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定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 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訂定。
二、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機構對高速 公路發生強風事件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
三、本作業規定以中央氣象局提供之平均風速作為管制標準。
四、高速公路強風管制路段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預測可能達到管制 標準時,即對外發布訊息,預告用路人在風力達管制標準時,高速公 路將採取之相關管制措施。
五、高速公路受強風管制路段依往例風力情形及替代道路條件分為A、B級 ,管制路段及主要替代道路如下: (一)A級路段 1.國道1號汐五、五楊高架。替代道路:國1平面 2.國道1號373K以南至高雄港連絡道。替代道路:提前駛出 3.國道3號高屏溪橋以南。替代道路:提前駛出 4.國道5號頭城至蘇澳。替代道路:縣191甲線 (二)B級路段 1.國道3號香山至快官。替代道路:台1線 2.國道4號全線。替代道路:台10線 (三)其他管制路段,請本局各區工程處依實際狀況進行管制。
六、高速公路強風各階段管制措施依A、B級路段區分如下: (一)A級路段 1.第 1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13.9m/s(7級)以上,速限降低至 70kph,並禁止大型車行駛高架路段。 2.第 2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17.2m/s(8級)以上,速限降低至 40kph,並持續禁止大型車行駛高架路段。 3.第3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24.5m/s(10級)以上,封閉路段。 4.第4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24.5m/s(10級),開放 小型車行駛,速限40kph。 5.第 5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17.2m/s(8級),速限 調升至70kph,維持開放小型車行駛。 6.第 6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13.9m/s(7級),恢復 各車種以最高速限行駛。 (二)B級路段 1.第 1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13.9m/s(7級)以上,速限降低至 70kph,並宣導建議大型車改道。 2.第 2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17.2m/s(8級)以上,速限降低至 40kph,並持續宣導建議大型車改道。 3.第 3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17.2m/s(8級),速限 調升至70kph,並持續宣導建議大型車改道。 4.第 4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13.9m/s(7級),恢復 各車種以最高速限行駛。
七、實施各階段強風管制時,請填報本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附件十三「通 報及處理紀錄表」後,傳真通報至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由本局 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依本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附件十八「轉請發送電子 郵件新聞稿通知」發布新聞稿。
八、管制方式 (一)降速: 1.以CMS顯示為主。 2.如遇停電,利用標誌車或固定式設施顯示相關訊息。 (二)禁止大型車行駛: 1.於交流道入口槽化區或外側路肩擺放標誌車或固定式設施顯示 相關訊息。 2.因尚未管制車輛進入,標誌車及固定式設施不得占用車道。 (三)道路封閉: 1.僅管制交流道及轉接道入口,不管制出口,並加強宣導請主線 車輛盡量駛離高速公路。 2.轉接道之道路封閉方式以擺放標誌車為主,標誌車布設於車道 內外側,利用部分路肩及槽化區,避免完全佔用車道。 3.受管制之入口匝道原則擺放標誌車或固定式設施。 4.管制作為無法比照施工交維,布設方式採標誌車等警示設施於 現場設置為主,以利縮短作業規模及時間。 (四)加強宣導: 1.透過1968App、廣播、媒體、CMS等管道發布及推播相關資訊加 強宣導。 2.通知公路總局知會客運業者,貨運部分則加強宣導。 3.請用路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規定降 速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4.由本局、各區工程處及國道公路警察局共同合作加強宣導,請 民眾颱風天盡量減少不必要之外出,如可能應盡量行駛平面路 段,受強風、豪雨影響行車安全時,依規定降速或暫停路肩等 ,以維護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