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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使用中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自下達日施行 制(訂)定

一、補助目的:為降低大型車輛因轉彎視野死角問題致生交通事故,鼓勵
    使用中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提高行車安全,爰訂定本
    規定。
二、申請對象:使用中大型車輛未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安全設備(不
    含使用中市區公車及公路客運車輛、政府機關及國營單位所屬大型車
    輛),並優先補助領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國際商港港區車輛
    通行證之大型車輛(國際商港港區車輛通行證有效期限在 1年以上)
    及營業遊覽大客車, 107年7月1日後若有餘額時,得提供予其他大型
    車輛申請。
三、補助經費來源:由交通部科技顧問室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項下
    支應。
四、補助設備: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係指將使用中大型車輛設置行車視野輔
    助系統安全設備,補助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有2種類型。
  (一)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是指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71點規定
        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11點規定轉彎及
        倒車警報裝置。
  (二)替代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指雷達偵測系統及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
        準第11點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與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
        23點規定之外部近側視鏡。
五、補助金額(均未稅):(詳附件一)
  (一)第一階段:限額2千輛
        1.申請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者:以實際購置設備費用補
          助,每輛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3萬2千元。
        2.申請替代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補助者:以實際購置設備費用補
          助,每輛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7千元。
  (二)第二階段:限額3千輛
        1.申請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者:以實際購置設備費用 8
          成補助,每輛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2萬5千6百元。
        2.申請替代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補助者:以實際購置設備費用 8
          成補助,每輛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5千6百元。
  (三)補助原則:補助類型以補助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為主,替代
        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為輔,先行受理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申
        請, 107年7月1日後若有餘額時,開放替代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
        申請,按申請時間先後順序之原則,並分二階段補助,第一階段
        限額2千輛,第一階段額滿後進入第二階段,第 2階段限額3千輛
        ,以補助共5千輛大型車為目標。
  (四)本規定實施前已完成設置之個別設備,於規定實施後不再對該個
        別設備提供補助。
六、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先向轄管監理機
        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補助登記須檢附行車執照及國際商
        港港區車輛通行證(營業遊覽大客車得免附車輛通行證),並於
        3個月內完成安裝及申請,逾期者視同自動放棄本補助案。
  (二)申請人於車輛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完成後,向各地公路監理機
        關辦理臨時檢驗合格並完成變更登記。(可跨區檢驗但變更登記
        不得跨區辦理)
  (三)申請人填寫使用中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經費申請
        表,並檢附申請文件向受理機關申請補助。(不得跨區申請)
  (四)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7年6月30日優先補助車輛領有臺灣港務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國際商港港區車輛通行證之大型車輛(國際商
        港港區車輛通行證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及營業遊覽大客車,107
        年7月1日後若有餘額時,開放其他大型車輛申請。
  (五)申請經費如超過補助數量、期間或總經費時,就不再提供補助,
        補助數量由受理機關依分配數進行控管,按申請登記時間先後順
        序之原則。
  (六)本規定執行機關為公路總局,並由受理機關受理補助申請及經費
        請款核銷。
八、安裝廠商資格:安裝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廠商須通過財團法人車
    輛安全審驗中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審查報告並符合第71點規定;安裝
    替代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須由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
    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車體(身)打造
    業或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安裝證明及安裝設備之統一發票。
九、申請文件:
  (一)使用中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經費申請表。(如附
        件二)
  (二)出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國際商港港區車輛通行證影本且
        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加蓋申請人公司大小章)
  (三)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廠商出具曾通過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符合檢
        測基準第71點之審查報告影本(審查報告申請者及補助申請人雙
        方加蓋公司大小章)。
  (四)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廠商出具安裝證明書。(如附件三)
  (五)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
  (六)完成註記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行車執照影本。
  (七)須檢附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照片(每車至多3張)。
  (八)電匯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十、補助款撥付方式: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以電匯方式撥付補助款,
    受款人以申請人為限。
十一、依本規定規定申請受補助之系統設備,申請補助者應依申請計畫維
      持正常功能運作至少 3年,並配合監理機關查核作業(如附件四)
      ;如查有違反規定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該受補助之
      各項設備(施)或系統已撥付補助款應依功能運作期間比例繳回補
      助款。
十二、依本規定規定申請補助者需於 106年3月1日到108年2月28日間配合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大型車輛裝設車輛安全設備推動計畫」成效
      追蹤評估計畫的執行,同意並協助該成效追蹤評估計畫於選定之車
      輛安裝(含校正、安裝、排除異常、卸載等程序)行為資料蒐集裝
      置、進行駕駛者訪談等駕駛行為資料蒐集工作,申請人並同意該成
      效追蹤評估計畫使用所蒐集之駕駛行為資料。
十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1.補助申請表未簽名、金額不符,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
            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
            正者。
          2.補助要件不符。
          3.申請日期逾第六點規定之實施期間。
          4.統一發票所載日期早於實施期間。
          5.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二)本補助作業所有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均
          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
          買賣、造假不實、已獲本部其他計畫補助、或已獲他機關補助
          者,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三)法人或團體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為限。
十四、本規定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公路總局增修訂
      之。
十五、本規定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