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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106-109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依據行政院一0五年九月十二日院
    臺交字第一0五00三五四九五號函核定「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
    畫(一0六-一0九年)」(下稱本計畫)執行補助作業,以協助全
    國各地區發展多元公路公共運輸,改善公路公共運輸經營環境及服務
    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單位:
  (一)主管各縣市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下稱地方
        政府)。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義之三十個山地原住民地區(下稱三十
        原民鄉)鄉鎮公所。
  (三)交通部所屬機關。
  (四)受本計畫補助成立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下稱區域中心)。
  (五)民間團體或其他經指定之計畫辦理單位。
三、申請單位應依本計畫所訂之執行策略、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研提有
    助於達成各項績效指標之計畫(各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如附表一),
    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如申請補助計畫尚有其他
    補助作業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
四、申請補助項目與方式
  (一)本計畫補助項目以「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提案原則」(下
        稱提案原則,附件一)所列之項目為準,惟申請跨域協作計畫者
        不在此限。
  (二)除基本民行需求計畫或配合交通部重點政策計畫外,鼓勵採設定
        績效指標值以包裹式、跨縣市或多年期之整合績效計畫提案申請
        補助。
  (三)為廣納各方創見及提升提案品質,並結合民間創意與資源,共同
        推動公共運輸發展,區域中心、地方政府、法人團體或民間業者
        可提案申請跨域協作計畫,由公路總局召開專家學者會議審核及
        補助。
  (四)各申請補助計畫屬性類型,由公路總局依申請單位、計畫內容及
        補助項目等認定之。
五、補助基準及比例:
  (一)地方政府:補助基準及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並依下列財力分級表予以補助。
        ┌────────────┬─────────────┐
        │        財力分級        │        自籌款比率        │
        ├────────────┼─────────────┤
        │         第一級         │      至少百分之五十      │
        ├────────────┼─────────────┤
        │         第二級         │     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
        ├────────────┼─────────────┤
        │         第三級         │      至少百分之十五      │
        ├────────────┼─────────────┤
        │         第四級         │       至少百分之十       │
        ├────────────┼─────────────┤
        │         第五級         │       至少百分之五       │
        └────────────┴─────────────┘
        另各項目之補助基準及上限金額則依「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
        畫核定原則」(下稱核定原則,附件二)辦理。
  (二)三十原民鄉:自籌款比率比照財力分級第五級者。
  (三)跨縣市區域整合之補助計畫,其自籌款比率至少達百分之十以上
        。
  (四)跨域協作之補助計畫,其補助項目、基準及比例由公路總局召開
        專家學者會議審查核定。
  (五)民間團體或區域中心申請補助之計畫,如無其他補助作業規定,
        其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五十一以上。
  (六)前述各項之補助比例及金額如為專案報經交通部核准者,則依該
        專案補助規定辦理。
六、優先補助計畫:
  (一)地方政府各年度優先補助計畫,由公路總局另函公布之。
  (二)以包裹式、跨縣市或多年期之整合績效計畫列為優先補助。
七、計畫申請、審查及核定: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提案原則所載明之格式、條件、
          項目及內容等,擬具「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需求申請書
          」(附件三)向公路總局提案。
        2.地方政府申請跨縣市之區域整合補助計畫時,應先協調指定以
          單一機關向公路總局提案。
        3.三十原民鄉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之計畫,應同時副知所屬之地
          方政府。
        4.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之補助計畫,由各區監理所受理及初審
          後再轉交公路總局審核。
        5.各區監理所或地方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計畫,應完成初
          審確認符合規定後再向公路總局提案。各區監理所或地方政府
          補助民間團體案件,其補助金額及比例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要件者,補助機關應依法確實監督其執行。
  (二)審查及核定作業:
        1.各補助計畫(跨域協作計畫除外)由公路總局依核定原則審查
          核定,如有必要得邀請交通部路政司、運輸研究所及科技顧問
          室等單位召開聯席審查會議後核定。
        2.跨域協作計畫由公路總局召開專家學者會議審查核定,提報國
          外旅費及設備費者,將從嚴審核其必要性;相關計畫如有必要
          得交由區域中心先行初審及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3.以公布之各年度優先補助計畫,及包裹式、跨縣市或多年期之
          整合績效計畫優先審查及核定。
        4.三十原民鄉申請之補助計畫,由公路總局核定後,轉由其所屬
          地方政府辦理經費轉撥、核銷及管考等事宜。
  (三)其他事項:
        1.補助計畫內容如有疏漏或需修正,由公路總局通知申請單位限
          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逕予退件。
        2.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應依核定之品項、數量及附帶條件等於規
