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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收費基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自106年12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本基準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第四
    點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批次查詢服務:由申請者在限定開放公路監理欄位資料中,依自
        身需求提出服務申請,依申請需求客製化相關程式,協助申請者
        取得整批所需公路監理資料。
  (二)汽車資料:申請者在限定開放公路監理汽車欄位資料中,提出需
        求欄位資料。
  (三)機車資料:申請者在限定開放公路監理機車欄位資料中,提出需
        求欄位資料。
  (四)欄位累進費率:每筆資料超過基本欄位數,每增加一個級距欄位
        資料所需費用。
  (五)即時查詢服務:建置公路監理資料查詢網頁,提供去識別化之車
        籍與駕駛人資料查詢服務。
三、本基準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機關得委託民間營運單位辦
    理收費業務。
四、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收費方式如下:
  (一)批次查詢服務:以汽(機)車資料處理費加計欄位累進費率後乘
        以資料筆數計算。
        1.汽車資料處理費:每筆一元。
        2.機車資料處理費:每筆零點五元。
        3.欄位累進費率:每筆資料若超過八個欄位,則每增加四個欄位
          為一個級距,每增加一個級距,汽車每筆資料增加零點二元,
          機車每筆資料增加零點一元。
  (二)即時查詢服務:每筆二元。
五、為強化公路監理資料利用效益,如使用者提出大量且具有效益之資料
    使用專案計畫,經交通部審核同意者,則相關收費另行議價辦理。
六、本基準依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訂定之定期檢視週期檢討。