統設備數量及其單價成本、計畫合計經費。 (6)另國道通勤路線應表列欲實施之里程計費營運規則暨因應民 眾遭鎖卡機制及作為,受理單位後續依該營運規則進行查核 。 4.曾受補助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之客運業者再次申請驗票機 ,另應檢具下列文件: (1)前次補助單位之撥款公文暨相關撥款證明文件,俾利受理單 位審查前次補助實際核撥單價。 (2)前次補助設備清冊暨配置情形【附表五】。 5.其它視受理審查機關需要補充說明資料。 (六)審查程序: 1.受理單位採隨到隨審,審核客運業者申請資料,核定同意補助 經費比例,審核通過函覆客運業者依核定案暨相關規定依計畫 期程執行。 2.受理單位作業程序: (1)督導客運業者依程序陳報申請資料。 (2)受理客運業者購置多卡通票證設備補助申請、審核、核定及 經費撥付。 (3)受理申請案後應儘速審查完畢,並函知客運業者知照。 (4)經審核同意列入補助之建置案,應督導客運業者依計畫執行 。 3.審查注意事項: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核對相關申請資料是否符 合規定,客運業者是否依照建置年期規劃申請。 (2)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受政府補助清冊:審查各年度 受補助之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運用狀況,以確保客 運業者申請符合「四、(一)申請資格:」之規定。 (3)曾受補助建置中央處理系統(CPS)暨場站處理系統(DPS) 設備之客運業者,應優先運用補助之後端設備,避免重複補 助。 (4)符於申請上述申請資格之「車輛(額)」,倘於申請年度查 有自建多卡通票證設備之事實,為避免客運業者自購設備未 能妥善利用,浪費補助資源,已自建設備之「車輛(額)」 應予以扣除,不予補助。 (5)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受理所轄市區汽車客運應排除曾受 補助建置之客運業者,惟倘有受理疑義,得先洽公路總局釐 清,並核定內容應副知公路總局。 (七)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之申請期 程、補助金額、申請文件及審查程序依本執行要點第八點辦理, 餘無規定者得比照上開客運業者規範。
五、請款規定: (一)請款金額:經核審核定同意補助經費額度比例後,客運業者應依 核定時間完成建置,未依核定時間或電子票證卡數完成建置者, 另依其實際完成建置時間及電子票證整合卡數適用之補助經費比 例補助之,詳參見「四、(四)補助金額:之規定。但逾前項規 定之九個月時間或不足三卡者,不予補助。 (二)執行期程: 1.經核定補助之客運業者應於核定後一個月內與建置廠商完成簽 約。另當年度可完成建置驗收之客運業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八日前完成驗收結算請款作業。 2.客運業者申請經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後,如無法於當年度十 二月八日前完成驗收結算請款者,各受核列補助之客運業者應 於當年度十二月八日前,檢附購置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設備 契約副本二份,提送受理單位申請年度預算保留作業。前項作 業逾時致預算無法辦理保留者,原核定同意補助之經費,不予 補助。 (三)受理單位於客運業者完成請款經審查無誤後儘速完成撥款。 (四)請款文件: 1.受理單位為公路總局監理所、站:客運業者完成多卡通電子票 證整合計畫後,應檢具下列表件(以下簡稱「請款書表」)一 式三份併附電子檔,向受理單位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 (2)設備商簽約文件暨公證人證書。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附表三】。 (4)設備驗證報告書,並經交通部授權委託機構驗證;另市區暨 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含國道通勤路線)得依其實際營運特性 ,加具下列審查文件: a.市區暨一般公路客運:電子票證公司於客運業者申請營運 區之營運規則驗證。 b.國道通勤路線:電子票證公司依申請計畫書所提營運規則 進行驗證。 (5)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財物結算證明書【附表四】。 (6)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運用狀況及建置位置說明【附表五】。 (7)購置多卡通票證設備單據影本(發票、退款折讓證明,加蓋 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8)會計師簽證(證實客運業者請領之金額僅多卡通設備及規定 範圍之金額,並且請領金額係依實際支付金額計算)。 (9)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0)「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11)完工照片。 (12)實地查核表件(含報表)【附表七】。 2.受理單位為直轄市暨各縣市地方政府:市區客運業者於完成多 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後,比照公路總局監理所、站檢具上開 「請款書表」一式三份併附電子檔,向受理單位申請核撥補助 經費,而受理單位於收齊「請款書表」后併同「納入預算憑證 」函報公路總局結報請款。 (五)中央及地方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等非客運業者之請款規 定,依本執行要點第八點辦理,餘無規定者得比照上開客運業者 規範。
