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事件: (一)辦理民事訴訟一、二、三審、更審、再審事件,每審新台幣五萬 元以內(台北市、新北市地區每審新台幣六萬五千元以內)。 (二)辦理民事抗告、強制執行事件,每一事件新台幣五萬元以內。 (三)辦理民事調解(含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事件,每一事件新台 幣五萬元以內(台北市、新北市地區每一事件新台幣六萬五千元 以內)。 (四)辦理民事仲裁事件,每一事件新台幣十萬元以內。
二、另個案案情重大或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甚高,律師酬金超過上 述統一酬金規定者,如未逾新台幣十萬元,應簽由機關首長核准,如 逾新台幣十萬元,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惟仍不得超過當 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之標準。
三、其他如行政訴訟等因案情或程序繁複而經專案簽(報)准得延聘律師 辦理之事件,其酬金另案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