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依據行政院一0五年九月十二日院 臺交字第一0五00三五四九五號函核定「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 畫(一0六-一0九年)」(下稱本計畫)執行補助作業,以協助全 國各地區發展多元公路公共運輸,改善公路公共運輸經營環境及服務 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單位: (一)主管各縣市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下稱地 方政府)。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義之三十個山地原住民地區(下稱三 十原民鄉)鄉鎮公所。 (三)交通部所屬機關。 (四)受本計畫補助成立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下稱區域中心) 。 (五)民間團體或其他經指定之計畫辦理單位。
三、申請單位應依本計畫所訂之執行策略、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研提有 助於達成各項績效指標之計畫(各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如附表一), 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如申請補助計畫尚有其他 補助作業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
四、申請補助項目與方式 (一)本計畫補助項目以「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提案原則」( 下稱提案原則,附件一)所列之項目為準,惟申請跨域協作計 畫者不在此限。 (二)除基本民行需求計畫或配合交通部重點政策計畫外,鼓勵採設 定績效指標值以包裹式、跨縣市或多年期之整合績效計畫提案 申請補助。 (三)為廣納各方創見及提升提案品質,並結合民閒耘意與資源,共 同推動公共運輸發展,區域中心、地方政府、法人團體或民間 業者可提案申請跨域協作計畫,由公路總局召開專家學者會議 審核及補助。 (四)各申請補助計畫屬性類型,由公路總局依申請單位、計畫內容 及補助項目等認定之。
五、補助基準及比例: (一)地方政府:補助基準及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並依下列財力分級表予以補助 。 (圖表請參閱附件) 另各項目之補助基準及上限金額則依「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 計畫核定原則」(下稱核定原則,附件二)辦理。 (二)三十原民鄉:自籌款比率比照財力分級第五級者。 (三)跨縣市區域整合之補助計畫,其自籌款比率至少達百分之十以 上。 (四)跨域協作之補助計畫,其補助項目、基準及比例由公路總局召 開專家學者會議審查核定。 (五)民間團體或區域中心申請補助之計畫,如無其他補助作業規定 ,其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五十一以上。 (六)前述各項之補助比例及金額如為專案報經交通部核准者,則依 該專案補助規定辦理。
六、優先補助計畫: (一)地方政府各年度優先補助計畫,由公路總局另函公布之。 (二)以包裹式、跨縣市或多年期之整合績效計畫列為優先補助。
七、計畫申請、審查及核定: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提案原則所載明之格式、條件 、項目及內容等,擬具「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需求申 請書」(附件三)向公路總局提案。 2.地方政府申請跨縣市之區域整合補助計畫時,應先協調指定 以單一機關向公路總局提案。 3.三十原民鄉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之計畫,應同時副知所屬之 地方政府。 4.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之補助計畫,由各區監理所受理及初 審後再轉交公路總局審核。 5.各區監理所或地方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計畫,應完成 初審確認符合規定後再向公路總局提案。各區監理所或地方 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案件,其補助金額及比例符合政府採購法 第四條要件者,補助機關應依法確實監督其執行。 (二)審查及核定作業: 1.各補助計畫(跨域協作計畫除外)由公路總局依核定原則審 查核定,如有必要得邀請交通部路政司、運輸研究所及科技 顧問室等單位召開聯席審查會議後核定。 2.跨域協作計畫由公路總局召開專家學者會議審查核定,提報 國外旅費及設備費者,將從嚴審核其必要性;相關計畫如有 必要得交由區域中心先行初審及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3.以公布之各年度優先補助計畫,及包裹式、跨縣市或多年期 之整合績效計畫優先審查及核定。 4.三十原民鄉申請之補助計畫,由公路總局核定後,轉由其所 屬地方政府辦理經費轉撥、核銷及管考等事宜。 (三)其他事項: 1.補助計畫內容如有疏漏或需修正,由公路總局通知申請單位 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逕予退件。 2.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應依核定之品項、數量及附帶條件等於 規定期限內提送定稿計畫書報公路總局備查,逾期未提出者 得予撤銷核定;核定之計畫如需修正以一次為原則。
八、計畫執行 (一)經核定補助計畫原則由申請單位執行。跨域協作計畫民間資金 自籌比例百分之四十九以下,由經指定之交通部所屬機關、地 方政府或其他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執行;如民間資金 自籌比例為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則逕交該申請單位執行。 (二)補(捐)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事先提報公路總局核定始得 為之;計畫經費有調整之需,其支出科目流用比例超過原編數 百分之二十者應事先報公路總局核定,非經核定者不予認列。 (三)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除地方政府及特種基金依其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政府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計畫經費核銷作業應依「公路公共運輸 多元推升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辦理(附件四)。 (二)執行單位請款時應於來函敘明補助計畫名稱、編號、核定函發 文日期字號、定稿計畫備查函發文日期字號、決標日期、歷次 撥款情形、已請領經費支用情形、本次請款期別、本次請款數 額及其計算方式等,並依公路總局指定受補助執行單位之機關 (構)或民間團體之屬性,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及檢附相關文件 : 1.對地方政府(含三十原民鄉)及特種基金之補助:應檢具納 入預算證明(附件五)。 2.政府機關間之補助-普通公務單位:採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 機關之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3.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如市區汽車 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核定函等)。屬購車補助者,應併附 車輛採購契約。 4.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 一收據,其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5.執行公路總局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六)。 6.申請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工日期、實際完工日 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七之一);另該證明書如係由民間 團體出具者,請填具附件七之二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補助 機關應確實監驗並核章。 (2)屬政府機關(構)者,填具「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 件八之一),並依填表說明辦理;屬民間團體者,應將原 始憑證彙集成冊並填具「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八之二 )及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九)一併檢送公路總局。惟私 立學校提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經科技部或教育部核定補助 並經同意免檢還原始憑證之證明者,則本計畫請比照上開 二部會內控機制辦理,相關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 (3)屬實體建置者,應併附施工前後及執行成果照片。 (4)屬規劃及研究案者,應併附定稿之期末報告書及審查通過 之佐證資料(如會議紀錄)一份。 (5)屬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者,應併附已撥款項明細 (如公文、電匯受款人明細等)。 (6)公路總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 資料。 7.原始憑證保管:留存受補助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原始憑 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 限之銷毀,應函報公路總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十、輔導管考: (一)各執行單位應建置完善通暢之統一聯絡窗口,負責統籌協調與 列管工作,並應全力配合公路總局規範之輔導與管考機制。 (二)公路總局辦理之計畫說明會、教育訓練宣導、工作會議、及檢 核會議等,各執行單位均應指派人員與會及報告計畫執行情形 。 (三)公路總局得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或專家學者,就各單位受補助計 畫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經費支用情形及原 始憑證保存等事宜,如查有缺失各單位應限期改善。 (四)各執行單位應配合公路總局之各項查核及管考作業,如拒絕配 合或經查核有執行不實、進度嚴重落後或其他違反規定事項, 公路總局得撤銷部分或全部之補助,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 (五)計畫執行結案後之各項受補助設備(施)或系統應維持功能正 常運作及至少提供服務五年,各執行單位並應負管理之責,如 查有違反規定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該受補助之 各項設備(施)或系統已撥付補助款應予全數繳回。 (六)受補助計畫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有無違規事項及執行成 效等,由公路總局定期公布;該公布成績公路總局除將列入未 來核定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外,並得針對表現良好者予以表揚 及提供獎勵。
十一、本補助作業注意事項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交通部對所屬機關 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其他相關規 定,或由公路總局增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