六、其它應辦事項: (一)各區監理所於受理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案件執行完成後將補助情形 彙整陳送公路總局。 (二)客運業者於建置完成後五年內,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陳報多卡通 電子票證使用情形統計表【附表六】,僅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與 公路汽車客運業暨兼營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業者併同陳報各區監理 所、僅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陳報其轄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並於每月十五日號前彙整陳送公路總局。 (三)各區監理所及各縣市政府應於補助後五年內,應每年至少一次依 據第五點附表七所規定實地查核比例方式查核驗票機、場站處理 系統及中央處理系統之正常使用情形,並做成查核紀錄;倘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已訂有相關規範暨措施,督促轄管業者妥為維 運其補助設備,不在此限。 (四)完成核撥後,公路總局應將補助客運業者多卡通設備金額相關資 料送稅捐機關參考運用。 (五)其它因交通部(含公路總局)業務需要之辦理事項。
七、客運業者暨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違反本補助要點處理規定: (一)受理機關於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其補助款不予 撥付。 (二)未依本補助要點執行期程辦理者,受理機關不予補助。 (三)客運業者暨軌道、輪渡之申請機關及單位經查若有違反「四、( 二)、5、」受補助裝置之電子票證設備應依計畫申請功能維持 正常運作並至少提供服務五年之規定時,受理機關應請其立即改 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該受補助之電子票證設備已撥 付之補助款受理機關應予追回。
八、有關非客運業者之申請機關及單位(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地區 捷運公司及輪渡等),配合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整合無縫轉乘服務 之需要,申請本案補助建置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 1.中央申請機關及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 轉乘服務計畫書,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由公路總局將轉乘服 務計畫書及審查意見函報交通部審查核定補助經費比例。 2.地方申請機關及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 轉乘服務計畫書,向轄管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後由 該管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將轉乘服務計畫書及審查意見函報公 路總局後,再由公路總局將轉乘服務計畫書及審查意見函報交 通部審查核定補助經費比例。 (二)執行:申請機關及單位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及相關配合事項辦理 建置。 (三)請款: 1.中央申請機關及單位於設備建置完成後檢具相關請款表件向交 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書面審查暨請款,前開請款表件比照「公路 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補助各縣市政府暨機關 之經費核銷辦法提送請款文件,而公路總局得視文件審查需要 ,向申請機關及單位另提相關補充文件。 2.地方申請機關及單位於設備建置完成後向所其申請之直轄市暨 各縣市政府結報請款,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於審查核可後,依 「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補助各縣市政府 暨機關之經費核銷辦法提送請款表件,函報交通部公路總局辦 理請款,而公路總局得視撥款審查需要,向受理本案補助之直 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提送相關補充說明文件。 (四)後續應辦事項:撥款完畢後,申請機關及單位應比照本要點內第 「六、(二)」、「六、(三)」、「六、(四)」及「六、( 五)」等規定辦理。
九、客運業者計畫表件: (一)申請文件。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封面 2.「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目錄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申請書表【附表一】」 4.「電子票證設備、營業大客車輛受政府補助清冊【附表二】」 (二)請款文件。 1.「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封面 2.「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目錄 3.「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請款書表【附表三】」 4.「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財物結算證明書【附表四】」 5.「多卡通電子票證設備運用狀況及建置位置說明【附表五】」 6.「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黏貼」 7.「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實地查核作業說明【附表七】」 (三)「多卡通電子票證使用情形統計表【附表六】」
十、本補助作業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交通部公 路總局增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