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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遊覽車客運業審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

一、為促進遊覽車客運業健全發展,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爰依據汽車
    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公路局組成遊覽車客運業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負責審議遊覽
    車申請籌設、營運管理及既有業者增車之申請案件。
三、審議會審議申請籌設之作業,依下列規定:
    (一)業者申請籌設經營之案件,應由業者自行根據市場需求狀況,
          填具「籌備申請書」,並提出營運計畫書一式三十份,向當地
          監理單位提出申請後,由各監理單位先行就上開各項進行預審
          ,並將預審結果之意見採條列方式敘明併送請公路局,業者撰
          擬營運計畫書之內容應詳述之事項,如附表一。
    (二)審議會對於經營申請案件之審議,應以業者所提營運計畫書為
          主,簡報說明為輔,依公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公平、公正
          之原則辦理。
    (三)審議會對於不符規定之申請案件,或未提出具體申請理由及運
          輸市場供需調查分析資料者,或申請資料缺漏經通知後未依期
          限前補正者,得予駁回不作審議。
    (四)經審議通過業者申請籌設經營之案件,審議會得視需要酌予修
          正原建議或規劃內容。
    (五)審議會召開申請籌設經營案件之審議會議時,應通知申請業者
          出席簡報營運計畫書內容,並接受審議委員詢答。
    (六)申請業者接獲審議會議通知後,應由公司代表人、負責人或經
          授權之經理人親自出席,未到場進行簡報或接受詢答者,審議
          會得取消其申請案之審議資格。
    (七)審議會議中之簡報資料及詢答所承諾事項,視為申請業者「營
          運計畫書」之一部分,均必須於核定籌備期限內完成,但部分
          項目已特別敘明並經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審議會於聽取申請業者簡報營運計畫書並接受詢答後,由出席
          委員依評分表(附表二)進行評分,評分作業應以記名方式秘
          密為之,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即同意核
          准籌設。
    (九)申請籌設經營之營運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經完成審議核准
          籌辦後,業者即不得擅自變更,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內容者,視
          同籌設未完成。
    (十)申請籌設經營案由審議會完成審議後,經核准籌備者,應於接
          獲核准籌備通知後,按規定期限籌備;逾期未完成籌備者,得
          廢止原籌備核准。
四、審議會審議營運管理之作業,依下列規定:
    (一)各公路監理單位於實務上對於遊覽車客運業營運之管理,遇有
          疑義時,應先行預審後始轉送審議會進行審議。
    (二)為促進遊覽車客運業之建全營運管理,本審議會得視當時市場
          實際營運狀況,另行訂定相關之實施要點、作業須知、處理原
          則等規範之。
五、既有業者增車(含以過戶方式辦理增車者)之審核作業,依下列規定
    :
    (一)申請業者應提出營運計畫書(附表三:載明申請增車之事由、
          市場供需分析、財務計畫、營運及安全管理及承諾事項等)並
          備具申請書(敘明車輛種類及數量)一份(格式不拘),最近
          一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公司、行號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影本,該業同業公會核發
          有效會員證影本,車輛債權人(銀行或債權公司)出具之繳款
          正常證明書,且營業額證明文件應提供相同期間內之派車單及
          租車契約等佐證資料,向當地監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各監理單位依「遊覽車客運業增車審查作業規定」暨上開各項
          進行預審,並將預審結果之意見採條列方式敘明併送請公路局
          。
    (三)審議會召開申請增車案件之審議會議時,應通知申請業者出席
          簡報營運計畫書內容,並接受審議委員詢答。
    (四)申請業者接獲審議會議通知後,應由公司代表人、負責人或經
          授權之經理人親自出席,未到場進行簡報或接受詢答者,審議
          會得取消其申請案之審議資格。
    (五)既有業者增車案,倘經審查後涉嫌以發票方式偽造公司營業額
          達到增車目的之業者,除依法論處外,並於二年內不得申請增
          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