          定期限內提送定稿計畫書報公路總局備查,逾期未提出者得予
          撤銷核定;核定之計畫如需修正以一次為原則。
八、計畫執行
  (一)經核定補助計畫原則由申請單位執行。跨域協作計畫民間資金自
        籌比例百分之四十九以下,由經指定之交通部所屬機關、地方政
        府或其他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執行;如民間資金自籌比
        例為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則逕交該申請單位執行。
  (二)補(捐)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事先提報公路總局核定始得為
        之;計畫經費有調整之需,其支出科目流用比例超過原編數百分
        之二十者應事先報公路總局核定,非經核定者不予認列。
  (三)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除地方政府及特種基金依其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政府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計畫經費核銷作業應依「公路公共運輸多
        元推升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辦理(附件四)。
  (二)執行單位請款時應於來函敘明補助計畫名稱、編號、核定函發文
        日期字號、定稿計畫備查函發文日期字號、決標日期、歷次撥款
        情形、已請領經費支用情形、本次請款期別、本次請款數額及其
        計算方式等,並依公路總局指定受補助執行單位之機關(構)或
        民間團體之屬性,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及檢附相關文件:
        1.對地方政府(含三十原民鄉)及特種基金之補助:應檢具納入
          預算證明(附件五)。
        2.政府機關間之補助-普通公務單位:採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機
          關之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3.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如市區汽車客
          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核定函等)。屬購車補助者,應併附車輛
          採購契約。
        4.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
          收據,其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5.執行公路總局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六)。
        6.申請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工日期、實際完工日期
          、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七之一);另該證明書如係由民間團
            體出具者,請填具附件七之二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補助機關
            應確實監驗並核章。
         (2)屬政府機關(構)者,填具「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
            八之一),並依填表說明辦理;屬民間團體者,應將原始憑
            證彙集成冊並填具「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八之二)及支
            出憑證明細表(附件九)一併檢送公路總局。惟私立學校提
            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經科技部或教育部核定補助並經同意免
            檢還原始憑證之證明者,則本計畫請比照上開二部會內控機
            制辦理,相關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
         (3)屬實體建置者,應併附施工前後及執行成果照片。
         (4)屬規劃及研究案者,應併附定稿之期末報告書及審查通過之
            佐證資料(如會議紀錄)一份。
         (5)屬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者,應併附已撥款項明細(
            如公文、電匯受款人明細等)。
         (6)公路總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
            料。
        7.原始憑證保管:留存受補助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原始憑證
          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
          銷毀,應函報公路總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十、輔導管考:
  (一)各執行單位應建置完善通暢之統一聯絡窗口,負責統籌協調與列
        管工作,並應全力配合公路總局規範之輔導與管考機制。
  (二)公路總局辦理之計畫說明會、教育訓練宣導、工作會議、及檢核
        會議等,各執行單位均應指派人員與會及報告計畫執行情形。
  (三)公路總局得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或專家學者,就各單位受補助計畫
        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經費支用情形及原始憑
        證保存等事宜,如查有缺失各單位應限期改善。
  (四)各執行單位應配合公路總局之各項查核及管考作業,如拒絕配合
        或經查核有執行不實、進度嚴重落後或其他違反規定事項,公路
        總局得撤銷部分或全部之補助,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五)計畫執行結案後之各項受補助設備(施)或系統應維持功能正常
        運作及至少提供服務五年,各執行單位並應負管理之責,如查有
        違反規定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該受補助之各項設
        備(施)或系統已撥付補助款應予全數繳回。
  (六)受補助計畫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有無違規事項及執行成效
        等,由公路總局定期公布;該公布成績公路總局除將列入未來核
        定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外,並得針對表現良好者予以表揚及提供
        獎勵。
十一、本補助作業注意事項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交通部對所屬機關
      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其他相關規
      定,或由公路總局增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