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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並自106年4月1日生效 修正

一、勞動部、交通部及企業為照顧因政府國道計程收費改制政策,致經濟
    困難、重大傷病或變故、就業困難或需社會協助處境之收費員,爰針
    對國道計程收費改制而遭解僱之收費員提供補貼,以安定其生活,促
    進社會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貼對象為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被解僱之收費員(以
    下簡稱收費員)。
三、勞動部及交通部為審議本要點所定之補貼事宜,應設國道實施計程電
    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
四、審核小組應依下列各款所定情事,審議補貼點數:
  (一)經濟困難情事:包含獨力負擔家計、扶養人口眾多或生活困頓等
        。
  (二)重大傷病或變故情事:包含遭逢重大變故、罹患重大傷病或身心
        障礙等。
  (三)就業困難情事:包含年齡及教育程度、從事單一國道高速公路收
        費工作期間長短、專業技能或轉職困難等。
  (四)其他需社會協助情事,得酌予提高補貼點數。
    前項之補貼點數,每點數以新臺幣五千元計算,由勞動部將補貼款項
    直接撥付至收費員指定帳戶。
五、審核小組應依收費員所提出之下列文件審議之:
  (一)補貼表(如附表一)。
  (二)切結書(如附表二)。
  (三)撥款帳戶文件。
  (四)全戶戶籍謄本、全戶之財稅及稅籍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
    補貼案件之審議程序,自收費員於本要點施行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前項
    文件,並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審議期間二
    次,每次最長三十日。
    第一項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以原
    有資料進行審議。
六、審核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指派適當人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勞動部代表二人。
  (二)交通部代表二人。
  (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二人。
  (四)國道收費員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四人。
    審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及交通部人員
    兼辦。
七、審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收費員之資格及應備文件之審議事宜。
  (二)有關本捐(撥)款補貼之審議事宜。
  (三)有關本捐(撥)款補貼核撥作業之審議事宜。
  (四)其他與本捐(撥)款管理及補貼有關之事宜。
八、審核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核小組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審核小組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九、收費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部應不予補貼:
  (一)非本要點適用之對象。
  (二)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十、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勞動部預算調整支應之。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企業及政府捐款或支付,並專款專用管理。
      本捐(撥)款之動支,應尊重捐款人意願,依其指定用途,作為補
      貼收費員之用。
十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