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各機關涉訟延聘律師統一酬金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修正

一、民事事件:
  (一)辦理民事訴訟一、二、三審、更審、再審事件,每審新台幣五萬
        元以內(台北市、新北市地區每審新台幣六萬五千元以內)。
  (二)辦理民事抗告、強制執行事件,每一事件新台幣五萬元以內。
  (三)辦理民事調解(含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事件,每一事件新台
        幣五萬元以內(台北市、新北市地區每一事件新台幣六萬五千元
        以內)。
  (四)辦理民事仲裁事件,每一事件新台幣十萬元以內。
二、另個案案情重大或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甚高,律師酬金超過上
    述統一酬金規定者,如未逾新台幣十萬元,應簽由機關首長核准,如
    逾新台幣十萬元,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惟仍不得超過當
    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之標準。
三、其他如行政訴訟等因案情或程序繁複而經專案簽(報)准得延聘律師
    辦理之事件,其酬金另案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